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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河县招商引资工业产业项目优惠政策(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 2023-12-06 16:40
  • 来源: 陆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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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陆河县招商引资工业产业项目优惠政策(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投资促进事务中心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

  陆河县招商引资工业产业项目优惠政策

  (2023年修订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党建引领“三六九”工程,大力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加快推动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扶持对象

  (一)本政策适用对象为政策实施后在陆河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业企业。

  (二)本政策所称的工业产业项目,是指经认定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且落户陆河县的新引进工业产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业项目:新能源电池、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食品加工)。

  二、项目用地要求

  (一)落户陆河县的工业产业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项目总投资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年工业总产值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年税收达到15万元人民币/亩以上。

  (二)项目用地容积率≥1.2。

  (三)项目投资额小于5000万元的,原则上不安排工业建设用地,只安排租赁厂房。

  三、奖励扶持具体办法

  (一)土地出让

  1.工业用地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最低标准(具体以评估价为准)依法出让。属于我县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70%执行。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

  2.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可根据企业意愿,实行弹性年期和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3.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允许按照招商情况,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的工作前置,纳入出让方案,实行“带方案”出让。对符合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准入条件的项目,可根据规划按新型产业用地供应。

  4.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5.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严格遵守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消防要求,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6.符合条件(项目用地要求)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分“基坑支护、基础工程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以上”分阶段申报施工许可证,实现“拿地即开工”。为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实施供水供气排水外线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免审批。

  (二)建厂补贴

  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准入的工业生产项目,建筑容积率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要求,且按投资协议约定如期竣工和达产的,建设生产厂房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补。单层钢结构厂房奖补面积以不动产权证用途登记为工业用地的厂房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宿舍、门卫室等配套用房,下同);建多层标准厂房的,按厂房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奖补面积。

  (三)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1.力促企业上规发展。在上级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县再对每家工业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奖励分三年拨付,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三年产值对比上年增长超过10%的,每年奖励10万元)。

  2.鼓励加大工业投入。对增资扩产和租用厂房的项目,当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提供相关凭证经核实后确认)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县给予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2.5‰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

  3.鼓励支持优秀企业。规上工业企业3年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①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形;②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③未发生环境突发事故;④未出现安全生产事故;⑤无拖欠工人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⑥未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由县政府授予年度优秀企业称号,并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4.对国家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县再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企业上市扶持

  对在我县依法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首次发行上市成功的,按如下办法奖励:

  1.境内直接上市奖励。境内上市指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企业在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同意注册)并正式挂牌上市后,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境内间接上市奖励。县内企业通过市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国内A股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县,纳入我县统计口径,实现境内间接上市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并迁册后,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3.境外上市奖励。企业在县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完成上市的,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外地境内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县,或外地境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县的,县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5.“新三板”挂牌融资奖励。“新三板”挂牌是指企业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或融资。

  (1)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成功挂牌的,县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对成功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2)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的(包括公开发行、定向增发),县按首次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3)“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奖励。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县的,县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有关奖励在企业办理好市场主体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办理。

  6.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奖励。对成功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成功获得融资或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7.再融资奖励。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五)企业创新扶持

  1.对成功申报认定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支持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产业链协同等数字化转型标杆,对“揭榜挂帅”并纳入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的制造业企业项目,在上级事后奖补的基础上,县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

  3.科学技术奖奖励。对第一完成人为本县的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县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县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15万元奖励。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上级财政资助外,县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对整体引进且进入我县后仍具备高企资质2年及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

  6.加强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县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省级创新平台,县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含农业新型研发机构),县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得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县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7.加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对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资助,按下列标准执行:获得国家认定的,县按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省级认定的,县按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市级认定的,县按25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众创空间在上级补贴的基础上,县再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25%补贴。

  8.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对经认定为市级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的,县在科技成果中试设备购置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

  (六)工业技改创新扶持(含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

  支持范围: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诚信经营的工业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以及工业强基等符合产业政策并已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项目,申报项目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

  对成功获取省级技术改造的项目,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县再给予每个项目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人才引进政策

  1.对新引进〔新引进指陆河新接收的全日制毕业生、从市外新调入的在职专业人才(含境外、港澳台)、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下同〕到我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就业创业,与我县签订工作合同5年及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含境外、港澳台)的人才,发放生活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每年10万元、硕士每人每年1万元。

  2.对新引进到我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就业创业,与我县签订工作合同5年及以上、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才,发放岗位补贴,标准为: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10万元,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每人每年5万元。

  3.凡新引进到我县就业、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和技术技能人才,与我县签订工作合同5年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费,标准为:正高技术职称35万元;副高技术职称、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须取得博士学位)25万元;高级技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取得硕士学位)15万元。

  4.对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以及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视其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给予补贴。各类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的认定,按照《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有关标准执行。

  生活补贴和岗位补贴不能同时享受,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5.县属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等专项工作经费、安家费、岗位补贴、生活补贴等,由单位和县财政各承担50%;民办非企业、县直属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单位)可参照县属事业单位享受《陆河县人才计划》规定的补贴待遇。省市驻陆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只能在省市或我县其中一个地方享受奖励和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服务期未满且离开陆河的,安家费、生活补贴、岗位补贴、专项工作经费须全额返还。本政策所指事业单位不包含参公事业单位。

  人才引进政策按《陆河县人才计划》执行,并结合市级人才政策调整和我县实际进行适时调整。

  (八)特别扶持

  对于在推动陆河经济发展和产业集聚、解决就业等方面发挥较大作用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在厂房建设、车间建设以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有竞争力的财政补贴或特别奖励。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并按程序上报审议同意。

  四、鼓励全民招商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成功引进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一)对成功引进自建厂房工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两种奖励办法,由项目荐引单位或个人自选其中一项。项目荐引单位或个人申请奖励资金时需填写《陆河县招商引资项目首谈备案登记表》《陆河县招商引资工业产业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并提供投资方出具的荐引证明、项目投产证据、实际到位资金发票等材料。

  1.按引进工业项目用地面积3元/平方米计算奖金,在项目达产后一次性兑奖。

  2.按引进工业项目正式达产之日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算奖金,在项目达产后一次性兑奖;实际到位资金依据企业提供的发票通过现场查验核计。

  若企业符合享受本市同类型优惠扶持政策的条件,可选择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二)鼓励各镇发展工业产业。各镇引进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如期开工建设的,在年终镇级综合考评时给予加分奖励。

  五、奖励扶持实施主体

  (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励扶持企业资格初审,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奖励扶持,并会同县财政局对奖励扶持资金额度进行审核,按程序上报审批同意后实施奖励扶持。

  (二)符合本政策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同时又满足陆河县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可按最优惠政策申报,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的同一事项或本政策中的同类扶持奖励不能重复申请,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条最优惠的奖励。

  六、奖励扶持资金来源

  本政策扶持企业资金来源为县本级财政资金。

  七、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

  (一)建立支持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和支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支持资金效益。

  (三)支持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八、其他

  1.本政策由陆河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陆河县投资促进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2.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招商引资工业产业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陆河府办〔2022〕16号)同时废止。

  3.本政策中涉及扶持奖励的各项规定在执行过程若遇到国家、省、市、县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则以国家、省、市、县最新政策为准。

  附件:1.陆河县招商引资项目首谈备案登记表

            2.陆河县招商引资工业产业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

附件1












陆河县招商引资项目首谈备案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投资企业名称

投资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名称

计划投资额(亿元)

产业类型

项目来源地

项目内容

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拟承载主体单位

荐引单位

项目荐引联系人

首谈日期



































































附件2




陆河县招商引资工业产业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人:                                                                                                                          


奖补项目

奖补标准

奖补金额


建厂补贴

按投资协议约定如期竣工和达产的,建设生产厂房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补。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力促企业上规发展。每家工业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奖励分三年拨付,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三年产值对比上年增长超过10%的,每年奖励10万元)。

2.鼓励加大工业投入。对增资扩产和租用厂房的项目,当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提供相关凭证经核实后确认)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2.5‰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

3.鼓励支持优秀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4.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企业上市奖

1.境内直接上市奖励: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境内间接上市奖励: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3.境外上市奖励: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外地境内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县,或外地境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县的,县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5.“新三板”挂牌融资奖励:

(1)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成功挂牌的,县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对成功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2)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的(包括公开发行、定向增发),县按首次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3)“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奖励。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县的,县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

6.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奖励: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7.再融资奖励:每年最高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企业创新奖

对成功申报认定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与产业链协同等数字化转型标杆,对“揭榜挂帅”并纳入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的制造业企业项目、获得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基地进行奖励或补贴。



企业技改创新奖

对成功获取省级技术改造的项目,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县给予每个项目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人才引进奖励

1.生活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每年10万元、硕士每人每年1万元。

2.岗位补贴: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10万元,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每人每年5万元。

3.一次性安家费:正高技术职称35万元;副高技术职称、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须取得博士学位)25万元;高级技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取得硕士学位)15万元。



招商引资项目奖

两种奖励办法自选一项:

1.按引进工业园项目用地面积3元/平方米计算。

2.按引进工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算。



镇级招商引资奖

各镇引进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如期开工建设,在年终镇级综合考评时给予加分奖励。

申请总金额



附件材料



相关部门意见:   



   

    主管单位盖章:                                


县政府分管领导

意见

                                                                                    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名):


县政府主要领导

意见

                                  
                                                                                    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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