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七届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汕尾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各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确保处置森林火灾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汕尾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林业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对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并制订本辖区内相应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本预案涉及的市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周密组织,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落实责任,常备不懈。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切实做到以防为主,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负责对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分析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参与森林防火、扑火行动;报请启动或终止本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商请调动汕尾军分区、武警部队参与扑救行动。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协管负责同志),市林业局局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或市林业局分管领导),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汕尾军分区、武警汕尾市支队分管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旅游局、汕尾供电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气象局、汕尾军分区、武警汕尾市支队、市公安消防局、中国电信、移动、联通、铁塔汕尾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
(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简称防火办)设在市林业局,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会商火情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及影响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调动增援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物资扑火装备机具,完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以森林为主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四)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积极组织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和技能。
2.市发展委:负责指导森林防火项目建设。
3.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做好扑火所需的电力、成品油、煤炭供应;保障森林防火应急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4.市教育局:做好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学生不要随意在林区内玩火、燃放烟花爆竹、不要擅自扑救山火。负责对受森林火灾威胁学校的学生疏散工作。
5.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科技公关、森林防火科技项目立项和评审工作,为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提供科技支持。
6.市公安局:组织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灾区群众转移、疏散;维持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必要时,实行火场区域交通管制;指导地方公安机关联合森林公安及时侦破森林火灾案件。
7.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地民政部门及时启用避护场所,及时发放救灾物资,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和协助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8.市司法局:负责协同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法律援助;负责组织、指导林区的监狱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9.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扑救森林火灾所需应急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10.市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技校特别是林区的技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11.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森林防火指挥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
12.市环境保护局:指导、协调全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因自然灾害引发森林火灾的环境监测。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及时启动交通运输救援响应,做好应急车辆调配工作。
14.市农业局:指导山区农民规范农事用火,防止因烧田基草、烧禾秆、烧蔗叶、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引发森林火灾,保障受森林火灾影响的人员、居民设施和牲畜安全。
15.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值班和火情跟踪监测,分析、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配,协调、监督、组织、指挥各阶段扑救工作。
16.市卫计局:负责协助、指导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灾区医疗救护、伤病员转送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
17.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8.市工商局:依法对非法贩卖孔明灯、烟花、爆竹、香烛、纸钱等非法经营活动的管理和整治。
19.市文广新局:负责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有关信息传播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协助做好扑火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0.汕尾广播电视台:负责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有关信息传播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协助做好扑火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1.市旅游局:负责协助指导、检查、督促设在林区以山林为景点、景区的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加强对导游和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22.汕尾供电局:负责督促、协调供电部门定期对穿越林区的电缆、电线进行检测检修,防止因线路故障等引发森林火灾。对火灾区域供电线路实施停电,以确保扑救人员安全。
23.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和督促地方法院审判森林火灾案件。
24.市检察院:负责组织和督促地方检察机关办理森林火灾案件。
25.中国电信、移动、联通、铁塔汕尾分公司:保障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信息发布、森林防火远程视频监控、应急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传输和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26.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做好林火卫星监测、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工作。
27.汕尾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汕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
28.武警汕尾市支队:负责协调、组织指挥驻汕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9.市公安消防局: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负责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重要设施、工厂、学校、民居等民用设施的安全。
30.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扑救抢险和救助工作。
三、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一)森林火灾预防
森林火灾重点在于防。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通过制订乡规民约和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等各种措施,规范生产和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加强生物防火林带工程建设,有计划地清除林下可燃物;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4个等级,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发布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按规定发布本行政区域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市指挥部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微博和相关网站等发布。
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预警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预警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和检查,严格管制野外用火;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加强值班调度、密切监测林火动态,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况靠前驻防。市指挥部视情况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三)林火监测
市林业局根据省报来的林火卫星热点,结合市林火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及时核查和反馈监测情况,掌握全市火情动态。
(四)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四、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一)响应启动
按照森林火灾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1.Ⅰ级响应启动
(1)启动条件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分析研判,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对森林火灾影响和趋势综合评估,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Ⅰ级应急响应,向有关部门发布启动应急程序的命令。
①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②清明期间,天气持续干燥高温无雨、森林火险等级呈极高火险5级、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灾极易大范围发生。
③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的情形。
(2)响应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商定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发出市政府紧急动员令,对各有关地区、各有关单位提出工作要求,同时报送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召开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通知指挥部成员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调度中心)参与联合值守决策指挥。
③通知当地政府组织森林消防队伍最快速度赶赴现场扑救,要求全市各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战备状态,根据需要做好跨地区增援准备。
④视情成立前线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督导组,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指导县(市、区)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⑤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⑥视情商请调动汕尾军分区、武警、消防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扑救行动;请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消防直升飞机增援。
⑦根据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市、跨县(市、区)转移受威胁群众,必要时协调火场区域交通管制。
⑧要求当地森林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森林防火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抓捕山火肇事者。
⑨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其他领导赶赴各地处置处理善后工作:持续燃烧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或因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发生在地市交界的;涉及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
⑩按规定报告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政府主要领导坐镇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施指挥协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要按照职能分工及需要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应急工作。事发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启动
(1)启动条件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分析研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对森林火灾影响和趋势综合评估,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有关部门发布启动应急程序的命令。
①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②清明期间,天气持续干燥高温无雨、森林火险等级呈高火险4级以上、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大范围发生。
③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的情形。
(2)响应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发出森林防火紧急通知,对各有关地区、各有关单位提出工作要求。
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召开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通知指挥部成员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调度中心)参与联合值守决策指挥。
③通知当地政府组织森林消防队伍最快速度赶赴现场扑救,要求全市各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战备状态,根据需要做好跨地区增援准备。
④视情成立前线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督导组,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指导县(市、区)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⑤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⑥视情商请调动汕尾军分区、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参与扑救行动;请求省防火指挥部调度消防直升飞机增援。
⑦根据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市、跨县(市、区)转移受威胁群众,必要时协调火场区域交通管制。
⑧要求当地森林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森林防火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抓捕山火肇事者。
⑨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其他领导赶赴各地处置处理善后工作:持续燃烧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或因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发生在地市交界的;涉及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
⑩按规定报告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总指挥坐镇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施指挥协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要按照职能分工及需要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应急工作。事发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启动
(1)启动条件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分析研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对森林火灾影响和趋势综合评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有关部门发布启动应急程序的命令。
①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②清明期间,天气干燥高温无雨、森林火险等级呈较高火险3级以上、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
③森林防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的情形。
(2)响应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发出森林防火紧急通知,对各有关地区、各有关单位提出工作要求。
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召开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通知指挥部成员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调度中心)参与联合值守决策指挥。
③通知当地政府组织森林消防队伍最快速度赶赴现场扑救,要求全市各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战备状态,根据需要做好跨地区增援准备。
④视情成立前线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督导组,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指导县(市、区)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⑤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⑥视情商请调动汕尾军分区、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参与扑救行动;请求省防火指挥部调度消防直升飞机增援。
⑦根据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市、跨县(市、区)转移受威胁群众,必要时协调火场区域交通管制。
⑧要求当地森林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森林防火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抓捕山火肇事者。
⑨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其他领导赶赴各地处置处理善后工作:持续燃烧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或因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发生在地市交界的;涉及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
⑩按规定报告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施指挥协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领导参加,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应急工作。事发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以下条件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和趋势综合评估,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有关部门发布启动应急程序的命令。
①发生一般森林火灾。
②森林防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的情形。
(2)响应措施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发出森林防火紧急通知,对各有关地区、各有关单位提出工作要求。
②视情派出工作督导组,指导县(市、区)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及时扑灭火灾。
③根据需要派出森林消防专业队进行支援。
④按规定报告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施指挥协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领导参加,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应急工作。事发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工作。
(二)现场处置
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三)区域合作
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事发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消防机动队为主,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驻汕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调集为辅。
发生较大等级以上森林火灾,其他邻近地区森林消防队作为后备增援力量,接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需要驻汕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的,根据火灾发生情况,按有关规定申请就近调动实施增援。
(四)社会动员
森林火灾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根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五)应急终止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五、恢复重建
(一)善后处理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火场清理、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二)调查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三)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及需要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四)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灾案件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重点建设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培训和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二)运输保障
跨县(市、区)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铁路输送方式为主,公安消防部队、驻汕解放军、武警部队的输送由市指挥部商请有关单位下达运输任务,由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公安消防部队、驻汕解放军、武警部队联系铁路、公路部门落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协调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所需的应急运输车辆,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
(三)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需要飞机支援扑火,由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省森防指挥部提出申请,由省指挥部向省航空护林站下达森林航空消防灭火任务。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要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五)物资保障
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的协调机制。市林业部门要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六)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森林防火工作所需经费。
七、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市林业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二)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对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能力。
(三)责任与奖惩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按照国家对突发事件的划分为自然灾害类,按危害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已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森林火灾。
(5)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3)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相邻省(市、区)火场距我省边界5公里以内,并对本省森林构成较大威胁。
(6)需要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3.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原始森林、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4)各县(市、区)要求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1)受灾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向地级以上市交界地区蔓延,有一定危险性的。
(4)市中心区、重要地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市属国有林场发生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山边的加油站、煤气库等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的。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发布的《汕尾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修订本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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