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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市场监管模式惠及你我他
在地方立法方面,广东再次以先行先试、敢为人先、勇于啃硬骨头的首创精神,将近年来广东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实践成果,率先进行固化,制定颁布了全国首部也是唯一一部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性法规——《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7月28日已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8月24日,在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广东省“两建”办、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法制办联合举行的《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上,记者获悉,在《条例》出台前,我国针对市场监管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分领域、分行业单独制定,并无像《条例》这样不分领域和行业的统一的市场监管立法。
在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和代表一致认为,《条例》作为我国首部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性法规,没有先例可循,涉及面广,涉及领域宽,涉及上位法多,立法难度非常大。《条例》充分吸收了近年来广东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实践成果,构建起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同时,《条例》既在一定程度保障立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防止法规的频繁修改,同时也能保障未来改革的于法有据。《条例》的出台,对于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健全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广东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必将为广东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条例》主要亮点和创新点
1 既确权又限权
合理确定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界限,明确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以及“何所为、何所不为”。其中单设“监管职责”一章,明确划分横向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纵向各部门层级的职责,对市场监管进行了确权,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问题;同时为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置了明确的“红线”。
2 执法重心下移
细化横向部门之间“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纵向部门层级之间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提出相对集中执法权,避免职权交叉重叠、重复执法和执法扰民问题。
3 解决多头执法
强化协同监管,明确细化了综合执法、执法层级联动机制以及部门联合执法的有关规定,解决了多头执法、执法扰民和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的问题。
4 网络交易实名
明确对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身份核实,为规范网络交易、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
5 推大数据监管
强化了监管信息共享和大数据监管。《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各级政府和部门之间监管信息交换共享,解决市场监管工作长期存在的部门监管信息孤岛,数据不共享问题。
6 丰富监管形式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丰富监管形式和方法。《条例》第四章“后续监管”分别对一般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风险监管等监管手段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贯彻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门在依法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采取专项核查、抽样检测等方式检查。同时确立柔性监管,强化行政指导。
7 构建新型监管模式
构建了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强化信用约束。并强化社会监督、构建多元共治格局。对公众监督、行业参与监管、专业服务机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旧案新说
“夺命漂流”后遭“踢皮球”?《条例》有细化:
“双向”厘清部门责任
今年5月28日,在广东台山凤凰峡旅游区,游客漂流时遇山洪,致8人死亡。次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主管部门却因为责任问题公开“踢皮球”——台山市旅游局坚称,凤凰峡非A级风景区,漂流项目由体育局发放执照;台山市体育局承认向涉事企业发放了执照,但坚称安全监管是旅游局的责任。
——《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细化了横向的“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纵向的“由最低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原则,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参与联合执法”的原则,使政府部门职责进一步明晰。
的哥拒载议价难根治?《条例》出重拳:
失信行为都将“上榜”
一直以来,广州出租车部分存在拒载议价,让市民不堪其扰。今年5月,广州市交委出台政策整治乱象,并表示,未来司机信誉档案信息将录入个人社会信用体系。
——《条例》施行之后,是否建立信用体系将不再由各部门自行决定,而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将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纳入其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7月28%投诉来自网购?《条例》出新招:
网店货物均实名登记
根据广东省消委会公布的2016年7月投诉情况分析,全省共收到互联网服务类投诉168件,占投诉总量的28.09%。
——《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对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身份核实,并表示要依法查处网络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为网络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采取措施保障网络交易安全。
专业点评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的制定具有极其重要的开创性意义。在《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上,专家、学者对《条例》给予高度评价并进行了深入研讨和精彩点评。
立法意义
盛学军(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校学位委员会副主席)
《条例》是一个全新的立法项目,不但在全国开创了市场监管地方立法的先河,而且可望助推广东商事制度改革,为其他地区乃至国家市场监管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条例》是在市场监管领域的一部综合性法规,体现了很强的改革特点,也符合《宪法》等上位法的相关原则和精神,妥善处理了立法与改革、政府与市场、权力与权利、惩戒与引导、法治与德治五大关系,是一部比较成熟的地方立法文本。
社会监督
周林彬(中山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研究会副会长)
依法完善“社会监督”是《条例》的一个立法创新。社会监督可以在降低市场监管成本的同时,提高监管效率。《条例》专章规定了市场监管中的“社会监督”条款,对广东及全国其他省市地方构建政府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的多层次多领域依法监管创新格局,特别是对于依法完善我国市场监管中的“社会监督”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指导和借鉴意义。
立法精神
朱孔武(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条例》体现了简约治理的精神。第一,建立监管的基本秩序。《条例》在与上位法和广东现行地方性法规相一致,与现有规定不重复的基础上,提炼市场监管规律性和共性的内容,解决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问题;第二,克服市场监管的纷繁和疏漏。结合广东市场监管实际,规范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如何适当、合理履行管理职责;第三,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井然有序、各司其职的综合监管体系;第四,建立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克服多头监管、重复监管的积弊。
信用制度
吕群蓉(南方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法学系教授、广东省法学会港澳法研究会秘书长)
我国目前的市场信用体系处于起步阶段。《条例》的颁布,填补了广东关于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这一空白,也将有力推动广东省市场经济的良性可持续发展。(记者 严丽梅 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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