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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2018-06-22 15:59
  • 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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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办函〔2018〕22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开范围

以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为重点,对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益事业决策、管理、服务、执行、结果等相关信息,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原则上一律纳入公开范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公开重点,梳理细化公开事项,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全面、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同时要加强分类指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如实公开社会公益事业信息。

二、细化具体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和行业特点,明确提出公开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确保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扎实推进。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分别承担国办发〔2018〕10号文所列7个重点领域社会公益事业信息公开相关任务,进一步细化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并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其中,脱贫攻坚领域由省扶贫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由省民政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教育领域由省教育部门负责,基本医疗卫生领域由省卫生计生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领域由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灾害事故救援领域由省民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分别牵头会省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公共文化体育领域由省文化、体育部门负责。上述省有关单位要参照本通知下发的模板(见附件),抓紧制定本系统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方案,并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报省府办公厅备案,同时将工作方案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基层政务公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基层和特定群体的特点,不断提升社会公益事业透明度,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要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探索形成符合基层实际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和规范,并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新媒体、手机短信、宣传手册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及时归集发布和精准推送社会公益事业各类信息,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同时要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和舆情监测处置相关工作,确保不失声、不缺位。

四、加强考核评估

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公开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评估。省政府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省有关部门每年2月底前要将本领域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府办公厅,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

附件:工作方案模板

省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4日

附件

工作方案模板

 XX单位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描述制定方案的目的、意义和依据,结合本单位、本系统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分析及思路目标

对标国办发〔2018〕10号文要求,分析本单位、本系统目前已经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提出推进本单位、本系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思路、目标和原则。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

对照国办发〔2018〕10号文要求重点公开的7个领域信息,以及对决策、管理、服务、执行、结果等信息公开内容的具体要求,明确本单位、本系统应重点公开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并进一步细化与本单位、本系统职责权限相关的公开事项,明确每一类信息的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等;其他相关任务,如建设集约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推动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和慈善组织公开社会公益事业信息等。结合实际提出完成上述任务的具体要求和责任分工。

三、组织保障和监督考核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以结果为导向加大考核力度,组织开展相关评估,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监管措施,对本系统政府部门和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落实本方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其他相关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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