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河县促进旅游酒店行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陆河县促进旅游酒店行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7日
陆河县促进旅游酒店行业高质量
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旅游产业发展,全面提升旅游承载能力和接待水平,推动全县旅游酒店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文旅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适用于本办法出台后,在陆河县范围内,按四星级以上酒店标准组织建设(包括在建或新建),且工商注册地、税收解缴关系均在陆河县,并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酒店法人企业。
第三条 成立县分管领导为组长,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投资促进事务中心等部门为成员的县促进旅游酒店行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具体负责相关奖励政策的实施。
第二章 奖励措施
第四条 鼓励新建投资酒店。对按四星级以上酒店标准组织建设的,按酒店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客房间数达到150-249间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客房间数达到250-349间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客房间数达到350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高星级评定。通过正式评星获得四星级酒店证书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家被评为四星级酒店的,额外奖励20万元;获得五星级酒店证书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家被评为五星级酒店的,额外奖励50万元。由低向高升级的星级酒店,全额补足奖励级差部分。对通过评定性复核四星级、五星级酒店达标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
第六条 鼓励引进国际高端酒店品牌。对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5年及以上委托管理合同且正式冠名的酒店,正式运营后,按超高端、高端、超中档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入超高端档以上品牌的酒店,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引入高端档品牌的酒店,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对引入超中档品牌的酒店,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第七条 保障用地供给。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酒店开发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享受县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投资服务保障。对投资新建四星级以上的酒店项目,由县投资促进事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招商政策、投资项目咨询服务,协助办理从立项开工到竣工营业全过程审批办证的各项手续,并协调相关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的指导。
第九条 人才奖励政策。对与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合作并正式冠名的酒店企业,对担任该酒店的总经理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需任职满一年以上)。
第三章 申报方式
第十条 申请奖励政策的酒店法人企业,需向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提交材料如下:
1.《陆河县旅游酒店企业奖励申报表》;
2.酒店“六证合一”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印章刻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4.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6.特种行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星级酒店需提供中国星级酒店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合作的需提供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10.申报人才奖励的需提供任职证明材料;
11.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其中申请新建酒店奖励的需组织专家评审),并牵头组织县促进旅游酒店行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同意后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的,报县政府审批后按相关规定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酒店企业应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未足额缴纳的不得享受。
第十三条 酒店企业符合本意见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条款的,可叠加享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奖励的资金主要用于酒店建设、配套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和市场营销等方面。
第十五条 享受奖励资金的酒店企业应当接受对资金使用的专项审计,如发现违法违规或违反资金使用方向的行为,取消该企业申报扶持奖励资金的资格,并追回其违规使用的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的酒店企业或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及超高端、高端、超中档由县促进旅游酒店行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依据相关行业标准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需的奖励资金,除争取上级资金补助和社会资本外,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民宿扶持政策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文旅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1号)和《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民宿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陆河府办〔2021〕15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陆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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