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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7-12-29 09:37
  • 来源: 陆河府办〔201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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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陆河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食安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陆河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的食品安全战略目标,创新监管举措,进一步加强监管,努力提升食品安全综合保障水平,保障全县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确保顺利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根据《关于确定省首批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试点名单的预通知》(粤食安办综﹝2017﹞1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升全县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为总目标,以示范创建为重要抓手,督促落实属地责任,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领导,落实各部门长效联动协调机制,成立陆河县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党政一把手担任正副组长,其他县领导担任副组长,县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此项工作。

三、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集中整顿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把我县建设成为食品安全现代化、体系建设完善化、部门协作常规化、宣传教育常态化、企业监管动态化的食品安全示范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1、政府高度重视。将食品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各听取一次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或进行专题调研,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十三五”规划和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县政府办、食安办、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

2、监管目标责任到位。县政府与镇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党委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县政府办、食安办、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

3、完善考核制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乡镇一级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加大对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的考核督查力度,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及督查督办(责任单位:县政府办、食安办)。

4、满足经费需求。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含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经费及行政管理、许可审查、监督检查、科普宣传及示范县创建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食品安全抽检经费能够支持4批次以上/千常住人口/年检测样本量需求。(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监管体制改革到位。全面落实“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手段”,健全工作体系,规范行政执法,强化社会共治。县独立设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或加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并在乡镇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县、镇监管人员数量满足监管实际需要。(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2、监管人员能力到位。对监管执法人员和基层监管人员开展培训,监管人员人均培训时间 60 学时/年,具备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比例达到 60%以上。(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人社局)

3、执法装备配备到位。县、乡镇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和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4、快检能力建设到位。县食品安全快检快筛平台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具备对常见微生物、重金属和农残、兽残等定性快速检测能力;具备应对常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判能力。(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卫计局)

5、强化作风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政府政风行风评议中排名靠前。(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实现监管执法全面覆盖

1、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健全。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等协调联动制度,涉及辖区内及多部门、跨区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率达到 100%,信息通报率达到 100%。(责任单位: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食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法院、检察院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制度,食品监管部门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及时受理或者立案,检察院依法开展立案监督。(责任单位:县公安局、检察院、法县、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强化食品抽检监测。以问题为导向,制定本地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扩大问题产品的抽检频次,严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关口,通过抽检监测及其数据运用,及时有效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卫计局)

4、健全准入准出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及食品原料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严把食用农产品准出和准入关口。辖区内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集散中心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快检制度。(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经信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5、推进信用建设。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黑名单”信息,对守信行为进行表扬和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逐步将诚信理念转化成食品从业者自觉的价值追求。(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加强“四小”管理。综合治理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小摊贩,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发展,因地制宜制定管理办法和引导规划,鼓励支持其不断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划定地点和时间生产经营。扎实开展“四小”集中治理,切实解决“四小”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公用事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7、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厨废弃物得到规范处置。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行为,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卫计局)

8、规范畜禽市场。大力整治畜禽市场,杜绝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严防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畜禽进入屠宰、加工和消费市场。(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提升产业水平。大力培育食品品牌,发挥其质量管理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政策引导,提高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引导推广“三品一标”工作(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1、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农药管理及农药使用、“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畜禽屠宰、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等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畜牧局、水产局)

2、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农村食品安全“净流和扫雷”、打击食品违法犯罪“利剑”行动。(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其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按照每年省、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食品添加剂、肉和肉制品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教育局、公用事业局)

(五)健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

1、健全应急体系。明确承担应急管理相关职责的机构,强化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操作手册,并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责任单位:县食安办及相关单位)

2、提升应急能力。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完善应急装备物资,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应急培训班,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监管人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县食安办及相关单位)

3、应急处置到位。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处置率达100%;无谎报、瞒报、迟报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行为。(责任单位:县食安办及相关单位)

4、规范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平台,促进部门间、区域间的食品安全信息互通共享。建立新闻发言人、宣传联络员制度和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机制。强化舆情监测,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社会舆论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县食安办、电视台及相关单位)

(八)督促企业主体落实责任

1、严格主体资质。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或纳入备案管理,并持续符合发证或备案相关条件。(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2、建立责任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依法履行相应义务。(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3、严格过程控制。保证食品安全投入,强化过程控制,确保场地环境、设施设备、卫生条件、流程布局、从业人员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责任管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生产经营记录、出厂检验、产品追溯召回、员工健康、培训教育等制度。(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计局)

4、完善召回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及时发现问题食品,对应召回食品实际召回率达到 100%。(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5、强化安全内控。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从业人员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学时/年。(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建设追溯体系。逐步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植物油、白酒等生产经营者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食品流通批发经营企业电子信息化溯源管理覆盖率达到 80%以上。(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推行信用管理。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率达到 90%以上,公示率达到 100%;食品销售经营企业参加信用分类分级管理达到 90%以上,公示率达到 100%。(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营造社会共治共建格局

1、开展科普宣教。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普及、科普常识、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课程培训每学年不少于10课时。在主流新闻媒体、镇(村)开设食品安全知识科普专栏,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社区覆盖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县食安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2、主动发布信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包括新媒体在内的多种媒介方式,使公众获知时效性强、内容全面的食品安全信息,充分了解食品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和成效,有效指导和引导公众食品安全消费行为。(责任单位:县食安办、电视台)

3、开展风险交流。积极稳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增强社会公众认知能力,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县食安办)

4、推行网格化监管。将食品安全监管服务融入社会网络化管理,建立集中受理、分配办理、高效处置、全程监督的快速联动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县食安办及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5、落实有奖举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机制,全面推行有奖举报,统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投诉举报核查回复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食安办及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6、营造共治氛围。支持媒体监督,鼓励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各方作用,加强对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县电视台、食安办及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7年12月前)

成立陆河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创建动员大会及创建工作会议。同时,通过新闻媒体等全方位宣传创建活动的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

各镇、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创建工作要求,对照《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进度,确保各项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三)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7月至9月)

按照创建标准自查整改,认真总结创建工作中的亮点和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完善各项工作档案。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创建指标的监控,在各镇、各单位、各企业自评的基础上,牵头组织综合评定工作。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9年10月至12月)

各镇及县有关单位做好验收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迎接省、市考核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镇和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每月书面向县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二)明确责任,加大投入。各镇和县食安委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完善监管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不断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经营,扎实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加大对食品监管的经费投入,为创建工作提供支持。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县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牵头抓总的职责,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协调、调度和督导。各镇和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承担创建责任,切实做到任务目标明确,措施有力,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强大合力。

(四)加强宣传培训,强化舆论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大力宣传创建活动取得的成效,报道重质量、保安全、讲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示范企业,增强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切实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营造人人关心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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