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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汕马路(含通航路)升级改造 工程建设的通告
  • 2017-06-23 09:06
  • 来源: 汕府〔20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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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区汕马路(含通航路)升级改造工程建设的通告

 汕府〔2017〕41号

 

为贯彻实施《汕尾市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改善汕尾市区交通运行环境,完善市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促进创建城市文明,汕尾市人民政府决定建设市区汕马路(含通航路)升级改造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汕马路(含通航路)升级改造工程位于汕尾中心城区西片区,自汕尾大道至深汕高速长沙湾出入口全长约10.6公里、路幅宽44米至60米,其中:通航路路段自汕尾大道至工业大道西长约2.8公里、路幅宽44米至60米,汕马路路段自工业大道西至长沙湾高速公路出入口长约7.8公里、宽60米。上述范围属市区汕马路(含通航路)升级改造工程的建设范围,具体以市城乡规划局的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凡在市区汕马路(含通航路)升级改造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均须进行征用和拆迁,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天内携带有关产权证明文书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征地拆迁补偿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市城区政府(办公地点分设在香洲街道、新港街道、马宫街道所属居委或村委)办理登记缴验手续,市城区政府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补偿。对在建设范围内违反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建设的地上附着物,由使用权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拆除。

三、凡在市区汕马路(含通航路)升级改造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各种管线及配套设施等,其权属单位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天内将现有管线及配套设施的位置、数量、埋深等建设情况及处理意见等资料提供给市住建局,并在工程施工期间负责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协调、处理。对在建设范围内需拆迁或改造的管线、设施等,其权属单位或管理部门应负责迁移或改造,并承担其相应费用;需要重新埋设安装的,必须按有关要求统一协调建设。

四、市区汕马路(含通航路)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村委)、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各级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支持和配合城市建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凡在市区汕马路(含通航路)升级改造工程建设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拆迁和工程施工的进行,对不服从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经说服教育、限期拆迁仍拒不执行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迁。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在市区汕马路(含通航路)升级改造工程建设范围内不得抢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七、违反本通告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严肃查处。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或妨碍土地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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