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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县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03-10 16:49
  • 来源: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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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河府办函〔2021〕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县属国有企业:

  《陆河县县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八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     

  

陆河县县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局履行直接监管职责的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县国资局委托监管企业、未列入县国资监管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应遵循计划管理、总量控制、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员工采取合同制、外聘制、劳务派遣等方式进行管理。外聘制员工薪酬可以采取市场定价取酬。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计划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用工计划需经县国资局审批,所属企业用工计划由县属国有企业决定,报县国资局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企业新增劳动用工,应先从企业内部调剂,无法调剂或不能满足岗位要求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用工计划。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产规模明显缩小的,应相应缩减人员。

  第七条 企业应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本年度企业职工基本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核定的人员总额数内提出下年度企业用工计划。

  第八条 企业劳动用工计划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根据本单位人员结构及生产经营需要,编制年度用工计划。用工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新增劳动用工原因、用工岗位、用工数量、用工条件等相关内容;

  (二)县国资局对县属国有企业上报的用工计划审核后进行批复,批复后的用工计划作为县属国有企业年度招聘工作执行依据;

  (三)所属企业用工计划由县属国有企业决定,报县国资局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申报用工计划方案,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核定的用工计划内招聘员工,可实行选聘或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人员招聘由县属国有企业组织开展。通过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应在县财政局(国资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核定的用工计划内,拟制招聘公告,报县国资局事前备案。招聘公告由县属国有企业通过县财政局(国资局)门户网站、汕尾人才网、各企业网站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在招聘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聘单位接受应聘人员的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原则上同一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不得低于2:1的比例。

  (三)组织考试

  公开招聘员工可选笔试、面试(面谈)、实习期等其中一种或多种相结合的方式。县国资局派人对笔试、面试过程进行监督。

  (四)体检与考核

  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组织体检,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进行考核。

  (五)聘用

  体检与考核均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六)薪酬

  聘用人员薪酬待遇按县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招聘人才储备制度。县属国有企业可实施人才储备制度,建立后备人才库。如企业出现编制空缺,可从后备人才库中聘用。

  第十四条 企业要加大引才力度,通过入校召开专场招聘会等形式,积极向全国各地高校招聘优质应届生。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聘用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招聘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 流动与减员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在本企业内部交流的,由县属国有企业决定并报县国资局备案后执行。县属国有企业之间、县属企业与省属企业之间人员调动的,由企业间自行决定并报县国资局备案后执行。从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调动的,报县国资局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强化用工管理,建立劳动合同台账,规范自身劳动用工行为。要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员工的各项权益。

  第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实行员工末位淘汰制,严格考核。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排位为末位的企业员工,企业应给予辞退,解除劳动用工合同。

  第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员工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并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因重组合并、破产、清算注销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减员手续。


  第五章 聘用和解聘

  第二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日常管理由县属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员工信息数据库,并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办理新进员工手续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以公开招聘形式聘用的

  (一)县属国有企业要求聘用的报告;

  (二)拟聘用人员花名册;

  (三)公开招聘公告;

  (四)拟聘用人员公示结果;

  (五)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二、以调动形式聘用的

  (一)县属国有企业要求调入的报告;

  (二)商调表;

  (三)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县国资局审核后,县属国有企业为新进员工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发生调出、退休、辞职、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减员情况的,凭有关材料及时办理减员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工作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员工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人事档案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县属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用工管理相关制度或办法,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国资局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所属企业员工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国资局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的人员总额、批准的用工计划和职位要求进行聘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聘用的;

  (三)招聘公告未经县国资局备案提前发布的;

  (四)人员聘用、工作变动等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镇镇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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