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含驻汕)各单位:
《汕尾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
汕尾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和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的通知》(粤人口计育办﹝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计发。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二、奖励金发放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各县(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无单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奖励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纳入财政预算。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奖励对象属汕尾市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每人每月给予80元的奖励金,其奖励金由市财政承担,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发放,市财政将每年所需承担奖励金金额一次性划拨至县(市、区)财政。
(三)奖励对象属中央、省驻汕机关、企事业单位(户籍市城区)的,每人每月给予80元的奖励金,其奖励金由市与城区按6:4比例承担,市财政每年按比例将所需承担奖励金金额一次性划拨至城区财政;属中央、省驻汕机关、企事业单位(户籍非市城区)的,每人每月给予80元的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财政承担。
(四)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己不存在的,以及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无单位人员情况办理,其奖励补助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支付,纳入财政预算。
三、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所在单位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属汕尾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需同时加具主管部门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二)审核。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三)确认。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每月对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五)告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六)上报。各县(市、区)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本年度奖励金发放汇总情况上报汕尾市卫生计生局。奖励对象属汕尾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奖励对象属中央、省驻汕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户籍属市城区)的,其奖励金由市与城区按6:4比例承担,由市卫生计生局审核,汇总报市财政局,其奖励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局联合拟文下达到各县(市、区)。
四、代发机构的确定
奖励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定标时必须从该单位的资信、合作的长期性、稳定性、可知性等方面综合评估,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五、奖励对象变更
(一)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1.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户口迁到外地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3.奖励对象死亡的;
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二)奖励对象户籍在市内迁移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外市户籍迁入我市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市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六、管理和监督
(一)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就及时将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二)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专门设立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四)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七、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0﹞58号)同时废止。
汕尾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配偶姓名 |
免冠1寸 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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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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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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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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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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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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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或收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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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子女 |
姓 名 |
性别 |
年 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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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 |
姓 名 |
性别 |
年 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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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意见 |
主管部门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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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场)人口计生办 意见 |
县(市、区)卫生计 局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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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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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村(居)委会、镇(街道、场)人口计生办、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各存一份。
2、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街道、场)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3、提交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在“备注”栏中注明,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
汕尾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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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市 县(市、区) 镇(街道、场) 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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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结婚时间 |
工作单位 |
生育或收养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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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收养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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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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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每个奖励对象登记一行。离婚、丧偶者,在“备注”栏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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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登记表由村(居)委会填写,一式五份,村(居)委会、镇(街道、场)人口计生办、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和代发单位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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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镇(街道、场)人口计生办审核后连同《申请表》报送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批准盖章后送财政局和代发单位。 |
汕尾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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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市 县(市、区) 镇(街道、场) 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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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结婚时间 |
工作单位 |
生育或收养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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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收养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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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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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每个奖励对象登记一行。离婚、丧偶者,在“备注”栏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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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登记表由村(居)委会填写,一式五份,村(居)委会、镇(街道、场)人口计生办、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和代发单位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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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镇(街道、场)人口计生办审核后连同《申请表》报送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批准盖章后送财政局和代发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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