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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加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1-12-03 16:18
  • 来源: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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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河府办函〔2021〕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陆河县加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水务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陆河县加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切实解决我县农村供水保障问题,加强对我县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喝上水”“喝上好水”,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解决群众集中反映的水质、水量、水压等问题抓起,以提升农村居民生活幸福指数为目标,全面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提升供水质量,提高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和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我县城乡经济一体化协调发展。结合我县自然条件、人口、现有供水基础和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助力乡村振兴,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确保全县农村群众喝上安全干净自来水。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逐步完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府引导、群众参与,管理到位、制度健全,良性运行、安全保障”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系,建立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农村供水特点的长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同时,确保全县农村水厂供水水质有效改善,明显提升。

  二、职责分工

  县政府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负总责,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和对工程建后服务体系的建设进行指导、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监测网络建设、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监测和工程水质改善技术指导与监督;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源地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县林业部门负责工程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监管;县供电部门负责电力保障,按广东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电度电价执行;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水质监测、农村供水工程标志和水源保护范围标示设置、运行管理经费补贴等费用及对有关费用进行监管;县审计部门对水费、水质监测等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供水工程所在镇政府是各类农村供水工程的具体监管单位,负责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及水厂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地方卫生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工作配合,共同落实村镇供水安全监测工作。县级要有专门的水质检测中心,以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为依托,分区域设置监测点,加强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监测。对分散供水工程,分区域定期检测水质;对简易供水工程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水质合格。各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着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精神,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督促辖区内大小水厂运行管理单位加强水质消毒净化工作,完善过滤、沉淀等净水配套设施,并对过滤物料进行定期冲洗或更新;各镇要加强与卫健、疾控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强水厂消毒净化工作的技术支持;各镇要督促各大小水厂运行管理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切实加强水厂安全保卫工作,最大限度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县水务部门加强与卫健部门沟通协调,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建立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和监测数据资料的共享机制和平台。

  四、水源与水质管理

  (一)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关系到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镇、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生态环境部门、县农业部门、县林业部门、工程管理单位、行政村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水水源不受破坏的责任和义务。县水行政主管、生态环境、农业、林业等部门和各镇及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要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水域水质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须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和县生态环境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在用水量保障上,应优先满足农村供水工程水源需求。库塘取水的,优先保证生活水源;河流、山溪、山泉取水的,上游不得随意截流;打井取水的,在其保护范围内不得再打其他生产经营性用水井。

  (三)农村供水工程构筑物由所在地政府、行政村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等。

  (四)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要加强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所在镇和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务部门,启动农村供水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五)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年度水质评价报告制度,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县有关部门按政策规定对水质进行跟踪监测。

  (六)县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县农村供水水源进行监督,定期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水源水质监测所需费用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七)县卫生健康部门每年按省市要求进行布点监测,每年对全县农村生活饮用水枯水期和丰水期两次监测。如监测发现影响水质的,供水单位增加监测频率,监测数据报县人民政府、各镇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所需要用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八)日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应设立水质检测实验室,配备水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日常检测。同时承担本镇区域内日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以下供水工程的日常水质检测工作。

  (九)供水工程取水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自觉缴纳水资源费,遵守取水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集中供水设施配套及水质要求。集中供水工程应按设计供水人口或日供水量,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水质净化和消毒等设施。其中:

  1.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或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上的工程(简称为“规模化供水工程”),应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的要求,配套建设净水、消毒等设施,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设计供水人口千人以上万人以下,或日供水量一百吨以上一千吨以下的工程,应参照规模化供水工程,配套建设必要的净水、消毒设施,水质不低于《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标准。

  3.设计供水人口千人以下的工程,应有必要的净水措施,采取定期投加消毒剂等适宜消毒措施,水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标准。

  五、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

  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促进工程正常运行,增强用水户节约用水意识,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遵循“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通过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全覆盖,全面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坚持“资源有价、用水收费”,增强用水户缴费意识,实现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部收费,所有用水户全部缴费;坚持民生工程“保本运行、适当补贴”,以实现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为基本要求,开展供水成本核算、水价制定和水费收缴工作,收费不足部分政府予以一定补贴;坚持“分类分期、逐步推进”,对已建立水费收缴机制的工程,在维持现状的基础上,按核定的供水成本逐步调整至足额收缴;对目前仍未建立水费收缴机制的工程,尽快开展水费收缴工作。

  (一)农村供水工程的水价要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以国家投资或补助(包括省、市、县级财政投资)为主修建的镇供水工程或跨村供水工程、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修建的股份制镇供水工程或跨村供水工程,其水价由县发改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城镇自来水企业向农村延伸供水,个人和单位用户原则上直接抄表入户,实行面向农村用户的同网同质同价制度;以国家投资或补助(包括省、市、县级财政投资)为主修建或由个体户独资和企业实体投资修建的单村供水工程,其水价由村民委员会或受益户自主协商制定,县发改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帮助经管者建立数量、成本等台账制度,及时协调化解供用双方的价格争议。

  (二)农村供水工程严格执行按月抄表收费制度。用水户按计量交纳水费,用水户在接到交纳水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交付水费,逾期1个月未交的,经催交仍不交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三)农村供水工程水费的收取和使用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水费的使用接受县水务、发改、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加强供水计量表的配置管理。供水管理单位(人员)要根据用户日用水量的大小及变化情况科学配置计量装置,对用户水表统一管理,建立水表台账,定期检查、修校,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

  六、严格水资源管理

  农村饮水工程水资源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七、管护经费

  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经费投入机制,通过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取及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项目运行维护的资金需要。镇供水工程(水厂供水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厂的运行、管理及建后管护经费;单村供水工程(含小型一体化集中供水工程)建后管护经费由各镇或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自筹解决,确保工程管理到位、良性运行。

  八、加强饮水安全宣传

  (一)各级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责部门以及经营供水单位应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的科普宣传,大力普及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积极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知识的宣传,着力提高农民对饮水安全的认识水平,引导和改变农民的传统用水方式,树立水商品消费观。

  (二)县级农村饮水专职管理机构指导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做好入村管道工程的运行和维护,向农民宣传介绍供水工程使用和维护的基本常识,让农民爱惜、保护供水工程,参与管理,增强用水户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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