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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我单位拟定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要求,就通告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度背景说明
10月1日凌晨,海丰县城东镇一民宅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经现场调查,起火部位为一楼楼梯间,初步认定起火原因是楼梯间内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故障,引起火灾事故。按照市、县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出租屋与其他相关场所一并作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场所。为加强出租房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特拟定本通告。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主要依据《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三)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无。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主要内容概述。通告内容主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哪些房屋不得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出租房屋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情况作出要求。
(二)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⑵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⑶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⑷租赁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信息。
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租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转租房屋给他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⑸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无照经营活动,房屋中介机构不得无照经营。
⑹出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2.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3.未履行出租房屋治安和消防责任的;
4.明知他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房屋出租,或者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5.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以房屋出租名义,按日、时提供住宿服务的;
6.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
7.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⑺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3.承租的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燃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⑻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情形: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5.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6.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7.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相关链接: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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