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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与打击违法处理垃圾行为长效机制的意
  • 2017-07-12 14:44
  • 来源: 粤府办〔201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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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与打击

违法处理垃圾行为长效机制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含建筑渣土、余泥,下同)、工业固体废物等各类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构建政府负责、部门监管、综合治理、运行通畅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我省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预防与打击违法处理垃圾行为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垃圾处理全过程管理机制

  (一)积极推进垃圾减量化。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各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推行垃圾分装分置。积极推广“绿色施工”,优化施工流程,革新施工技术,推广新型建材,大幅降低建筑废弃物的产生量。制定建筑废弃物处置计划,合理安排需回填的建筑废弃物。大力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源头管控,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鼓励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效减少各类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二)严格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加快建立“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着力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生活垃圾处理网络。严格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准入,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许可,加强对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单位资格核查。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的承运人要依法取得相应的服务许可,凭核准文件运输,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其他垃圾。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转包运输行为。运输垃圾的各类车辆、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行,保持密闭装载,严禁中途丢弃、遗撒、倾倒垃圾。对海上运输垃圾,不能提供运输合同、不能说明运输目的地、涉嫌违法倾倒垃圾的,海洋与渔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依法严厉打击。
  (三)加强垃圾处置监管。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各类垃圾要分类进行收集、贮存,依法进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原则上应就地就近处置,确需跨界转运处置的,须经移出方、接收方协商一致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实行联单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垃圾,不得超范围受纳或者处置垃圾,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相关类别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四)提高垃圾处理能力。严格落实建设规划,科学布局选址,积极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烧、填埋、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垃圾处理设施,妥善解决“邻避”问题。充分考虑地区垃圾生成特点、环境兼容性和群众诉求,合理布设收运站点,协调垃圾处理设施配置,实现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加大垃圾中转站、无害化处理设施、综合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确保垃圾处理能力满足城乡发展需要并适当超前建设。
  (五)加大资本参与力度。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垃圾处置基础设施。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做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总体谋划、综合平衡、储备管理等工作。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公开项目信息,鼓励金融机构为相关项目提供贷款授信、发债承销、支付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技术开发给予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二、加大对垃圾处理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加强立法保障。按照省人大立法计划推进《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工作,加快制定《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完善垃圾治理地方性法规体系。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积极开展我省海洋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立法工作,推动修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二)严格监督执法。加强对各类道路、山沟、河岸、湖边、海滩等场所的巡查,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违法排放和倾倒垃圾的行为。加强对过境运输垃圾车辆、船舶的监管,依法就地查处证照不全、涉嫌违法运输及倾倒垃圾的车辆、船舶。加强对垃圾处置单位的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招标协议、无许可资质或者超核准范围处置垃圾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非法进境固体废物的打击整治,规范和完善执法部门查获非法进境固体废物处置程序。
  (三)强化“两法”衔接。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案情会商、案件移送等工作。对违法处理垃圾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或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政执法单位应严格做好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等工作,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或联合办案。
  (四)健全约束机制。健全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将垃圾处理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等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违法处理垃圾的行政处罚信息,督促违法企业公开受行政处罚情况、改正违法行为计划或者承诺等信息。健全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信息公示情况,对违法企业经营行为依法予以限制或者实行市场禁入。
  (五)加强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媒体和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及时曝光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垃圾行为的典型案件,强化警示震慑。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有奖举报机制,积极动员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垃圾行为。充分发挥街道、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垃圾收集、转运的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的高压态势。
  (六)开展公益诉讼。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推动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环境公益诉讼,科学评估违法处理垃圾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和监督问责

  (一)压实市县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市县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垃圾治理主体责任,将打击违法处理垃圾行为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组织制定本地区防治违法排放、运输、倾倒、处置垃圾行为管理职责清单,统筹开展各项工作,完善垃圾处理模式,确保垃圾规范处理制度化、常态化。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港口码头和垃圾运输企业的管理,堵住非法转运出口,建立健全防治违法运输、倾倒垃圾污染海洋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处置违法倾倒的垃圾。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落实经费,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预防与打击违法处理垃圾工作、应急处置违法倾倒垃圾以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提供经费保障。
  (二)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会同城管执法部门统筹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处理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处理行为,及时转运、处理查扣的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保管理工作;对垃圾处理单位污染防治工作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对所辖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参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推动各类垃圾处理项目做好立项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及时公布须限期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鼓励和引导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积极推动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对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管,配合公安交管部门查处违法运输行为;强化对船舶在港装卸环节的监管,禁止违规装卸生活垃圾,严禁违法装卸、堆放、转运建筑废弃物,发现装载各类垃圾的船舶出港,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协助开展执法查处;联合相关部门加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管理工作,减少水域污染。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加强所辖区域内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上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倾倒垃圾案件并代表国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海事部门负责对非法装载、运输垃圾的船舶进行登轮检查、查处;发现可疑船舶,要进行登轮检查,并负责查处船舶的海事违法行为,对不具备海上运输垃圾处置手续或者发现船舶违法倾倒垃圾行为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海洋、海事、海警、公安边防等具有海上执法职责的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大海上巡查力度,尤其是对珠江口粤港毗邻的海域、海湾、海岛周边等重点地点要加大巡查频次,发现大面积海漂垃圾要及时通报海域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行为的查处,发现内河违规装载垃圾要及时向当地海事部门通报。
  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对垃圾运输车辆违法运输行为的查处;及时审查行政执法单位移送的案件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立案侦查,并根据案件需要适时介入指导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涉嫌有组织犯罪的要全面侦查违法处理垃圾的组织运作情况,严肃打击组织者、策划者和雇佣者,彻底切断违法犯罪链条。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为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建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有关单位参加的垃圾治理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由牵头部门另行按程序报批。各地要参照省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本地区的垃圾治理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三)强化监督问责。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与渔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打击违法处理垃圾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对工作不落实、问题较突出的地区要约谈相关负责人或挂牌督办。因工作不力造成海洋等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的,要按照《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可提请省人民政府追究垃圾装船出港城市和垃圾产生城市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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