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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 2018-09-14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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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8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5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省和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省和市人大常委会交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省和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组织办理须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提案。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审核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在“两会”前,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撰写建议、提案;在“两会”期间,对收集的建议、提案进行初步审核。对部分一事多议的建议、提案,采取分解的办法,尽量做到一事一议、内容集中;对于主题不明,表述不清的建议、提案进行内容和格式修正,尽量做到行文规范,表述清晰;对不符合我市实际、缺乏可操作性、连续重复提过的建议、提案,作不立案处理。

 

第三章    交接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是建议、提案的交办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及闭会期间的建议,交办单位转交给市政府办公室后,由市政府办公室通过汕尾市党政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各承办单位通过计算机在网上签收。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的提案,由交办单位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交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通过汕尾市党政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再交办。

第六条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协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要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

第七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后,如有不同意见,应按规定在7日内通过汕尾市党政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单位,逾期不接受承办单位的退办或改办申请。市政府办公室将对退办或改办的建议进行梳理、协调、汇总,并进行改办工作。再次交办后,相关承办单位须于两天内通过汕尾市党政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完成签收工作。

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如有不同意见,应按规定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单位,逾期不接受承办单位的退办或改办申请。

第四章 办理

 

第八条 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要制定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

第九条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建议、提案者的沟通。承办单位之间,应密切协作,相互支持。

第十条 严格落实承办单位“一把手”领办建议、提案制度。各承办单位“一把手”每年要领办一件以上人大代表建议和一件以上政协提案。承办建议提案数量较多的单位,要建立分管领导领办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要明确办理工作机构,制定办理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实效。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督办。各承办单位每年也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十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讲求质量,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向建议、提案者实事求是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章 答复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建议、提案,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分办的建议、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协办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者。答复及会办意见均须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和会办单位。

第十四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答复建议、提案者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应征询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答复行文表述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

第十六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建议应在当年的六月底前提出会办意见,当年的九月底前答复代表,特殊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同意后可延长两个月;提案应在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四个月内答复提案者,特殊情况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后可延长至半年。

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办理时限,按其当年通知要求处理。

第十七条 答复件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结果,在首页的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

人大代表建议一般分为“A”、“B”、“C”、“D”四类,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问题,用“A”标明;列入年度计划解决的问题,用“B”标明;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问题,用“C”标明;因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作为参考的,用“D”标明。

政协委员提案一般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承办单位有条件解决的,集中力量尽快解决,用“A”标明;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用“B”标明;所提问题不予采纳的,如实向提案者说明情况,用“C”标明。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将落实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提案者。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者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再次作出回复。重新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与代表、委员当面沟通;涉及单位较多的,由主办单位协调会办单位一同听取代表或委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20天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在当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完成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

 

第六章 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行公开职责,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逐步予以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以公开并做好保密工作;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独办、主办、分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市主办单位负责牵头代拟办理复文,并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经审查拟定为主动公开的,在办理复文摘要公开阶段,应同时代拟摘要公开文稿,与办理复文代拟稿一并报市政府审定。经审查拟不公开的,应一并说明理由。需要征求建议、提案者意见的,应在报送办理复文前做好征求意见工作。市会办单位在报送会办意见时应明确公开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审核市主办单位报送的办理复文和摘要公开文稿,并按规定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将可以公开的办理复文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予以公开。

市政府会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市主办单位负责牵头代拟办理复文,并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提供公开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向省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由市府办按规定将办理总体情况、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适当公开。

第二十三条 对于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结果,牵头承办单位应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履行与会办单位的沟通确认程序,同时做好征求建议、提案者意见的工作。会办单位应向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方式予以公开,主办单位通过单位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在办理复文摘要公开阶段,可不公开复文文号、代表和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内容。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情形,应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答复工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主办单位应将办理总体情况、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予以适当公开。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给予表扬;对不重视办理工作,办复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市直(含驻汕)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办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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