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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河县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7-08-28 16:39
  • 来源: 陆河府函〔201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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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有关单位:

  《陆河县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法制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

 
 

陆河县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65号)、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废止情况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7〕2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法函〔2017〕273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对县政府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将陆河县人民政府成立以来至2016年12月31日,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以下简称县政府文件)纳入本次清理范围。重点清理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文件。

二、责任单位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单位根据职责职能,负责对由本单位实施或牵头实施的县政府文件提出具体清理意见;原实施单位变更或撤销的,由承接其职责的单位负责清理。县政府成立县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统筹组织县政府文件清理工作。责任单位根据工作小组的工作部署,按照清理标准和清理程序做好文件清理工作。

三、清理标准

(一)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保留。

(二)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时修订:

1.个别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个别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者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者县政府文件涵盖或替代的;

3.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4.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四、清理步骤

(一)全面梳理阶段(2017年8月10日前完成)

县政府办公室对县政府的文件进行整理,复印文件文本,并形成县政府文件清理清单。清单列明文件标题、发文字号、密级、印发日期、责任单位。工作小组协助清单整理工作,并将清单分发至各责任单位。

各单位在本方案印发后应抓紧行动,认真部署,同步自行梳理由本单位实施及牵头实施的县政府文件,并在收到工作小组分发的清单后认真核对,发现有本单位实施或牵头实施的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应及时向工作小组说明情况和理由,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二)初步清理阶段(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

各责任单位根据清理标准,对有关县政府文件逐件研究并提出予以保留、适时修订、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清理意见,说明理由。其中,清理意见为适时修订的,应说明修订内容。文件涉及共同实施部门的,责任单位应征求该部门意见。责任单位提出的具体清理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工作小组。

(三)审核汇总阶段(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

工作小组将各单位提出的意见汇总,由县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对其中涉及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评定等事项的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以及因其他原因需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文件,工作小组同时转有关单位再次征求意见。

(四)审定公布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工作小组汇总审核意见后,对文件逐一提出保留、适时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初审意见,提交县政府审定。

经审定后的有关清理结果,以县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阅。已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发布的,各单位应当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明确标注已废止或已失效;原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的,各单位应当在文件废止和宣布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请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机构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明确标注已废止或已失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为确保任务顺利按时完成,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负责,切实做好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依法科学清理。各责任单位在清理文件时,要遵行科学性、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原则,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确保清理质量。

(三)健全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更新文件数据,将文件清理工作与文件有效期管理、文件数据库建设等其他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及时组织文件的全面清理或专项清理工作,推动文件清理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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