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人民政府 陆河县人民武装部关于
印发《陆河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
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陆河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武装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 陆河县人民武装部
2022年10月31日
陆河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军政〔2022〕54号)《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汕尾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陆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陆河县行政区域内的随军家属。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水平。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驻陆部队随军家属,由县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安置。
第五条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牵头协调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驻陆部队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 家属随军前是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除本人自愿放弃外,采取转任等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原则上安置到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相应岗位。
第七条 家属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除本人自愿放弃外,采取交流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设置的岗位数内,原则上安置到事业单位相应岗位。
第八条 家属随军前在中央和我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按照个人原来岗位性质由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应单位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安置任务。
第九条 家属随军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每年由县编制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统筹一定数量编制后,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定向公开招聘驻陆随军家属。
第十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划定的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家属,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位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 根据陆河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给予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陆河县当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于每月初发放。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已享受军队随军未就业养老、医疗保险补助的除外)。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并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军队干部退出现役、退休或者调离陆河县后,其未就业随军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县人民政府在师资、设备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县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根据工作实际据实列支。
第十四条 成立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武装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和县人民武装部及驻军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具体事宜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共同承办。
第十五条 每年1月底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负责审核汇总驻陆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陆河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4月底前做出安置计划,安置计划报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安置方案应考虑军人服役年限、职务等级、艰苦边远海岛服役年限,以及随军家属学历、专业、随军时间等条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接到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达的安置任务后,应尽快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岗位及等级,并在6个月内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接到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不再负责其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单位和个人评比表彰内容。
第十九条 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准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受为止。
第二十条 部队系统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需要当年度在地方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在报送地方随军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至15天。要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按照原安置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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