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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石油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18-12-28 09:54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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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函〔2018〕246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石油  

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石油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汕尾市石油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石油管道危险性分析  

2.1汕尾市石油管道基本情况  

    2.2石油管道风险分析  

3组织指挥机构  

    3.1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3.2现场指挥部  

4管道保护常规工作  

4.1安全保护区域设置及其禁止行为  

4.2管道保护的规划管理  

4.3管道保护的建设管理  

4.4管道设施警示标志设置  

4.5管道设施运营企业的保护义务  

4.6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4.7管道保护长效防控机制  

5监测预警  

    4.1监测  

    5.2预警  

    6应急响应  

    6.1信息报送  

    6.2先期处置  

    6.3分级响应  

    6.4应急指挥与协调  

    6.5应急处置措施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  

    7.2舆情引导  

    8后期处置  

    8.1善后处置  

    8.2征用补偿与保险理赔  

    8.3社会救助  

    8.4调查评估  

    8.5恢复重建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9.2物资保障  

    9.3信息保障  

    9.4资金保障  

    9.5交通保障  

    9.6治安保障  

    9.7医疗保障  

    9.8避难场所保障  

10监督管理  

10.1预案演练  

    10.2宣教培训  

    10.3责任奖惩  

11附则  

    11.1预案制订  

    11.2预案修订  

    11.3预案实施  

    12附件  

附件一:管道情况汇总表  

附件二:管道输送物质的理化性质、危害特性及应急处置措施  

附件三:管道走向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石油管道保护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有效预防和处置石油管道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害,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保障石油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广东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汕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石油管道的保护工作及启动本预案III级响应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石油管道因自然、人为、管理、技术或设施等因素引发的泄漏、污染、火灾、爆炸等石油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和III级响应以上的石油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石油化工企业、港口码头企业、液化石油气站场内部的石油管道设施、燃气生产企业、城镇燃气管道和企业厂区内管道安全事故不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指的石油管道设施包括:石油管道;调压设备、阀门(井)、凝水缸(井)、计量表、补偿器、放散管等石油管道设施、放空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基地站及附属建(构)筑物;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牺牲阳极块、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标志桩(带)、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附属设施和装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强化监测,预防为主;快速反应,政企联动;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1.5事件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石油管道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5.1一般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  

   1)造成人员严重受伤事件;  

   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至100人;  

   3)造成管道设施损坏,石油管道泄漏、停输;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1.5.2较大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  

   1)造成1至2人死亡,或3至9人受伤;  

   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至5000人;  

   3)造成管道设施损坏,石油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1天或1天以上)中断;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5)造成有关企业连续3天以上无法正常运行。  

    1.5.3重大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  

   1)造成3至9人死亡,或10至49人受伤;  

   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至50000人;  

   3)造成管道设施损坏,石油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3天或3天以上)中断;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5)造成有关企业连续5天以上无法正常运行。  

    1.5.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受伤;  

   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  

   3)造成管道设施严重破坏,石油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7天或7天以上)中断;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5)造成有关企业连续10天以上无法正常运行。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汕尾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其预案体系包括:  

1)汕尾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汕尾市石油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沿线县市区石油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企事业单位石油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级各类石油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预案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部门(单位)及时修订,必要时要制订预案操作手册。  

   

2石油管道危险性分析  

2.1汕尾市石油管道基本情况  

目前途径汕尾市即将投入运行的石油管道为中石化珠三角成品管道二期工程汕尾段,输送管线长度共计135公里,设计压力9.5MPaZ(高压),管径为323.9MM,设计年限为40年。管理方为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公司深圳输油管理处。管线途经汕尾市的深汕特别合作区、海丰县、陆丰市、华侨管理区等四个县(市、区)。全线采用24小时在线监控系统(SCADA系统)、压力检测系统、泄漏检测系统,均由华南管网统一进行运行监测,对于压力过高等异常情况另外配有联锁保护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其中,各站场均配备24小时人工监视的SCADA系统和泄漏检测系统。  

2.2石油管道风险分析  

汕尾市石油管道将输送柴油和汽油等成品油,属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压力高,主要以埋地方式输送。管线沿途地貌有山、海、河流、丘陵、水库、沟渠、农田、果园、鱼塘等,个别管段穿越道路、铁路、河流、人口密集区、生态保护区和交通设施等。长输管道高后果区识别结果表明,汕尾段石油管道共有11项III级高后果风险管段,主要面临以下风险:(1)在管道处于人口密集区、生态保护区、交通设施及管道穿越公路、铁路、河流等地段,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或与市政管网交叉等;(2)第三方施工破坏。包括: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及第三方违规盲目施工等破坏损害管道导致泄漏、爆炸、引发火灾等事故。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破坏损害管道导致泄漏、爆炸、引发火灾等事故;(3)洪水、台风、风暴潮、滑坡、泥石流、塌陷、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引发石油管道破坏事故;(4)设备材料缺陷或焊接缺陷引发事故;(5)管道腐蚀事故;(6)市政设施运行中各种杂散电流、高压阴极保护放电等现象导致管道受损从而产生泄漏、爆炸、引发火灾等事故;(7)上述管道保护事故对供水、供电等运行产生影响导致的次生事故;(8)根据管道保护要求,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管道保护事故风险。  

3组织指挥机制  

    发生石油管道保护突发事件时,应视情况建立两级组织指挥体系,分别在市政府设立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  

3.1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3.1.1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职责  

当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生事故时,市政府成立汕尾市石油管道保护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总指挥外出期间,由其指定代理人负责),负责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其指定代理人)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局局长、事发地县(市、区)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消防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事发石油管道企业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城市综合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汕尾海事局、汕尾供电局,汕尾移动,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下同)等单位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成员单位汇总石油管道保护事故形势,研究解决石油管道保护事故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石油管道保护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石油管道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争取上级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单位做好石油管道一般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敏感的、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石油管道事故或事故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高响应级别;根据石油管道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承担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组、专家咨询组、后勤保障组等功能组,各功能组按各自功能开展工作。  

1)综合组:由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办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协助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负责对上级的有关指示和处置指令的传达和组织落实;全面收集掌握事件处置情况,记录领导指示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全过程,草拟、审定各类文稿;拟定宣传口径、授权发布相关新闻及信息,搜集境内外新闻媒体的反应,指导、协调新闻单位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2)专家咨询组: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相关专业应急专家组成。  

3)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等组成。主要职责:组织、筹集处置所需的各种装备、物资和经费,保障处置工作的通信联络和交通运输畅通,为整个处置工作提供战勤和后勤保障。  

3.1.2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石油管道保护的属地管理工作; 负责建立石油管道保护专家队伍和石油管道事故的专业应急辅助队伍档案,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选调有关人员为处置决策提供支持;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等工作;及时将管道保护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落实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有关要求。根据事件响应级别,参与或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开展治安管控,依法控制事件有关责任人员。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制定石油管道泄漏、爆炸、引发火灾的紧急扑救、处置方案;组织公安消防队伍进行现场抢险、灭火、救援,组织搜救伤员,做好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扩散,协助管道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堵漏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完成救援后的消洗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石油管道周边危化品企业及危化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按要求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卫计局:负责事故伤员及被疏散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确定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医疗队伍实施现场救治及伤员转移、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市教育局:根据石油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负责做好学校停课及师生员工应急疏散等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石油管道保护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助应急联动单位在应急现场实现集群通讯漫游及联动指挥,组织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榷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汕尾移动:协助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提供所保管的与石油管道安全有关的规划城建档案资料供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参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因事故造成在建房屋建筑和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管道突发事件情况,及时指导和组织城镇燃气企业对城镇燃气管道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督促指导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受损建(构)筑物进行鉴定,组织调用水泥、沙、土等应急处置物资。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测、预报和发布全市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全面分析并及时提供影响石油管道安全地域和事发地域的地质情况。  

市环保局:负责在事故现场开展环境监测;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空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控制措施建议;事故得到控制后,监督、指导现场遗留危险废物的清除和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按照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负责事件救援与处置所需资金的核算、拨付。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做好疏散人员、救援物资及装备的运输工作,建立管辖路桥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城市综合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负责提供事发地排水、市政道路、园林绿化、路灯等资料,制定遭破坏的排水、市政道路、园林绿化、路灯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水务局:参与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与石油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负责做好事发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根据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的情况,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单位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市质监局:指导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采取处置、抢险和紧急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参与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相关救灾物资的调拨,负责组织群众安置、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市林业局:负责实施因石油着火引发森林火灾的抢险施救,必要时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调用先进设备和灭火力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受伤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总工会:参与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负责事故后市政道路、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等市政设施修复。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报和发布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实时气象资料。  

市国资委:督促相关市属企业加强石油管道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协调相关企业参与事故处置和善后处理。  

市港务局: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制定实施港口停航等应急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汕尾海事局:负责事发地区水上交通管制。  

汕尾供电局:负责保障事故现场抢险施救的外部电源电力供应,协助抢险施工单位对现场电器、照明等设备的电源接入,并做好供电服务工作;协调联络本市其他电力输送企业,根据事故情况切断有关电力线路,防止引发次生事故。  

沿线县(市、区)政府:履行石油管道保护的属地管理责任,制定本行政区的石油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石油管道保护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石油管道保护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解决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事件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现场救援人员和专家的食宿、交通、通信等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石油管道企业:履行石油管道保护的主体责任。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或修订本企业单位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在事故应急救援中,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件应急响应;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件危害;及时向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石油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全力配合事故救援处置等工作。  

3.1.3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石油管道事故的应急值班;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石油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级石油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管理与实施;建立市石油管道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报告;负责组织石油管道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石油管道事故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负责其他与石油管道事故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3.1.4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建和管理。  

主要职责:  

1)协助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  

   2)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的建议;  

   3)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2现场指挥部  

3.2.1现场指挥部成员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在事故地(跨县区的设在损失较重的县区)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故涉及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设现场指挥官1名、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现场指挥官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事发地县区领导)担任,副指挥官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和市消防、安监、环保、武警、公安及石油管线运营机构等主要救援力量负责人担任,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专业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重大及以上石油管道事故,国家或省成立现场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时,市现场指挥部接受其领导,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3.2.2现场指挥官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启动现场指挥官机制,现场指挥官要第一时间赶赴突发事件现场。  

突发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官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现场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负责指挥在场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抢险救援,协调医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援、转运受伤人员,协调有关单位加强交通指挥和疏导、控制事件危险源、疏散转移群众等。  

现场指挥官在抵达突发事件现场前,应提前做好以下前期工作:  

   1)立即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本预案或者实际需要指定现场副指挥官,明确现场指挥部成员,视情况组织成立专家组。  

   2)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抓紧掌握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当地政府先期处置情况,事发地地理信息、气象条件、社情民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避护场所、危险源、医疗机构,有关典型案例,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就突发事件应对所作批示(指示)等,在此基础上形成初步处置方案(意见)。  

与临时现场指挥官保持密切联系,并给予指导和建议。  

   3)迅速调用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指令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行业主管单位负责人、下一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指令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情况派出应急救援队伍、运送应急物资(包括应急装备、设备、工具等)到突发事件现场集结,并预置应急救援力量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准备。  

   4)远程指导现场处置工作。按照初步处置方案(意见),指导临时现场指挥官组织先期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深入现场实地察看情况。  

   2)听取各有关单位情况汇报。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  

4)传达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5)完善初步处置方案(意见),形成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交通管制、现场管控、组织营救、医疗救治、监测预警、疏散撤离、避护安置、治安维持、卫生防疫、信息发布,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抢修等。  

6)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任务。  

7)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8)实地督查应急处置方案落实情况。  

9)向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汇报有关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和现场最新情况、处置方案、处置情况。  

   10)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及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11)定时组织督查,书面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  

12)落实各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现场指挥官要按照《广东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办法》有关要求,积极配合省市督查组做好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及时、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现场指挥官要做好以下工作:  

1)指令现场指挥部及时向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2)督促有关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做好征用财产返还工作,征用财产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应急补偿工作。  

3)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重点分析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剖析应急处置存在不足,提出完善现场应急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3.2.3现场指挥部内设机构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专业组,各专业工作组分工协作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全力配合,公安、武警、军队、安监、环保、卫生、通信、市政等专职救援队及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参加,现场抢险救援队伍以公安消防、石油管道专业抢维修队伍为主,其他专业队伍配合。负责组织、指挥抢险队伍救援伤亡人员、灭火、堵漏、排险等;迅速确定事件类型、介质种类和数量、危害性、波及范围,征求应急专家组意见,向指挥部提出相应建议;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化学伤害、环境监测、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在事件抢险结束后,确认危险已经消除,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三)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计局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全程参加,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全力配合。负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件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事件特性,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做出伤害程度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装备、器材、紧急采供血等应急医学救援体系运转,负责疏散区域及安置场所的医疗保障、灾后心理救援工作;疾病控制部门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四)治安警戒组  

由事发地所在县(市、区)公安分局牵头,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交警支队、派出所参与,负责在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域,实施现场封锁、外围警戒、交通管制,保持救援道路的畅通,保护现场处置人员、装备、物资安全;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园区、厂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事件现场,协助事件调查。  

(五)疏散安置组  

由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牵头,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和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参加。负责制定疏散范围、疏散线路,确定集合点及临时安置点,组织疏散群众、转移受事故影响和威胁的群众,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维护疏散区域及安置场所的治安;安排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场所及基本生活保障。  

(六)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汕尾供电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应急物资、器材、设备等的筹集、调拨,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提供应急所需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保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等。  

   (七)环境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事件发生单位参加。负责对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监测,针对事件影响范围及程度,出具检测报告,及时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在事件抢险过程中,随时监测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污染程度,对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测评价,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上报现场指挥部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对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气、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在应急结束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直至事件波及范围内环境状况恢复正常。  

(八)舆情引导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撰写石油管道保护事件及其处置情况新闻发布稿件并对外发布;负责与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负责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和引导,宣传公众自救防护知识等。  

(九)专家组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聘请石油管道运行与维护管理、石油储运、安全消防、腐蚀与防护、勘探规划与工程设计、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及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开展石油管道应急管理专题研究,为石油管道保护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对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灾害损失、次生灾害防范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提出相关建议,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参与石油管道保护事故调查;参与应急预案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十)善后处置组  

由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单位及事件发生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消除及设备检查、生产恢复由事件发生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要求进行;对损毁建(构)筑物、设施设备进行监测鉴定,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事件伤亡人员治疗和抚恤;对在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按照国家规定对在抢险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和占用的场地,提出补偿明细,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给予补偿。  

(十一)事件调查组  

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事件发生单位等相关领导及有关专家参加。负责收集现场有关事件物证;对事件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事件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件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件调查报告;对石油管道保护事故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4 管道保护常规工作  

4.1安全保护区域设置及其禁止行为  

4.1.1安全保护区域设置  

石油管道安全保护区域分为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安全保护范围为:石油管道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安全控制范围为:石油管道管壁外缘两侧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市发展改革局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石油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划定石油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区域控制线、提出控制要求,送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4.1.2安全保护区域内的禁止行为  

石油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是禁止修筑建(构)筑物;二是禁止堆放大宗物资;三是禁止在地面或者架空的石油管道设施上行走、攀爬、悬挂杂物;四是禁止击打石油管道设施。  

在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排放腐蚀性物质。  

在石油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开山作业。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石油管道安全的作业。  

4.2管道保护的规划管理  

加强石油管线沿线工程规划管理,管道企业要依法做好管道走向图备案和应急预案备案等工作,为管道保护有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沿线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重点抓好管道规划管理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距离,强化新建项目的规划准入,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实施。  

4.3管道保护的建设管理  

4.3.1施工许可证管理  

严禁违法违规审批不合理建设项目,要严控市政管线与长输管线交叉或临近,严禁在石油管道周边安全间距内新建或改扩建房地产、企业、学校等人群密集场所项目。  

建立发改、安监、住建联合审批石油管道沿线施工许可证制度,重点加强对深基坑支护工程专业审图,规范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现场管理和安全标识管理。  

建立石油管道沿线周边工程(含维护改造工程)竣工图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市发展改革局、市安监局、市规划局备案竣工图件、地理坐标及其电子文档。  

管道企业要提高区域管道设计施工和安全防护标准,积极应用先进的管道保护技术。  

4.3.2管道设施资料查询  

建设单位进行下列活动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管道运营企业查询石油管道设施情况,取得石油管道设施资料:  

(一)在石油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和维修管道,以及进行钻探、打桩、顶进、开挖等作业;  

(二)在石油管道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修筑建(构)筑物;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督促施工单位制订石油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并在开工前十五日通知管道设施运营企业。石油管道设施运营企业收到通知后,应当根据管道设施状况和保护方案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  

4.3.3施工作业报告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未查明的石油管道设施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和管道运营企业报告。  

工程施工作业损坏石油管道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采取应急保护措施。  

4.3.4道路挖掘时的管道保护  

市政或者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涉及石油管道设施的道路挖掘申请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管道设施运营企业。  

相关挖掘工作可能对管道设施造成重大影响的,市政或者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道路挖掘申请前还应当征求管道设施运营企业的意见;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4.4管道设施警示标志设置  

石油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会同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在以下管道沿线及其周边地下管线设置显著的管道警示标志和地下管线警示标志:  

(一)途经城镇、居民区、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石油管道设施;  

(二)穿越公路、城市主干道、铁路、地铁、河流、水利设施、桥梁、港区航道、变电站、电缆的石油管道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拆除石油管道设施警示标志。  

石油管道设施运营企业要定期检查管道标志完整情况,及时修复、更新损毁或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标志,加大重点区域、地段的标志桩、警示牌的设立密度。  

4.5管道设施运营企业的保护措施  

(一)制定石油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程;  

(二)定期检查巡视石油管道设施,制作完整的检查记录,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管道企业要建立人工巡线与无人机空中巡线相结合的巡线技术体系。加强巡线人员教育培训,加大日常巡护、检查、监测和维护,加大巡线密度,提高巡检质量,优化巡线路径,及时发现、处理和报告危害管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破坏损害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危及管道安全运行行为。杜绝巡线不及时、监护不到位现场。要在管道沿线设立空中巡检警示牌,增设无人机巡线设备,对于无法行走地段实行空中巡检。  

划分监督管控风险等级,明确监督监管计划,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较大或敏感度高的危险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  

(三)对易遭受机动车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石油管道设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对涉及石油管道设施的挖掘工程,在施工现场标明管线位置,对重要设施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地段派人现场监护;  

(五)及时制止可能危及石油管道设施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经贸或者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六)建立与石油管道设施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配备抢险抢修器具,并公布抢险值班电话;  

(七)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举行演练。  

4.6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市发展改革局要督促沿线地方政府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辖区内管道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整治。沿线地方政府要认真开展管道保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管道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管道巡护管理、管道应急救援管理等监督检查;要督促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重点督促管道企业加强管道安全保护宣传、落实管道安全管理措施、完善管道应急救援预案、加大管道日常监护力度;要严格排查整治管道安全隐患。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强化管道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更新安全隐患整治台帐,重点针对管道违章占压、第三方施工影响管道设施安全、安全间距不足、管道埋藏过浅等突出问题,全面落实预防和消除措施。  

管道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推行管道完整性管理,认真组织开展管道本体风险识别和评价,不断提高重点区域的管道设施的安全防护标准,重点查排管道是否满足避开地震、山洪及地质灾害区域的规定或采取工程防护措施,积极应用先进的管道保护技术,并对所有隐患实施逐条逐整改销项。对于本企业能够自行解决的隐患,要抓紧落实责任单位、专人、资金和措施,快速完成;对于涉及管道改线、拆迁管道上占压物等需要地方政府协调支持解决的隐患,要逐项列明具体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局,尽快组织协调解决。  

4.7管道保护长效防控机制  

市县两级政府、部门与企业要建立无缝衔接、管理高效、运行良好的管道保护和安全工作机制,沿线县(市、区)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广东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管道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强管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并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处理突发事件机构、人员、物资、装备、技术和资金等保障体系。  

石油管道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阻挠、妨碍抢修工作。  

管道企业和沿线地方政府要依法深入开展管道日常安全生产学习、员工队伍安全教育培训和管道沿线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管道保护知识,积极营造关注管道安全、重视管道保护的社会氛围,增强公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以及沿线群众和单位的管道保护意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违规占压、乱挖乱钻、打孔盗油等违法行为。  

5.监测预警  

5.1监测  

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建立石油管道事故信息监测预测体系,健全完善石油管道事故监测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重大节假日、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要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  

石油管道企业要建立石油管道保护事故监测机构和队伍,加快推进管道检测的最新技术,提高自动化、智能力水平。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对石油管道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事故或其他灾害的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事故信息,对事故预警信息进行核实研判后及时上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5.2预警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汇总情况,及时对隐患进行预测判断,必要时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迅速对隐患成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预先判断和把握,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下一步采取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5.2.1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IV级、III级、II级、I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5.2.2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主体  

市、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对突发事件隐患或信息的分析评估,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并填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请表,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预警信息发布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在收到预警信息发布申请后,根据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核定预警信息级别,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并就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呈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的,应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经核定级别和审批后,统一通过委托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免费向公众发布。  

2)预警发布内容  

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咨询电话、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  

   3)预警发布形式  

运用人防警报、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站、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5.2.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县(市、区)政府应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态势,适时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按职责做好应急防范处置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做出响应,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启动相关预警程序;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石油管道的实时监控;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石油管道事故预警信息,加强对石油管道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县(市、区)政府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及时组织对石油管道事故信息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石油管道保护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指导建议。  

3)橙色预警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县(市、区)政府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组织对重点部位的防控,限制使用易受石油管道事故危害的场所,实时发布现场信息;指令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物资设备全部到位。  

4)红色预警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县(市、区)政府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指令应急队伍、调运物资设备进入现场或周边适当区域做好监护和救援工作;组织敏感区域人员撤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2.4预警变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向批准发布单位提请呈批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石油管道保护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要及时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改正或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6应急响应  

6.1信息报送  

6.1.1报送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石油管道事故时,应当及时告知石油管道设施运营企业,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县(市、区)政府及其石油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的责任主体。管道事故发生后,事发石油管道企业要向事发地县(市、区)石油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县(市、区)石油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确认后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石油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报告。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1.2报送时限和程序  

石油管道保护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或解除预警后要尽快报送终报。报送、报告石油管道事故信息,要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对于较大以上石油管道事故,及一般石油管道中涉及敏感群体,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接报后要立即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6.1.3报告内容  

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灾情有可能影响到的区域,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件最新处置情况。应急处置结束应及时进行终报。  

6.1.4接报后的处理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接到石油管道事故信息,要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本部门主要或分管领导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进行响应处置,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应急报警电话:119、110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电话:  

6.2先期处置  

石油管道事故发生后,事发石油管道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组织进行先期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态进一步恶化,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同时应迅速核实事件准确信息,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属地县(市、区)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属地县(市、区)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到达现场后,管道企业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移交事件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在接到事件信息后,立即启动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与石油管道企业核实事件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并对事态进行研判,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及时将信息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现场侦检、人员搜救、周边警戒、人员疏散、信息发布等工作;视情总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并为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场所和后勤保障等。  

6.3分级响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分级标准和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6.3.1一般石油管道事故(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一般)石油管道事故,由事发石油管道企业,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石油管道企业、县(市、区)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根据县(市、区)政府的请求,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市级部门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6.3.2较大石油管道事故(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较大)石油管道事故,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石油管道企业、县(市、区)政府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3重大和特别重大石油管道事故(Ⅱ级和I级)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重大)或I级(特别重大)石油管道事故,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组织调动事发石油管道企业、县(市、区)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3.4扩大响应  

石油管道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石油管道事故可能波及更大范围,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控制能力,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领导同意,向驻汕尾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3.5应急联动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与管线周边城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县(市、区)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石油管道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3.6社会动员  

石油管道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要求,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3.7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6.4应急指挥与协调  

6.4.1一般石油管道事故(Ⅳ级)  

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对于一般石油管道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灾害的事件,县(市、区)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6.4.2较大石油管道事故(Ⅲ级)  

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石油管道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灾害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4.3重大和特别重大石油管道事故(Ⅱ级和I级)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先期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石油管道事故处置的,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市政府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石油管道事故,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5应急处置措施  

6.5.1现场处置措施  

1)危险源初始控制。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快将受威胁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供电输电企业要根据事故情况切断有关电力供应、变压线路,防止引发供电输电的次生事故。  

2)事故现场分区。要迅速初步划定标明事故现场的危险区、警戒区、隔离区。危险区域内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警戒区应实行交通管制;隔离区应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防止次生火灾爆炸事件发生;  

3)现场封锁与外围警戒。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件现场,封闭保护现场;并应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或火焰辐射热所涉及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置警戒标志并有专人警戒;除消防及应急处置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域;警戒区域内严禁一切火种和非防爆型工器具;做好现场以及指挥机关的警戒,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安排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协助石油管道企业根据现场情况控制灾情并对事件现场油气体进行稀释驱散。  

4)人员疏散、防护与安置。石油管道企业应设置警示标志,疏散、撤离事件现场和周边区域内其他人员,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现场指挥部应责令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引导事故现场人员选择安全的路线撤离到上风向集合点,并避免接近或横穿危险区域、不在低洼处滞留,并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和着火区;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事件信息,指导群众做好安全防护;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合理选择广场、体育馆、公园为应急避难场所,由所在镇街负责组织应急疏散和人员安置,并可征用机关、学校、文体设施,必要时可征用经营性宾馆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由后勤保障组负责。  

5)物资转移。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资时,有关部门应采取标志、记录、拍照、摄像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进行现场标识,妥善保护好现场。  

6)交通管制。交警部门应疏导外围及增援力量行车路线的道路交通,确保救援人员、物资能迅速、顺畅运送到位,海事部门应视情况对事故周边水域实行水上交通管制。  

7)人员救护。市卫计局牵头,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调集准备足够的急救车辆和人员、医疗设备和床位及药品,对受伤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急救、转运,争取救治时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做好现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伤害。妥善处置无名尸体,确定有毒、有传染性尸体并及时延时,对尸体卫生处理后交民政部门做好尸体的编号及相关处理。  

8)现场勘查。消防、安监、环保、气象、住建等专业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洗消,评估事发地事故危害程度、探测污染范围、水源、空气质量、风向、气候、食品、存在油气聚集的受限空间、地下交叉管道、城市排水系统、暗涵、高压电缆;居民区;高等级公路、铁路或码头;敏感水体或敏感环境等各类数据,及时上报现场指挥部供决策参考。对事件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预测事件后果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处置救援工作。  

9)消防与危化品处置。消防及危化品应急专业救援队按照“救人第一、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先控制、后消灭”、“攻防并举、固移结合”“集中统一指挥与逐级分工指挥相结合”的原则对现场进行消防灭火、生化洗消、抢救被困人员,采取隔离、驱散、稀释、堵漏等有效措施进行排险,防止二次泄漏的发生。控制石油扩散,对可能泄漏的油品进行洗消处理。  

10)管道抢修。石油管道企业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和管道抢维修工程规范进行紧急抢险、抢修。石油管道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时,应迅速切断石油来源,进行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严禁一切火源,防止静电、碰撞、切割火花,将易燃易爆物品和危化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件。  

11)现场搜索与防排爆。现场指挥部视情况派出防排爆队伍对现场搜索、排爆,及时消防安全隐患,防止二次爆炸;  

12)公共设施修复与公共服务恢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抢修被损失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尽快恢复公共服务。  

13)重点目标防范与保卫。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视情况指挥各职能部门关闭事故周边地区涵洞、水库、城市水源地、重要水利工程、桥梁等场所,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必要时停止供电、供水、供气、供油;组织公安、武警等力量,加强对事故周边重点场所、部位、设施的安全保卫。  

14)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与蔓延。  

15)其他措施。严格控制人员进入事故现场,现场抢修人员应具备应急救援技能并熟悉应急处置措施,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妥善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服从指挥,严格违章作业。现场抢修人员应关闭手机等非防爆电子产品的电源,穿戴防静电和防静电鞋进入现场,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事故区域;除工程抢险车外,其他车辆应远离危险区域按指定位置停放。进入隔离区的抢险车辆应安装防火罩,作业区内应保证人员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6.5.2分级处置措施  

1)一般石油管道事故(Ⅳ级)  

石油管道企业、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相关应急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协同处置。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内其他人员撤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做好安全防护,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因石油管道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先抢救受伤人员。  

2)较大石油管道事故(Ⅲ级)  

在一般石油管道事故处置的基础上,石油管道企业、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相关应急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市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达到现场后进行协同处置。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做好疏散准备,进行现场清理和环境监测。  

3)重大石油管道事故(Ⅱ级)  

在较大石油管道事故处置的基础上,县(市、区)政府根据事件发展态势,迅速组织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疏散,做好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工作;因石油管道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先搜寻、抢救、转运受伤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清理、物件转移和环境监测;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  

4)特别重大管道事故(Ⅰ级)  

在重大石油管道事故处置的基础上,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  

石油管道事故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按照《汕尾市事故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  

石油管道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当事故或抢险救援工作对社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提示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一般、较大级别石油管道事故时,分别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石油管道事故时,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现场指挥部配合,负责事故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并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7.2舆情引导  

石油管道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安排专人收集相关舆论舆情,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石油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8后期处置  

8.1善后处置  

石油管道事故处置结束后,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调拨资金和物资,事故发生企业按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等要求进行场清理、环境污染消除、设备检查、生产恢复等工作,伤亡人员由善后工作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抚、抚恤。  

8.2征用补偿与保险理赔  

实施征用的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对应急期间的征用、生产、购销等事项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等事宜;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石油管道事故发生后,汕尾金融工作局应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8.3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统筹事故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产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群众团体、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救灾捐赠活动。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事故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4调查评估  

石油管道事故处置结束,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对石油管道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5恢复重建  

石油管道事故处置结束,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受灾害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落实。  

9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石油管道事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受影响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9.1队伍保障  

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石油管道企业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救援物资,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9.2物资保障  

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市住建委、石油管道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协调保障。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石油管道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协调保障。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计局负责协调保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根据石油管道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石油管道企业、市公安局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做好食品和饮用水供应。石油管道企业应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9.3信息保障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建立基于GIS(地理信息系统)的汕尾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指挥平台,为处置事故提供全面准确的基础数据和即时信息支持,保障通信和信息畅通。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人员,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件报告信息。必要时,市经济信息化委协调通讯公司给予保障。  

9.4资金保障  

石油管道企业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县(市、区)政府建立石油管道事故应急保障专项资金,为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公益宣传、应急人员培训、应急演习与实施、应急物资储备与维护、奖励等方面提供资金保障。处置石油管道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9.5交通保障  

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件现场,实施救援。  

9.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组织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9.7医疗保障  

市卫计局负责组建医疗专家、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完善院前急救体系建设,为卫生救援提供医疗保障。  

9.8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10监督管理  

10.1预案与演练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汕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每年进行1次石油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对石油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各相关力量之间的配合沟通。  

各石油管道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演练。  

10.2宣教培训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石油管道企业应制定应对石油管道事故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制公众应对事故宣传教材和应急知识手册,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解读培训、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提高公众的应急处置技能。  

10.3责任奖惩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检查本预案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问题整改。对在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1附则  

11.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和辖区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1.2预案修订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汕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1.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2:附件  

附件一:管道情况汇总表  

  

   

附表1:管道情况汇总表  

序号      

管道名称      

输送物质      

长度公里      

经过县区      

设计压力      

投产时间      

设计年限      

管径MM      

1      

珠三角成品油管道二期      

汽油、柴油      

135      

深汕特别合作区、海丰县、陆丰市      

9.5MPa      

2017.10      

(计划)      

40      

323.9      

      

      

      

      

      

      

      

      

      

   

   


   

附件二 管道输送物质的理化性质、危害特性及应急处置措施  

   

1:柴油的理化性质及危害特性及应急处置  

柴油的理化性质和危险特性分析表      

      

      

理化      

      

性质      

      

      

      

UN.1202      

外观与性状:稍有粘性的淡黄色液体。柴油主要是由烷烃、烯烃、环烷烃、芳香烃、多环芳烃与少量流、氨及添加剂组成的混合物。      

主要用途:主要用作柴油机的燃料。      

凝固点(℃)      

-29.56      

相对密度(空气=1)      

4.0      

沸点(℃)      

180—370      

相对密度(水=1)      

0.82—0.86      

临界温度(℃)      

无资料      

临界压力 (MPa)      

      

饱和蒸汽压(kPa)      

0.3      

燃烧热 (MJ/㎏)      

33      

最小引燃热量(mJ)      

无资料      

      

      

溶解性: 不溶于水      

毒性      

     

健康      

危害      

      

毒性      

     

健康      

危害      

接触限值      

(mg/m3)      

中国MAC:未制定标准           

美国TWA:无资料      

侵入途径      

吸入、食入、皮肤接触。      

毒性:LD50:7500㎎/㎏      

健康危害      

皮肤接触为主要吸收途径,可致急性肾脏损害。柴油可引起接触性皮炎、油性痤疮。吸入其雾滴或液体呛入可引起吸入性肺炎。能经胎盘进入胎儿血中。柴油废气可引起眼、鼻刺激症状、头晕及头痛。      

环境危害: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和大气可造成污染。      

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清新处,保持呼吸道畅通。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尽快彻底洗胃。就医。      

燃烧爆炸危险性      

燃烧性      

易燃      

闪点(℃)      

不低于55      

自燃温度(℃)      

      

爆炸极限(v %)      

0.7~5.0%      

危险特性      

本品易燃。遇明火、高热或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燃烧分解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水      

稳定性      

稳定      

聚合危害      

不聚合      

禁忌物      

强氧化剂、卤素。      

灭火方法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采用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等灭火剂灭火。      

      

      

      

      

防护      

措施      

      

      

      

      

      

泄漏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一般作业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区域。小量泄漏:用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或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就地焚烧。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理。      

储运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仓库或储罐。远离热源和火种。与可燃物、有机物、氧化剂隔离储运。夏令炎热季节,早晚运输。      

防护措施      

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建议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穿一般作业防护服。      

手防护:戴橡胶耐油手套。            

其它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避免长期反复接触。      

   

   

   

  

2:汽柴油的理化性质及危害特性及应急处置  

     

     

英文名      

gasoline      

分子式      

C5H12-C12H26        

分子量      

72-170      

别  名      

/      

UN编号      

1203      

危险货物编号      

31001      

CAS号      

8006-61-9      

     

     

     

     

外观与性状      

无色或淡黄色易挥发液体,具有特殊臭味      

熔点℃      

<-60      

相对密度(空气=1)      

3.5      

沸点℃      

40200      

临界温度℃      

/      

相对密度(水=1)      

0.700.79      

临界压力MPa      

/      

饱和蒸汽压KPa      

/      

燃烧热Kj/mol      

/      

最小引燃能量mJ      

0.25      

溶解性      

不溶于水,易溶于苯、二硫化碳、醇、脂肪。      

     

     

     

     

     

接触限值      

中国MAC:300 mg/m3 [溶剂汽油]      

前苏联MAC:300mg/m3      

美国TWA:ACGIH  300ppm,890mg/m3        

美国STEL:ACGIH  500ppm,1480mg/m3        

侵入途径      

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      

急性中毒: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      

轻度中毒症状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步态不稳、共济失调      

高浓度吸入出现中毒性脑病      

极高浓度吸入引起意识突然丧失、反射性呼吸停止。可伴有中毒性周围神经病及化学性肺炎。部分患者出现中毒性精神病      

液体吸入呼吸道可引起吸入性肺炎      

溅入眼内可致角膜溃疡、穿孔,甚至失明;      

皮肤接触致急性接触性皮炎,甚至灼伤;      

吞咽引起急性胃肠炎,重者出现类似急性吸入中毒症状,并可引起肝、肾损害;      

慢性中毒:神经衰弱综合征植物神经功能症状类似精神分裂症      

10.严重中毒出现中毒性脑病,症状类似精神分裂症。      

      

急救方法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清新处,保持呼吸道畅通。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给饮牛奶或用植物油尽快彻底洗、灌肠就医。      

      

防护措施      

工程控制:生产过程密闭,全面通风;      

呼吸系统防护: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穿      

     

     

     

     

     

     

     

燃烧性      

易燃      

闪点℃      

-50      

引燃温度℃      

415~530      

爆炸极限%      

下限1.3,上限6.0      

危险特性      

极易燃烧。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      

燃烧分解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稳定性      

稳定      

聚合危害      

不聚合      

禁忌物      

强氧化剂。      

灭火方法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灭火剂: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用水灭火无效。      

      

泄漏处置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      

小量泄漏:用砂土、蛭石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或在保护安全的情况下,就地焚烧。      

大量泄漏:构建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汽灾害。      

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件三:管道走向图  

 附图1:珠三角成品油管线(二期工程)汕尾段走向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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