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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制订规章计划的通知
  • 2018-05-31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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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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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制订规章计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制订规章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省政府制订规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全面深化改革的制度供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开创新时代广东改革发展的新局面,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把广东建设成为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向世界展示我国改革开放成就的重要窗口、国际社会观察我国改革开放成就的重要窗口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按照这一总体要求,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人民政府2018年制订规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切实贯彻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确保立法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立法引领、规范和推动改革发展。在制定政治方面、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二、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所有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进一步完善立法组织协调机制,省法制办要充分发挥在政府立法中的组织协调作用,站在全局的高度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三、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要切实维护规章制订计划的严肃性,对列入本年度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起草,按时保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并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审查工作规定》的要求,提交详细的说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送审稿,由省法制办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对于预备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规章项目进行调整的,起草单位应当向省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自行充分研究论证;未与省法制办沟通协商,不得自行上报送审稿。 
  省法制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强化进度管理。对送审的立法项目要抓紧组织审核,涉及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妥善处理,不能久拖不决;经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法制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制订规章计划


一、年度内完成项目(10项)                   起草单位

1.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

2.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省审计厅

3.广东省民宿管理办法                     省旅游局

4.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                省通信管理局

5.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省残联

6.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省民政厅

7.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修订)         省海洋与渔业厅

8.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修订)                 省知识产权局

9.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          省法制办

10.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修订)         省气象局

 

二、预备项目(9项)                      起草单位

1.广东省科技计划监督规定                   省科技厅

2.广东省港澳车辆入出内地牌照管理办法             省公安厅

3.广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省公安厅

4.广东省城乡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5.广东省环境教育办法                     省环境保护厅

6.广东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7.广东省耕地质量管理规定                   省农业厅

8.广东省电动车充电装置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省安全监管局

9.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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