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1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
重点建议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有关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市人大代表重点建议(以下简称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法》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汕尾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重点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在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进行重点督办,交由市政府组织办理的代表建议。
第三条 办理重点建议是市政府及政府系统相关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各承办单位应全面深化对重点建议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的责任感,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办出实效。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主动加强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联系,就重点建议选题事项加强沟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将代表关注、群众关心、事关全局、惠及人民,针对性、可行性强,通过当年办理可以取得实际效果的代表建议,推荐给市人大常委会作为重点建议选项。
第五条 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实行市政府领导领办制度。根据重点建议所涉及的主要事项,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牵头办理。成立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负责协调该项工作的副秘书长、重点建议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及重点建议主、会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推进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各项事宜。
第六条 接到重点建议办理工作任务后,市政府办公室应根据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及时、准确确定重点建议的主、会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于重点建议交办之日起二十日内制定重点建议承办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包括对重点建议的情况分析、承办工作进度等内容。主办单位的工作计划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求和市政府领导要求,适时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全面部署重点建议办理工作。
第七条 主办单位承担重点建议办理过程的主要基础性工作,负责提出办理方案、办理意见等文件初稿,并牵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会办单位按各自职能及办理工作职责做好有关工作。主、会办单位在协调小组领导下开展办理工作。
第八条 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调研工作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由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协调小组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有关人员赴兄弟市考察,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九条 主办单位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牵头会同会办单位认真剖析重点建议反映的问题,积极吸纳有关建议,实事求是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代市政府起草重点建议办理意见(代拟稿),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主、会办单位意见基本一致时,由主办单位研究汇总有关部门重点建议办理意见,并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主、会办单位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共商解决措施,研究修改重点建议办理意见,并再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各单位意见反馈后,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督办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必要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当于重点建议交办之日起四个月内提出处理方案并报送督办单位。处理方案包括解决代表建议所反映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实施计划以及预期效果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主、会办单位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督办要求,及时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重点建议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办理意见,形成重点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市人大代表,同时抄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单独办理、分别办理的重点建议,其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办理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时,应详细报告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对重点建议办理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主办单位每年应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重点建议办理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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