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广东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通知》(粤职转发〔2017〕1号)要求,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解决困扰群众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经研究论证,现决定取消汕尾市240项证明事项。
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市外单位确实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本着方便办事人的原则予以开具)。证明事项材料收取单位要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和失信惩治力度,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汕尾市取消证明事项目录(共240项)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4日
附件
汕尾市取消证明事项目录(共240项)
序号 |
用证主管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开具(盖章)单位 |
备注 |
1 |
市保密局 |
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问题证明 |
申办《广东省涉密计算机、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证书》 |
工商部门 |
通过汕尾信用网核验 |
2 |
市保密局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等人员无犯罪证明 |
申办《广东省涉密计算机、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证书》 |
公安部门 |
向公安部门核查 |
3 |
市保密局 |
企业从业人员交纳近3年社保证明 |
申办《广东省涉密计算机、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证书》 |
人社部门 |
提交自行打印的参保证明 |
4 |
市金融局 |
关于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证明 |
社会团体评先评优、上市 |
人社部门 |
|
5 |
市金融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融资担保公司分立或合并审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除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
公安部门 |
向公安部门核查 |
6 |
市金融局 |
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
融资担保公司分立或合并审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除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股权股东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批 |
人民银行 |
通过银行征信系统网上核验或向人民银行核查 |
7 |
市金融局 |
无违规证明 |
用于设立、变更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法人股东准入资格审批或备案 |
市工商局 |
根据“双公示”有关规定,企业违法信息已录入公共信息管理平台,有关单位可网上查到企业是否守法经营情况 |
8 |
市教育局 |
学生民族成份证明 |
我市中考民族学生政策性加分 |
民宗管理部门 |
考生户口簿和身份证可以证明其民族成份,无需再开具证明 |
9 |
市教育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拟任学校法定代表人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由部门通过函询核实 |
10 |
市教育局 |
教师资格证遗失声明 |
证明教师资格证遗失,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 |
报社、出版社 |
|
11 |
市公安局 |
同意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
办理户口迁入、迁出审批 |
村(居)委会 |
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12 |
市公安局 |
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
办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审批 |
地税局 |
提交自行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13 |
市公安局 |
为办理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延长有效期加具意见 |
办理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延长有效期审批 |
商务局 |
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14 |
市公安局 |
改名、曾用名证明 |
申请更改姓名 |
村(居)委会 |
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15 |
市公安局 |
生育登记证明 |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居住证 |
村(居)委会 |
提交《计划生育服务证》;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16 |
市公安局 |
职称证书鉴定证明 |
办理夫妻投靠入户审批 |
人社部门 |
通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核验;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17 |
市公安局 |
变更门楼牌的相关证明 |
办理金银珠宝饰品回收和加工行业备案后变更项目 |
公安机关 |
通过内部核查核对信息 |
18 |
市公安局 |
变更门楼牌的相关证明 |
办理机动车维修行业备案后变更项目手续 |
公安机关 |
通过内部核查核对信息 |
19 |
市公安局 |
变更门楼牌的相关证明 |
办理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行业备案后变更项目手续 |
公安机关 |
通过内部核查核对信息 |
20 |
市公安局 |
变更门楼牌的相关证明 |
办理娱乐场所备案后更改项目手续 |
公安机关 |
通过内部核查核对信息 |
21 |
市公安局 |
变更门楼牌的相关证明 |
办理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地址(搬迁)手续 |
公安机关 |
通过内部核查核对信息 |
22 |
市公安局 |
变更门楼牌的相关证明 |
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地址(搬迁)手续 |
街道办 |
通过内部核查核对信息 |
23 |
市公安局 |
印章制发权限单位同意刻章证明 |
办理缴销公章备案(出具缴销印章证明)手续 |
上一级单位出具的证明 |
|
24 |
市公安局 |
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证明 |
申请办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公安机关 |
|
25 |
市公安局 |
计划生育证明 |
办理户口迁入、迁出 |
村(居)委会 |
|
26 |
市公安局 |
律师查询户籍和车管登记资料证明 |
律师查询户籍和车管登记 |
司法部门 |
律师凭借律师证进行查询 |
27 |
市公安局 |
出入境记录 |
内地居民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
28 |
市公安局 |
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 |
机动车申请报废 |
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 |
向自然灾害发生所在地镇以上人民政府核实 |
29 |
市公安局 |
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 |
机动车申请报废 |
火灾发生地的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 |
向消防部门核查 |
30 |
市公安局 |
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 |
机动车申请报废 |
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向交通管理部门核查 |
31 |
市公安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出境时亲属关系认定 |
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
凭结婚证或出生证认定 |
32 |
市公安局 |
同址证明 |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时建筑物所在地址更换后证明属于同一地址 |
派出所、村(居)委会 |
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内部核查 |
33 |
市公安局 |
人员在职(居住)法纪情况提出审批意见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办理审批 |
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所在企业或单位 |
内部核查 |
34 |
市公安局 |
个人(家庭)住房证明 |
办理户口准入迁移 |
国土资源部门 |
提交自行打印的房产证明 |
35 |
市公安局 |
婚姻登记(状态)证明 |
办理户口准入迁移 |
民政部门 |
凭结婚证认定 |
36 |
市公安局 |
同意迁户证明 |
毕业生办理户口准入迁移 |
人社部门 |
网上核验 |
37 |
市公安局 |
参保证明 |
办理户口准入迁移 |
社保部门 |
提交自行打印的参保证明 |
38 |
市公安局 |
居住证明 |
办理户口准入迁移 |
流动人口管理部门 |
提交居住证 |
39 |
市公安局 |
纳税证明 |
办理户口准入迁移 |
税务部门 |
提交自行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
40 |
市公安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学校(专业)、保安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审批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内部核查 |
41 |
市公安局 |
个人参保证明 |
办理企业商务备案年审 |
人社部门 |
提交自行打印的参保证明 |
42 |
市公安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迁移户口 |
村(居)委会 |
|
43 |
市公安局 |
关于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集体用地证明 |
对无产权证明的“村改居”小区、统建楼等需街道证明集体产权证明 |
镇级政府 |
|
44 |
市公安局 |
无参加邪教及无涉毒证明 |
办理迁移户口 |
村(居)委会 |
|
45 |
市公安局 |
办理船民证(盖章) |
办理船民证 |
村(居)委会 |
|
46 |
市公安局 |
无再婚证明 |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 |
户籍地民政部门 |
|
47 |
市公安局 |
戒毒人员所在单位或学校探访在戒人员证明 |
探访在戒人员 |
戒毒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学校 |
《强制隔离戒毒所执法细则》(公监[2014]428号)规定“值班民警凭探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办理验证登记手续“,戒毒人员所在单位或学校探访在戒人员证明为非必选项,不具有强制性,可直接由申请人通过身份证等现有证照证明 |
48 |
市民政局 |
存档证明 |
个人档案存放在社保机构的失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社保机构 |
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49 |
市民政局 |
存档证明 |
个人档案存放在社保机构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社保机构 |
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50 |
市民政局 |
失业证明 |
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待遇保障 |
社保机构 |
信息共享等方式办理,在广东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51 |
市民政局 |
就业收入情况证明 |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社保机构 |
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52 |
市民政局 |
收入证明 |
证明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收入情况 |
村(居)委会 |
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53 |
市民政局 |
生活困难和无工作单位证明 |
退伍军人申请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相关待遇 |
村(居)委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54 |
市民政局 |
注销户口证明 |
申领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
公安机关 |
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55 |
市民政局 |
抚恤补助登记证(初审) |
办理抚恤补助认定 |
村(居)委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56 |
市民政局 |
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证明 |
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 |
村(居)委会 |
提交退伍证;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57 |
市民政局 |
家庭困难证明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领定期抚恤金 |
村(居)委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58 |
市民政局 |
成年且本人无经济收入声明书盖章 |
贫困残疾人申领生活津贴 |
村(居)委会 |
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59 |
市民政局 |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证明材料 |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
镇级政府、村(居)委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60 |
市民政局 |
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证明 |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 |
村(居)委会 |
通过个人身份证照证明或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61 |
市民政局 |
收养人本人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 |
村(居)委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提交个人收入凭证和财产、不动产等相关证明 |
62 |
市民政局 |
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 |
村(居)委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提交个人收入凭证和财产、不动产等相关证明 |
63 |
市民政局 |
优抚对象优待证(初审) |
办理优抚优待认定 |
村(居)委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64 |
市民政局 |
纳税证明 |
发起单位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
税务部门 |
提交自行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
65 |
市民政局 |
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
发起单位申请成立异地商会 |
工商部门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核验 |
66 |
市民政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向公安部门核查 |
67 |
市民政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法定代表人变更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向公安部门核查 |
68 |
市民政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向公安部门核查 |
69 |
市民政局 |
房产情况证明 |
申请人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金 |
国土部门 |
提交自行打印的房产证明 |
70 |
市民政局 |
车辆情况证明 |
申请人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金 |
公安部门 |
在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或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查 |
71 |
市民政局 |
工商登记情况证明 |
申请人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金 |
工商部门 |
在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核验 |
72 |
市民政局 |
纳税情况证明 |
申请人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
地税部门 |
提交自行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
73 |
市民政局 |
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
申请人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
房管部门 |
通过公积金中心系统网上核验 |
74 |
市民政局 |
父母重病证明 |
申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金 |
县级以上人民医院 |
提供诊断证明 |
75 |
市民政局 |
参保证明 |
申请人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
社保部门 |
提交自行打印的参保证明 |
76 |
市民政局 |
父母弃养证明 |
申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金 |
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 |
改为由镇(街道)核查并出具意见 |
77 |
市民政局 |
监护人资格证明 |
申领孤儿生活保障金 |
法院、公证处、村(居)委会 |
申请人书面承诺,由村(居)核查出具意见 |
78 |
市民政局 |
申办人近五年内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办福彩投注站 |
派出所 |
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由审批机关主动向公安部门核查 |
79 |
市司法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司法鉴定人执业申请 |
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机关主动核查;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80 |
市司法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律师执业申请 |
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机关主动核查;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81 |
市司法局 |
无行政处罚记录及未结投诉案件的证明 |
办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 |
所在县级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 |
通过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82 |
市司法局 |
申请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办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 |
原执业机构 |
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83 |
市司法局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身份证明公证 |
对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复审 |
公证机构 |
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84 |
市司法局 |
户口注销证明 |
办理继承公证、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 |
公安机关 |
公安部门开放数据端口查核户口注销信息 |
85 |
市司法局 |
更改个人主要信息的证明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公安机关或证件管理部门 |
|
86 |
市司法局 |
延长学籍证明 |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 |
学校 |
提供学校延长学籍的通知或审批表 |
87 |
市司法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派出所 |
|
88 |
市司法局 |
广东省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申报表盖章 |
申请法律援助,证明家庭成员情况 |
村(居)委会 |
向民政部门、村(居)委会核验 |
89 |
市司法局 |
广东省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申报表盖章 |
申请法律援助,证明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情况 |
村(居)委会 |
向民政部门、村(居)委会核验 |
90 |
市财政局 |
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基础信息表 |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申请人若有工作单位,则由用人单位在信息表上盖章;申请人若无工作单位,则无须盖章 |
|
91 |
市财政局 |
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网上预约表 |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由用人单位在信息表上盖章 |
|
92 |
市财政局 |
累计20年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 |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用人单位 |
|
93 |
市人社局 |
骨灰寄存证明 |
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金 |
县级民政局 |
提交火化证明;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94 |
市人社局 |
意外受伤证明 |
证明居民意外受伤,申请医保报销 |
村(居)委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95 |
市人社局 |
灵活就业证明 |
申请失业登记的中止 |
村(居)委会 |
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96 |
市人社局 |
灵活就业证明 |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村(居)委会 |
|
97 |
市人社局 |
零就业家庭证明 |
办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
村(居)委会 |
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98 |
市人社局 |
零就业家庭证明 |
办理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
村(居)委会 |
|
99 |
市人社局 |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农业户籍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社保征缴机构(委托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 |
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100 |
市人社局 |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社保征缴机构(委托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 |
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101 |
市人社局 |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
社保征缴机构(委托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 |
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102 |
市人社局 |
户籍注销证明 |
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手续 |
公安机关 |
直接使用注销的户口本 |
103 |
市人社局 |
户籍注销证明 |
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返还手续 |
公安机关 |
直接使用注销的户口本 |
104 |
市人社局 |
参保人死亡证明材料 |
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返还手续 |
公安机关 |
直接使用注销的户口本、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等 |
105 |
市人社局 |
公安部门注销户籍证明材料 |
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返还手续 |
公安机关 |
直接使用注销的户口本 |
106 |
市人社局 |
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
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返还手续 |
医疗机构或民政部门 |
直接使用注销的户口本、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等 |
107 |
市人社局 |
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
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手续 |
医疗机构或民政部门 |
直接使用注销的户口本、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等 |
108 |
市人社局 |
户口注销证明 |
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手续 |
公安机关 |
直接使用注销的户口本 |
109 |
市人社局 |
职业证书鉴定证明 |
审核专业技术资格 |
发证机构 |
2016年后我省核发的证书,通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核验 |
110 |
市人社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许可 |
公安部门 |
向公安部门核查 |
111 |
市人社局 |
身份证号码同一人证明 |
身份证重号纠错 |
公安部门 |
向公安部门核查 |
112 |
市人社局 |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核实申报人是否在申报单位工作 |
人社部门 |
市管权限的专业技术评审,改为内部核查;报省评审的,提交自行打印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
113 |
市人社局 |
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 |
国土部门、住建部门 |
提交自行打印的房产证明 |
114 |
市人社局 |
住院(就诊)身份证明 |
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核办、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办 |
各定点医疗机构 |
改为网上核验(全国联网结算医院) |
115 |
市人社局 |
男职工配偶无业证明 |
办理生育费用报销 |
镇(街道)、村(居)委会 |
|
116 |
市人社局 |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申请就业创业补贴资金 |
社保部门 |
内部核查 |
117 |
市人社局 |
社保凭证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核实申报人是否在申报单位工作 |
社保部门 |
市管权限的专业技术评审,改为内部核查;报省评审的,提交自行打印的参保证明 |
118 |
市人社局 |
遗失证明 |
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用人单位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119 |
市人社局 |
住院证明 |
办理紧急制卡 |
医院 |
|
120 |
市人社局 |
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补助 |
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村(居)委会 |
改为向镇区、村居核查 |
121 |
市人社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城镇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
公安部门 |
|
122 |
市人社局 |
就业困难人员证明 |
办理创业资助 |
村(居)委会 |
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现有证照实现 |
123 |
市国土资源局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
公众媒体 |
根据《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落实取消有关事项 |
124 |
市国土资源局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
公众媒体 |
根据《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落实取消有关事项 |
125 |
市国土资源局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
公众媒体 |
根据《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落实取消有关事项 |
126 |
市国土资源局 |
未婚证明 |
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村(居)委会 |
|
127 |
市国土资源局 |
地址变更证明 |
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公安部门 |
向公安部门核查 |
128 |
市国土资源局 |
地址变更证明 |
办理不动产地址变更登记 |
公安部门 |
向公安部门核查 |
129 |
市国土资源局 |
地址变更证明 |
确定商品房的地址 |
公安部门 |
向公安部门核查 |
130 |
市国土资源局 |
地址变更证明 |
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 |
公安部门 |
向公安部门核查 |
131 |
市环保局 |
运输车辆牌照证明 |
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手续 |
交通运输部门 |
通过内部征求意见或提供车辆运输许可证 |
132 |
市环保局 |
负责环保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培训证明材料 |
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手续 |
环保部门 |
|
133 |
市环保局 |
委托处理企业的名称、处理类别、处理数量及处理资质证明材料 |
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手续 |
有关部门、企业或个人 |
|
134 |
市环保局 |
申请企业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
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手续 |
国土部门或村委会 |
|
135 |
市环保局 |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
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手续 |
消防部门 |
|
136 |
市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手续 |
有关部门、企业或个人 |
|
137 |
市环保局 |
企业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
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手续 |
环保部门 |
|
138 |
市环保局 |
技术人员与申请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手续 |
用人单位 |
提供社保参保证明替代 |
139 |
市环保局 |
委托合同及受托单位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 |
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手续 |
有关部门、企业或个人 |
|
140 |
市环保局 |
与场地所有者签订的3年以上租赁合同或场地所有权证明 |
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手续 |
国土部门或村委会 |
直接使用不动产证、租赁合同 |
141 |
市环保局 |
收集的危险废物的合法去向合同或证明 |
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手续 |
有关部门、企业或个人 |
|
142 |
市环保局 |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
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手续 |
有关部门、企业或个人 |
|
143 |
市环保局 |
与申请经营期限相符合的期限内产生的不能利用的废物合法去向证明(近五年) |
办理拟退役或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手续 |
有关部门、企业或个人 |
|
144 |
市环保局 |
技术人员2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
办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手续 |
用人单位 |
|
145 |
市环保局 |
项目的土地权属证明或5年以上有效期的租赁证明 |
办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手续 |
国土部门或村委会 |
直接使用不动产证、租赁合同 |
146 |
市环保局 |
直接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证明 |
办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手续 |
人力资源部门 |
|
147 |
市环保局 |
与申请经营期限相符合的期限内产生的不能利用的废物合法去向证明 |
办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手续 |
有关部门、企业或个人 |
|
148 |
市环保局 |
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
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国土部门或村委会 |
|
149 |
市环保局 |
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申报登记资料(包括集中供热合同、纳污证明、锅炉注销证明等反映排污情况的资料) |
申领、变更、延续排污许可证 |
质监部门、水务部门 |
|
150 |
市环保局 |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证明 |
办理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 |
建设部门 |
改为内部征求意见 |
151 |
市住建局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废声明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 |
公众媒体 |
根据《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落实取消有关事项 |
152 |
市住建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
公众媒体 |
根据《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落实取消有关事项 |
153 |
市住建局 |
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遗失声明 |
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
公众媒体 |
根据《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落实取消有关事项 |
154 |
市住建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
公众媒体 |
根据《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落实取消有关事项 |
155 |
市住建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申请补办 |
公众媒体 |
根据《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落实取消有关事项 |
156 |
市住建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
新闻媒体 |
根据《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落实取消有关事项 |
157 |
市住建局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作废声明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
公众媒体 |
根据《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落实取消有关事项 |
158 |
市住建局 |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声明 |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
公众媒体 |
根据《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落实取消有关事项 |
159 |
市住建局 |
职工死亡证明 |
职工合法继承人办理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手续 |
医院或公安机关 |
使用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鉴定、火化机构的火化证或公安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不需再单独出具死亡证明 |
160 |
市住建局 |
房地产无抵押及无查封证明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国土资源部门 |
向国土资源部门核查 |
161 |
市住建局 |
工程竣工时间证明 |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住建部门 |
内部核查 |
162 |
市住建局 |
土地闲置证明 |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国土资源部门 |
向国土资源部门核查 |
163 |
市住建局 |
大病医疗提取证明 |
办理以大病治疗情形提取公积金 |
社保部门 |
向人社部门核查 |
164 |
市住建局 |
户口注销证明 |
办理以出境定居情形提取公积金 |
公安部门 |
凭户口簿办理 |
165 |
市住建局 |
退休证明 |
办理以退休情形提取公积金 |
人社部门 |
未达退休年龄的向人社部门核查,达到退休年龄的凭身份证办理 |
166 |
市住建局 |
住房证明 |
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
国土资源部门 |
提交自行打印的房产证明 |
167 |
市住建局 |
住房证明 |
办理以借款人父母为共同还款人情形提取公积金 |
国土资源部门 |
提交自行打印的房产证明 |
168 |
市住建局 |
工人工资保证金到账证明 |
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
住建部门 |
直接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工人工资保证金专有账户到账证明》 |
169 |
市住建局 |
关于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说明 |
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
住建部门 |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调整为由“建设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代替“关于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说明” |
170 |
市交通运输局 |
遗失声明 |
旅客运输、出租汽车、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补办 |
主要报纸媒体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171 |
市水务局 |
退水证明 |
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
住建部门 |
提供排水许可证或污水处理协议 |
172 |
市水务局 |
常住人员、人数证明 |
办理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调整手续 |
居住地居委会 |
向居委会核查 |
173 |
市文广新局 |
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
证明演出搭建舞台质量合格 |
该证明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
后续采用申请人承诺书的形式 |
174 |
市文广新局 |
举办者身份证明 |
办理博物馆设立备案确认手续 |
公安、工商或编制部门 |
|
175 |
市文广新局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遗失声明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丢失申请补办 |
公众媒体 |
根据《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落实取消有关事项 |
176 |
市文广新局 |
复制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 |
复制经营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 |
公开发行的报纸媒体 |
根据《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落实取消有关事项 |
177 |
市文广新局 |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遗失声明 |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 |
公开发行的报纸媒体 |
根据《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落实取消有关事项 |
178 |
市文广新局 |
出版物印刷许可证遗失声明 |
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 |
公开发行的报纸媒体 |
根据《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落实取消有关事项 |
179 |
市文广新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遗失声明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丢失申请补办 |
公开发行的报纸媒体 |
根据《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落实取消有关事项 |
180 |
市文广新局 |
新闻单位进驻地方机构许可证遗失声明 |
新闻单位进驻地方机构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 |
公开发行的报纸媒体 |
根据《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落实取消有关事项 |
181 |
市文广新局 |
不动产登记资料证明表 |
办理许可证替代房产证原件或供查看房产信息明细 |
国土资源部门 |
向国土资源部门核查或网上核验,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房产证明 |
182 |
市文广新局 |
无犯罪记录的书面证明 |
办理娱乐场所设立或变更手续 |
申请人所在地公安部门 |
向公安部门核查,申请人提供无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 |
183 |
市文广新局 |
开办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听证告知书盖章 |
证明已告知开办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涉及申请与利害关系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
环保、村(居)委等单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
按“减证便民”要求,加强便民措施 |
184 |
市文广新局 |
营业性演出活动所需的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
办理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
根据《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落实取消有关事项 |
185 |
市卫计局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办理生育登记(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 |
外地一方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计生办 |
在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查询相关信息,或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186 |
市卫计局 |
特殊情况审核证明 |
申请再生育审批 |
村(居)委会 |
在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查询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应的证件、鉴定结论、法律文书;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187 |
市卫计局 |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证明 |
申请生育审批 |
福利院 |
提供收养证;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188 |
市卫计局 |
居民死亡证明(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 |
办理死亡证 |
居(村)委会 |
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189 |
市卫计局 |
现居住地证明 |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和奖励、优待 |
村(居)委会 |
提供居住证;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190 |
市卫计局 |
现居住地证明 |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生育服务登记 |
村(居)委会 |
提供居住证;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191 |
市卫计局 |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声明 |
补办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审批 |
报刊媒体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192 |
市卫计局 |
夫妻双方生育情况证明 |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
镇级政府、村(居)委会 |
在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查询相关信息;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193 |
市卫计局 |
双方基本情况审核盖章 |
无工作单位的育龄夫妻申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
村(居)委会 |
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或者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194 |
市卫计局 |
婚姻情况证明 |
夫妻一方为高校在校生的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
在学校一方的个人档案存放单位 |
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或者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195 |
市卫计局 |
婚姻情况证明 |
女方为军人申请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
女方部队政治机关 |
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或者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196 |
市卫计局 |
婚育情况证明 |
无存档单位人员或农民因违法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 |
村(居)委会 |
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197 |
市卫计局 |
医疗机构通讯、供水、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电梯等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册登记 |
相关部门 |
|
198 |
市卫计局 |
申请人同意终止妊娠证明 |
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
镇级政府 |
|
199 |
市卫计局 |
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 |
办理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手续 |
镇级政府、村(居)委会 |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需要该项资料,且商事改革后,先照后证,生产经营单位已取得工商执照,证明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性 |
200 |
市卫计局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 |
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会计师事务所 |
根据《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落实取消有关事项 |
201 |
市外事侨务局 |
回国定居证明 |
“三侨生”身份确认 |
公安部门 |
向公安部门核查 |
202 |
市外事侨务局 |
收养证明 |
“三侨生”身份确认 |
民政部门 |
向民政部门核查 |
203 |
市外事侨务局 |
子女关系证明 |
“三侨生”身份确认 |
申请人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 |
向镇区核查 |
204 |
市外事侨务局 |
社保证明 |
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 |
社保部门 |
提交自行打印的参保证明 |
205 |
市外事侨务局 |
无犯罪证明 |
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 |
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
向公安部门核查 |
206 |
市工商局 |
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 |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其符合冠省名规定) |
税务部门 |
提交自行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207 |
市工商局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证明其出资人已缴纳出资)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资机构、工会 |
|
208 |
市工商局 |
公章已缴纳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提交收缴证明 |
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证明公章已被其他部门收缴) |
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 |
|
209 |
市工商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证明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有关部门、企业或个人 |
通过网络核验,可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查询、下载 |
210 |
市工商局 |
同址证明 |
办理营业执照 |
村(居)委会 |
向村(居)委会核查 |
211 |
市工商局 |
门牌号、地址变更证明 |
办理营业执照 |
民政部门、公安部门 |
向民政和公安部门核查 |
212 |
市工商局 |
市场主体所有权属证明 |
办理营业执照 |
村(居)委会 |
|
213 |
市工商局 |
地址证明 |
办理租赁合同 |
工商部门 |
|
214 |
市工商局 |
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 |
申请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
市质监局 |
企业作出守法经营的自我声明,根据“双公示”有关规定,企业违法信息已录入公共信息管理平台,有关单位可网上查到企业是否守法经营情况 |
215 |
市质监局 |
证书有效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
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通过内部调查获取相关信息 |
216 |
市安监局 |
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社保部门 |
提交自行打印的参保证明 |
217 |
市安监局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 |
国土部门、村(居)委会 |
提交经营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为租赁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
218 |
市安监局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
国土部门、村(居)委会 |
提交经营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为租赁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
219 |
市安监局 |
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社保部门 |
提交自行打印的参保证明 |
220 |
市安监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公安部门 |
向公安部门核查 |
221 |
市安监局 |
特种作业证遗失证明 |
特种作业证补办 |
镇政府、街道办 |
|
222 |
市食药监局 |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声明 |
补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
报刊机构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223 |
市食药监局 |
门牌号码变更证明 |
办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变更、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
民政部门、公安部门 |
向公安部门核查 |
224 |
市食药监局 |
食堂场所使用证明或地址证明(单位食堂的地址与相关登记证明登记地址不一致时) |
办理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 |
国土部门、村(居)委会 |
向村(居)委会核查 |
225 |
市食药监局 |
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 |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
村(居)委会 |
|
226 |
市海洋渔业局 |
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
指定的科研单位 |
根据《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落实取消有关事项 |
227 |
市海洋渔业局 |
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
指定的科研单位 |
根据《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落实取消有关事项 |
228 |
市商务局 |
守法经营证明 |
申请各年度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 |
市质监局 |
企业作出守法经营的自我声明,根据“双公示”有关规定,企业违法信息已录入公共信息管理平台,有关单位可网上查到企业是否守法经营情况 |
229 |
市商务局 |
守法经营证明 |
申请各年度外贸重点市场开拓专项资金 |
市质监局 |
企业作出守法经营的自我声明,根据“双公示”有关规定,企业违法信息已录入公共信息管理平台,有关单位可网上查到企业是否守法经营情况 |
230 |
市城乡规划局 |
村民宅基地在土规中性质的证明 |
宅基地出规划意见 |
国土资源部门 |
|
231 |
市城乡规划局 |
建设项目所在社区的用地意见 |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变更手续 |
村(居)委会 |
|
232 |
市城乡规划局 |
村集体户向村委报备建房的证明 |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村(居)委会 |
|
233 |
市城乡规划局 |
城建档案查询介绍信 |
查询人防核准单 |
人防部门 |
|
234 |
市公路局 |
公路护路林木权属的证明材料 |
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审批事项的申请,公路护路林木权属的证明 |
公路护路林木权属单位 |
向权属单位核查 |
235 |
市档案局 |
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
办理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 |
社保机构 |
|
236 |
市总工会 |
出具单位无违规证明 |
评选省五一劳动奖章 |
工商局 |
通过网络核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查询、下载);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237 |
市残联 |
残疾人乘车证 |
残疾人免费或优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镇级政府、村(居)委会(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镇)残疾人管理部门) |
凭残疾人证免费或优惠乘坐;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238 |
市残联 |
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申请审核表盖章 |
享受残疾人助学金一次性资助 |
村(居)委会 |
已明确全省范围取消 |
239 |
市残联 |
残疾人证遗失、变更证明 |
补办、变更残疾人证 |
镇(街道)残疾人管理部门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240 |
市残联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车发票遗失证明 |
申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镇(街道)残疾人管理部门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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