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府办函〔20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陆河县垦造水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
陆河县垦造水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垦造水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11号)、《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垦造水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耕保〔2020〕753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13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以及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和县委工作部署,以“融湾”为“纲”“融深”为牵引,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推进我县垦造水田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到2023年,全县拟完成垦造水田任务目标为4000亩(至少完成2000亩以上);鼓励各地积极垦造更多水田。同时,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三、工作原则
1.以补定占,以需定垦
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引导各地不占或少占水田等优质耕地。全县各类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田指标的,均应由县政府统筹落实占补平衡。根据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占补平衡需要,科学制定垦造水田计划,形成“以补定占,以需定垦”的工作机制。
2.因地制宜,统筹推进
通过对全县土地基本情况摸排,将自然条件好,特别是水源及土壤条件好、集中连片度高、适宜规模化种植的地块,优先纳入垦造水田项目实施范围。同时,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垦造水田工作。
四、推进模式
为了加快推进项目进展,高效有序完成目标任务,由县土地整理开发中心负责完成陆河县垦造水田项目前期工作,探索多渠道多方式的实施模式,可引进有资质县属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单位参与项目开发,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并做好项目建设完成后规定期限内的管护运营。
五、利益分配
1.指标分配依据
根据《广东省垦造水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由市县两级政府组织实施垦造任务而形成的水田指标,全部归当地政府调配使用,分配比例由地级以上市政府自行确定,其中属县级政府出资项目形成的水田指标,市、县两级分配比例不得高于2:8。
2.成本上限约定
项目实际的成本费用由县土地整理开发中心与中标单位按投资成本结算,结算最终以财政审核为准,但双方务必确保项目实际的投入成本价不得超过11万元/亩。
3.成本支出类别
(1)种植方面补偿费用
根据《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陆河县垦造水田拆迁补偿方案的批复》(陆河府办函〔2017〕197号)有关规定,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的补偿费为800元/亩/年,种植水稻降低收益补偿费为1000元/亩/年,激励水稻种植补贴为500元/亩/年,现有地块上种植的青苗补偿费用等,以上补偿费用可以纳入项目投资成本。其中:
青苗补偿费、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的补偿费等费用由中标单位直接发放给土地经营权人;
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激励水稻种植补贴等费用从项目投资预算资金中分年度分批次拨付给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但镇人民政府必须保证至少连续3年以上在新垦造的地块上每年种植一造或以上的水稻作物。
(2)奖补资金
项目验收完成后,以项目新增的水田面积(以验收确认为准)为计算基数,按3万元/亩的标准作为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给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用于垦造水田后期管护等相关工作支出。此项奖补资金的具体实施由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及时核付。
六、任务计划
三年计划实施2000~4000亩(上不封顶),其中:
2021年计划实施1200~2000亩;
2022年计划实施800~1000亩;
2023年计划实施1000亩。
1.县自然资源部门职责
(1)负责垦造水田组织协调、项目勘查选址、项目验收,建立垦造水田指标管理制度等工作;
(2)会同县土地整理开发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做好项目立项、审核规划设计方案及重大设计变更方案工作;
(3)牵头组织检查、工程验收、项目县级初验,申报市级验收;
(4)配合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委托第三方完成项目工程复核、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审计,市级项目验收确认;
(5)负责按土地变更调查规定程序,进行垦造水田地块年度变更登记、上图入库和信息报备工作,建立台账对全县指标进行登记管理。
2.县财政部门职责
对项目预算和结算进行审核,并指导县土地整理开发中心开展项目邀标工作。
3.县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1)配合开展项目勘查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评审、项目工程验收和县级初验工作;
(2)负责对项目区采集土壤样品和送验,对土壤质量进行把关;
(3)督促和指导各项目相关镇开展垦造水田后期种植管护工作。
4.县水务部门职责
负责配合项目勘察选址和水源安全保障,对必要的水源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5.实施主体单位职责
(1)负责统筹和筹措垦造水田建设项目资金;
(2)负责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以及相关申报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复核、备案工作;
(3)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资金拨付、工程验收、资料编制、申报项目验收;
(4)指导、协调镇相关人员青苗补偿、土地承包经营补偿等。
6.县土地整理开发中心职责
负责全县垦造水田项目前期工作等。
7.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
(1)负责做好协调指导工作;
(2)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征求村委、小组及村民意见,为项目提交本镇涉及地块所属村委会、村小组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以及项目区的测量、勘界、规划设计征询意见等工作;
(3)负责项目实施涉及的青苗补偿、地上附作物的补偿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确认;
(4)配合项目的实施,协调、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保证工作顺利推进;
(5)协助项目工程进度管理、质量监督及后期管护、肥力培育、管护种植工作。
七、重点任务
1.挖掘垦造水田资源潜力
(1)统筹推进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确保新增水田。要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拆旧复垦等各类土地整治项目,按照《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程序及标准,组织实施垦造水田项目,并纳入当地垦造水田年度计划管理。各地可结合资源潜力情况,在高标准农田已建项目区范围内选择连片程度高、水源及土壤条件好的地块实施垦造水田项目。
(2)完善新增水田核定规则。各类土地整治项目新增水田的,均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进行核定。各地在实施垦造水田项目过程中,要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项目管理信息共享,及时按规定报自然资源部门核定新增耕地、水田规模及粮食产能,由县农业农村局纳入当地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2.加强垦造水田项目管理
(1)严格项目质量监管。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项目工程质量日常巡察监管制度,要不定期对垦造水田项目开展实地巡察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要加强项目验收把关,组织工程复核单位、建设单位开展犁底层防渗保水测试、灌排设施试运行等工作,确保通过验收的项目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项目无法通过验收、种植水稻并报备形成水田指标的,不予决算。
(2)落实项目后期管护。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编制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实施方案;负责编制地力培肥计划,明确管护职责、措施、标准、费用及期限,压实镇村、农场及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管护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开展水稻种植情况动态监测评价,确保项目验收移交后三年内以及项目退出国家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前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对未按要求落实后期管护的,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发放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土地承包权人激励补贴。
八、保障措施
1.成立领导机构
实行垦造水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县垦造水田工作。县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工作指导,合力推进工作落实。要建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落实的共同责任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优化工作流程,保障经费落实,确保完成垦造水田任务,严格落实占补平衡。
组 长:连燕峰
副 组 长:谢镇峰
成 员: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水务、所在乡镇
2.加强风险防控
县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的各项管理规定,加强项目质量监管和审计监督,做到项目建设与廉政建设一起抓、共推进,切实防止出现违法乱纪、失职渎职等行为。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健全行政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垦造水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3.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范围,充分调动各地垦造水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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