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8〕218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 国Ⅵ车用燃油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我省空气环境质量,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油品升级的部署,根据我省油品供应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提前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 全面开展国VI车用柴油推广使用工作。自2018年9月1日起,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全部销售国VI车用柴油。 全省范围内仅向机动车销售国VI车用汽油(乙醇汽油销售区域除外)和国VI车用柴油,其中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中的A标准,蒸气压指标全年不超过60千帕,并销售92号、95号、98号产品;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6)。 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必须在2018年8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VI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VI)”字样。 各地要尽快发布推广使用通告,向社会公布供应时间和范围,并公布车用燃油质量、计量和价格问题投诉举报电话等,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各地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综合整治,密切关注油品标准和质量状况,坚决整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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