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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 2017-08-04 15:08
  • 来源: 粤府函〔2017〕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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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7〕1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要抓紧研究制定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施细则,落实总体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积极探索改革创新措施,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取得成效,为全省乃至全国推进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省各有关部门和中直驻粤金融监管机构要积极指导和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积极与国家相关部委沟通,争取政策支持。省金融办要加强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情况的跟踪和评估,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9日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广州市建设

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银发〔2017〕154号

 

  《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23日

 

附件


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
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探索绿色金融发展有效路径,构建区域性绿色金融体系运行模式,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调结构、转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区域经济增长模式向绿色转型,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改革、绿色发展和产业升级的客观规律,以金融创新推动战略性主导产业绿色转型升级为主线,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构建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绿色金融组织机构,创新绿色金融综合业务,优化绿色金融发展环境,完善绿色金融发展模式,促进投资结构和经济发展绿色转型,为绿色金融改革推进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经验。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增长,科学发展。立足服务实体产业,防止脱实向虚,探索建立绿色金融改革与经济增长相互兼容的新型发展模式,通过构建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差别化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的绿色转型升级。
  坚持统筹协调,重点推进。加强全面统筹、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以广州市花都区为核心,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合理设计符合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探索创新金融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态农业等特色支柱产业的绿色转型升级模式。
  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统筹兼顾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短期和中长期效益,科学处理金融支持绿色发展与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绿色金融良性循环发展。加强政府在规划指导、规范运作、服务保障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市场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和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建立社会责任与业绩增长相一致的业务体系,既要创新服务,又要降低成本,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绿色投资,使绿色经济得到有效的金融支持。
  坚持稳步有序,风险可控。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按照“规划先行、先易后难、成熟一项、推进一项”的思路,积极稳妥、有力有序、精准务实,稳步推进组织体系、产品工具、机制体制和配套措施等各项创新,强化风险意识,提高绿色金融领域新型风险识别能力,稳妥做好风险预警、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促进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目标。在广州市花都区率先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力争5年内通过制度、组织、市场、产品、服务、保障措施等领域的创新探索,试验区绿色融资规模较快增长,绿色贷款不良贷款率不高于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不良贷款率水平,基本建立综合服务辐射周边、工作机制灵活有效、风险防控稳健有序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等领域探索形成特色鲜明的绿色金融发展模式和成功经验。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发展绿色金融组织体系。探索在试验区设立服务绿色企业的现代绿色金融服务机构。支持试验区法人银行和商业银行省级、地市级分行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支行,在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允许当地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重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建立适用于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自评价,探索开展绿色银行评级。鼓励当地村镇银行创新绿色金融业务。围绕投资绿色企业、产业和项目,支持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整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发起成立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新能源汽车金融业务。推进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以及专业性中介机构等参与绿色金融业务。
  (二)创新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研发适合节能减排、绿色矿山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的能源效率贷款、节能减排专项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加大对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和水污染等防治的支持力度。鼓励研发适合污染防治等环保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绿色信贷产品,推进适合生态农业、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整治、排水防涝设施“补短板”等领域的绿色信贷产品创新。鼓励开展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环境服务融资。审慎稳妥探索节能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排污权和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及其收益权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进一步降低节能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排污权和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物业务办理的合规风险。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各类绿色产业基金,为绿色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产业担保基金,为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支持的项目提供担保。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投贷联动试点的条件和要求,争取纳入投贷联动试点地区,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投贷联动,加大对科技环保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租赁等业务。围绕新能源汽车研发设计、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新能源汽车金融产品创新,探索新能源汽车绿色消费贷款产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小型货运车辆节油技改贷款产品。支持汽车企业投资节油技术、开发新能源产品。
  (三)支持绿色产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海绵城市建设、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态修复、排水防涝设施“补短板”、绿色矿山建设、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城镇节水改造、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示范、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低碳试点示范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领域发行绿色债券融资,通过政府补助、设立绿色债券担保基金等方式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稳步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对公益性绿色资本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发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拓宽资金来源。积极支持绿色企业境外直接上市融资和发行绿色债券。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挂牌融资。鼓励优质绿色上市企业通过并购基金等方式实施兼并重组,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可转换债券等作为并购工具的可行性。支持广州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创建绿色环保板块。引导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支持以绿色项目为核心的科技型企业发展。引导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
  (四)稳妥有序探索建设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审慎探索推动碳资产抵押贷款业务。以广东省粤科低碳发展基金为母基金,在试验区内引导社会资本设立碳基金。支持在花都区北部生态休闲带审慎探索试点开发碳汇项目。依托现有合格交易场所,探索开展排污权、水权、用能权等交易,完善定价机制和交易规则,营造公开公平的交易市场环境,支持减排项目,降低减排成本,提高减排效率。
  (五)加快发展绿色保险。引导保险资金投资绿色环保项目,探索开展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结合广东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作为获得绿色信贷等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中关注“两高”(高污染、高耗能)目录内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情况。鼓励保险资金以股权、基金、债权等形式,支持区内轨道交通工程、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绿色产业园区等重点绿色项目和园区建设。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生态农业等领域的绿色保险产品,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支持发展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大病保险等。
  (六)夯实绿色金融基础设施。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保险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将企业污染排放信息、环境违法违规记录、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情况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征信系统等信用平台,建立覆盖面广、共享度高、实效性强的绿色信用体系,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广州企业信用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强部门协同,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打造“绿色支付工程”。以绿色金融为引导,推广应用电子商业汇票、手机支付等支付工具。推动绿色评级、绿色股票指数与环境影响评估系统等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七)加强绿色金融对外交流合作。探索绿色金融市场交易机构与国外交易所成立合资公司,强化多边开发融资体系。加强与港澳地区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地区金融机构在试验区设立合资证券、基金、期货和保险公司,拓展绿色融资渠道。支持在全口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下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允许金融机构和企业在符合宏观审慎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从境外融入资金,稳步推进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改革。支持试验区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绿色债券。支持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按程序在试验区内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参与境内绿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绿色创业投资基金投资。
  (八)构建绿色金融服务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机制。建立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和备选项目库,定期开展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矿山、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环保等绿色企业和项目的遴选、认定和推荐工作,为入库项目和企业提供绿色项目债发行、绿色信贷支持、基金投资、上市融资等服务。通过综合运用多种融资模式,重点支持新能源、节能环保企业开发新产品,降低单位能耗;支持新材料、装备制造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资源产出效率;支持航运航空、生物医药企业创新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等,全面推动试验区战略性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定期披露绿色金融项目环境和效益信息。探索开展绿色企业、项目采购第三方环境效益认定服务。建立服务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的行政事务绿色通道,完善绿色金融统计工作。
  (九)建立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明确信贷准入的环境标准和要求,提高绿色信贷的可操作性。强化银行、发债人和金融中介机构对绿色信贷和债券的风险分析能力,严格监控大中型绿色项目的杠杆率和偿付能力等信用风险指标。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压力测试。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绿色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流程,提升对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与成本的定量分析能力,加强对客户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动态评估,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公开披露制度、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互动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稳妥做好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完善绿色项目投融资风险补偿制度,通过建立绿色企业和项目保险体系,分散金融风险。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促进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广东省要成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研究制定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施细则,明确分工和责任,强化监督评估,定期跟踪落实情况。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环保法治意识,形成有利于绿色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广东省的沟通,指导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加强政策支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试验区在绿色信贷方面表现优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全国性、区域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给予一定政策倾斜。定期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实施差异化货币政策的重要依据。广东省财政要加大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的投入力度,试验区可通过适度放宽市场准入、公共服务定价、特许经营权、地方财政和土地政策支持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风险共担机制,支持绿色产业基金投资的项目。广东省、广州市要加强对花都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政策支持,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向其他地区复制推广。改革试点试验过程中遇到其他重大政策突破事项,根据“一事一报”原则,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强化人才保障。将绿色金融业务骨干作为广州市重点引进和培育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照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扶持政策给予扶持。依托现有资源建设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协调政府政策支持和融资服务、人才引进等工作。成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专家委员会,为试验区建设提供专业指导。深化与金融学会、高等院校和金融研究机构等合作,在试验区设立绿色金融研究院,打造绿色金融研究基地,开展绿色金融创新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培养一批兼具金融和环保技术知识的综合型人才。
  (四)加强执法追责。强化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环境与社会责任追究机制。加大用能、环境、安监等方面的检查执法力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环境风险的申诉交流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违反相关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对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应依法严格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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