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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22-06-06 11:34
  • 来源: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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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陆河县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

陆河县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县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管,根据《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粤委办发电〔2021〕60号)、《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21〕126号)、《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粤财农〔2020〕106号)、《汕尾市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汕尾委办〔2021〕80号)、《陆河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以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陆河县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帮扶资金,是指按照《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21〕126号)要求,2021年-2025期间,省级、深圳市、汕尾市按照6:3:1分担比例和每年每镇2000万元标准筹集财政资金投入5个重点帮扶镇、3个巩固提升镇的帮扶资金,作为开展驻镇帮镇扶村工作的主要财政资金保障。

  第二章 帮扶资金管理

  第三条  帮扶资金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和省财政厅下达的“大专项+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县政府是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根据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绩效目标,以及筹集的帮扶资金额度,按照“统筹兼顾,轻重缓急”的原则,从本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帮镇扶村项目,自主确定安排各镇、各项目的资金额度。

  镇政府是帮扶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镇党委、政府和驻镇工作队要根据镇域实际及相关规划,共同研究谋划驻镇帮镇扶村项目(以下简称帮扶项目)。

  (一)可适当统筹整合部分帮扶资金用于区域性辐射强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及示范带引领等乡村振兴建设项目。

  (二)可根据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需要,从帮扶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作为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工作经费的补充,用于开展日常办公、学习培训、走访调研、会议、交通、宣传等方面的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财政安排到该镇帮扶资金的1%。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的工作经费应主要由组团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三)可综合考虑各地驻镇帮镇扶村项目储备情况、入库项目质量与数量、建设进度及帮扶资金使用进度等因素,分年度统筹安排各镇帮扶资金。

  第五条 结合政策任务设置情况,县乡村振兴部门提出帮扶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下达。县乡村振兴部门提请县政府专题研究或审核前,应与县财政部门充分沟通。

  第六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富民兴村产业、提升镇村公共基础设施水平、提升镇域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党建促乡村振兴水平及提升乡村振兴示范带引领水平等方面支出,实行清单管理(帮扶资金使用清单附后),优先用于镇域“三清三拆三整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贸市场、美丽镇街、乡村产业等建设,将镇建设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重点解决乡村振兴的短板弱项和群众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确保镇村群众直接受益。

  第七条  帮扶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资产折股量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支持方式,具体由县乡村振兴部门与县财政部门确定。鼓励各镇在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积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八条  帮扶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资金支付参照《印发〈关于陆河县乡镇实行三个暂停管理整合涉农资金和创新资金管理拨付方式的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陆改组发〔2018〕4号)执行,县乡村振兴部门及各镇要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台账,并及时将资金支出及项目实施情况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库等相关资金和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反映。

  第三章  帮扶项目立项

  第九条  镇拟实施帮扶项目要根据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充分依托镇域编制规划和五年发展规划,按照“统筹兼顾,轻重缓急”的原则,精准谋划帮扶项目。

  镇要结合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求,选择一批单体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

  第十条  镇要在每年涉农资金项目入库前,谋划好帮扶项目,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由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提出年度拟入库项目,由镇负责驻镇帮镇扶村的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并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表决,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和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队长“双签”审批,书面报县乡村振兴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县乡村振兴部门汇总各镇上报拟入库帮扶项目,分批次组织县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对镇拟入库的帮扶项目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政府核定。

  第十二条  镇要在县政府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县农业农村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并将拟实施项目的基本信息录入到省涉农资金管理项目库和全国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同时启动帮扶项目设计、预算等前期工作。镇拟实施项目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调整须经镇党政联席会议表决,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和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队长“双签”同意,由镇报县乡村振兴局审批。

  第四章  帮扶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各镇要在已入库的项目中优先选择项目成熟高、已完成前期工作的帮扶项目进行实施,原则上未入库和未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的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类帮扶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属于扶持乡村产业的帮扶项目按照《广东省“一村一品、一镇一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属于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工作经费,参照机关企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制度执行。

  属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效扶持到户的帮扶项目,参照县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的确权登记、后续管护、收益分配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建设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等部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9个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农经〔2021〕273号)的精神,制定实施指引,共同推进落实。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算

  第十六条 帮扶项目竣工后,由镇一级自行组织验收,也可视情况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鼓励有资质的第三机构参与帮扶项目的财审结算工作,评审服务费可在部门预算中安排。

  第十八条  帮扶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贴息、培训、扶持到户项目除外)结算。项目实施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对项目质保金有约定的,依其约定预留项目质保金进行结算;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对项目质保金没有约定的,原则上按项目资金额预留3%作为质保金进行结算,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拨付。

  第十九条  具体帮扶项目的资金由帮扶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镇级主管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镇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镇财政部门直接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镇和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纪委监委、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在镇,要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台账,在每个季度末报送县乡村振兴部门、县财政部门。县乡村振兴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对帮扶项目资金报账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要将帮扶项目实施和帮扶资金支付的进度情况报县政府,县政府将定期进行通报,并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缓慢的镇进行约谈。

  第七章  绩效目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按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绩效评价。项目所在镇和实施部门要根据《陆河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县级涉农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陆河涉农办〔2020〕3号)的要求,对帮扶资金投入产出,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于次年一月份将自评报告报县乡村振兴部门和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党委政府将帮扶资金使用的情况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帮扶资金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乡村振兴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帮扶单位筹措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驻镇帮镇扶村的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帮扶资金的预算编制及执行、职责分工、项目管理、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等按照《陆河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陆河涉农办〔2020〕2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届时根据中央及省有关工作部署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延续期限。

  附件: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使用清单

  附件

  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财政资金使用清单

  一、正面清单

  (一)加强规划引领。支持用于编制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五年规划编制。支持用于建立驻镇帮镇扶村项目库,在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用于防止返贫致贫,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重点鼓励用于:对返贫监测对象通过产业发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小额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扶贫产业项目后续帮扶;采取技能培训、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群体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三)提升镇村公共基础设施水平。支持用于补齐必要的镇村人居环境整治和镇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可支持用于建立镇村保洁机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及管护(不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四沿”地区实施镇村农房外立面改造,以及其他村庄公共设施建设等。重点鼓励用于:镇村“三清三拆三整治”、农村集中供水、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村内道路硬底化建设,并建立长效运维管护机制。

  (四)提升镇域公共服务能力。在原有资金渠道保障镇村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资源配置优化的基础上,可支持用于完善镇村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建设标准化卫生(院)室,乡村文化体育活动设施。重点鼓励用于:用于改造提升农贸市场和农产品集散中心、推进乡村智慧化改造。

  (五)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支持用于镇村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可支持用于农产品精深加工及技改升级、农产品宣传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产业发展贷款贴息等有利于农业产业发展的项目,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设施建设,支持智慧农业、数字农业发展,重点鼓励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扶持壮大一批具有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站、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支持探索用现代农业产业园模式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创建一批农业产业强镇强村。

  (六)提升乡村振兴示范带引领水平。支持用于乡村振兴示范建设,可支持用于镇、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重点鼓励用于:支持具备条件的镇(街)创建改革示范镇(街),开展乡村振兴改革试点示范,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绿色生态经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工程项目建设、扩权强镇和城乡融合发展等改革。

  二、负面清单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与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无关的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违规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九)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项目;

  (十)其他非驻镇帮镇扶村的支出,如:万里碧道、大型水利设施、高标准农田等已有专项资金保障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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