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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陆河县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7-10-13 09:53
  • 来源: 陆河府办〔20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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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含驻陆)机构:

  《陆河县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地税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陆河县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方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 月 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六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粤财法〔2017〕19号)有关要求,为确保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进一步做好实施前期准备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实施环境保护税有关工作部署,有序推进我县环境保护税实施各项准备工作,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科学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适用税额标准和配套措施;做好税源调查、纳税人交接、政策培训、系统准备及启动实施、风险防控、跟踪分析等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平稳运行,引导企业治污减排,促进我县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组织领导

    环境保护税实施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成立我县环境保护税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地税局局长、县环境保护局局长为副组长,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产局、县地税局、人民银行陆河支行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研究环境保护税实施工作重大事项,审定有关制度办法,听取准备和实施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地税局、县环境保护局承担,同时,设立征管协作工作组,由县地税局会同县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的任务是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强化日常征管工作协同配合。领导小组作为专项工作临时性机构,待环境保护税顺利实施、走上正轨一段时间后,结合国家的要求予以撤销。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前期调研阶段(2017年3月至6月)

  配合开展调研测算。根据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境保护局有关要求,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环保局联合组织对排污费征收情况、污染源情况、排污重点企业和环境保护税影响进行调研。组织梳理我县排污费政策及征管现状,摸清主要污染源和排污企业相关情况,对典型企业等进行实地调研,分析环境保护税对我县环境保护、企业税负、财政收入等方面的影响。

  各级地税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税税源调查,掌握税源底数。(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地税局负责)

  (二)制度制定阶段(2017年7月-12月)

     制定征管相关办法。县地税局、县环境保护局制定环保税涉税信息交换办法,按照税收征管要求,明确信息交换的范围、内容、方式、责任和期限等。(县环境保护局、县地税局负责,2017年12月5日前完成)

    (三)实施准备阶段(2017年8月-12月)

    1.做好纳税人数据资料交接。制定交接方案,迁移交接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档案资料,包括排污费缴纳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数据、排污量核算方法、排污放可证发放信息、2016年以来排污费征收明细数据等。县环保局于 2017年9月底前将 2016年度及 2017年上半年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档案资料交接给县地税局,2018年3月底前交接 2017年度全部排污收费数据资料。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环保部门移交的档案资料,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初步确认纳税人,建立税源数据库。海洋工程纳税人按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确定的征收办法办理。(县地税局、县环境保护局负责,2017年8月-2018年3月完成)

    2.做好信息化准备。地税、环保部门共同组织安装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制定涉税信息交换有关标准,做好数据交换、比对、复核以及本地参数调整等信息系统测试准备。(县地税局、县环境保护局负责,2017年8月至12月完成)

    3.宣传培训。通过门户网站和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征环境保护税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报准备工作情况和有关政策,在社会各界营造良好的改革试点氛围。税务部门加强对环境保护税业务培训,一方面做好对税务干部的培训辅导,做到政策业务精通。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可采取集中辅导、分类辅导、一对一辅导等多种措施,确保纳税人会计算、会申报。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法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县地税局、县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1-12月完成)

    (四)正式实施阶段(2018年1月-

    1.启动实施。地税、环保部门做好各类业务系统的模拟测算,制定相关征管应急措施和风险管理预案,确保环境保护税如期顺利启动实施。启动实施后,环保税涉税信息交换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定期向地税机关交换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地税部门定期向环保部门传递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环保部门及时对税务部门提交的异常数据资料进行复核,在 15 日内向地税部门反馈复核意见。税务机关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纳税人首次申报信息确认纳税人。海洋工程按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确定的征收办法办理。(县地税局、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2.跟踪分析。对开展环境保护税后的运行情况、征管情况、税负变化情况等,进行跟踪分析,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改革运行情况。(县财政、县地税局、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工作要求

环境保护税实施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是促进我县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落实职责分工、主动开展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能,相互支持配合,密切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也要相应地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部门职责分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扎实开展相关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环境保护税实施工作准备充分、顺利启动、平稳推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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