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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17-04-28 10:21
  • 来源: 粤府管〔2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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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6939748/2017-00249 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7年04月25日
名  称: 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  号: 粤府管〔2017〕5号 公报期号:

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

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

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府管〔2017〕5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局(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顺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按时保质完成创建申报推荐任务。按照“县县有示范”的目标,省对创建推荐数量进行了分解(附件1)。各地、各单位(含系统,下同)要发动符合创建条件的公共机构进行申报,力争做到“县县有推荐、各类型全覆盖”,确保申报推荐数量不低于分配名额。获得2017年省级治污保洁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公共机构节能)支持的公共机构,应申报创建;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带头组织申报创建;鼓励省级节能型学校、医疗单位,市级以上节水型单位和近三年获得省、市节能减排低碳相关专项资金的公共机构申报创建。
  各地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要对创建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创建实施方案应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发改环资〔2012〕1982号附件)编制,被推荐单位应符合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完成近两年节约能源资源目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等创建约束条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汇总表》、创建实施方案等材料(含纸质版一式二份,电子版一份),请于2017年5月19日前报送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有序推进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有关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据《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分别组织指导所辖(属)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公共机构进行自评并对其进行全面复核,将复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列为能效领跑者推荐对象,指导其编写节能案例。请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分表》、《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推荐表》和节能案例报送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将根据实际对各地、各单位推荐对象进行实地抽查,确定我省6个类别的能效领跑者推荐单位。
  三、严格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宣传推广和统筹协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对符合节能减排低碳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支持的节能节水改造项目,优先按政策给予支持;鼓励创建单位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市场机制推进创建工作;对通过评价验收的示范单位和能效领跑者公共机构,应优先将该单位及有关人员分别推荐为广东省节能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和节能先进个人候选人,按现有政策给予表彰奖励,并总结、提炼和推广其先进经验和做法;要加强与教育、科技、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推进示范单位创建与节能型学校、医疗单位、场馆创建等工作。
  创建工作期间,各地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要定期做好分析评估、监督检查和信息报送工作。每月28日前,向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本地区、本单位(系统)当月进展情况(附件2)。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
  各地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情况,列入“十三五”时期地级以上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翔,020-83132713;省发展和改革委:卢树明,020-83138611;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熊卫鹏,020-83135867;省财政厅:王立超,020-83170275)

   附件:1.广东省2017-2018年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推荐名额分配表

     2.2017-2018年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表

 

      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5日

 

 

 

 关于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管节能〔2017〕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有关要求,切实发挥公共机构在节约能源资源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就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2017年至2018年,在全国创建1500家左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二)2017年底前,在全国遴选出200家能效领跑者。
  二、示范单位创建的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确定名单。各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经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单位编制创建实施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审核,按照分配名额的1.1倍确定创建单位名单,并于2017年5月底前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汇总表》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报送国管局。其中,国家机关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50吨标准煤,其他公共机构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100吨标准煤。
  (二)组织实施。各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推动,2018年6月底前组织创建单位按照创建实施方案完成创建工作。
  (三)评价验收。2018年7月底前,各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创建单位进行评价验收,将结果公示后报送国管局。2018年9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各地区创建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实地抽查,对达到标准的公共机构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创建工作由国管局负责组织。
  三、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遴选方法、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遴选方法。按照“同类可比、优中选优”的原则,在已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公共机构中,按照省级以上机关、市级以下机关、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医院、其他共6个类别进行遴选,每个省(区、市)每个类别遴选出1家能效领跑者,能效领跑者名单每2年更新一次。
  (二)遴选流程及时间安排。2017年8月底前,各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对已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公共机构进行复核,形成本地区能效领跑者推荐名单,将《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推荐表》及单位节能案例报送国管局。2017年10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各地区推荐单位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公共机构授予“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称号。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由国管局负责组织。
  四、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经贸、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将其作为“十三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教育、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一)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支持的项目,按现行政策渠道给予支持。鼓励创建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市场化方式开展节能节水改造。对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称号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把关,确保示范单位和能效领跑者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适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确保创建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已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定期复核,撤销复核不合格单位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三)加强宣传,总结提炼示范单位和能效领跑者案例,在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建立节约能源资源示范教育基地,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发挥好引领表率作用。在开展全国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同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地区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努力实现“县县有示范”,引领和带动本地区公共机构深入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附件:1.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

     2. 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额分配表

     3.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汇总表

     4.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

     5.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推荐表

 

 

  国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7年4月6日

 

  附件1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


说 明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深入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评价。
  三、本标准的评价对象为单个的公共机构或多个公共机构的合署办公区。
  四、本标准的评价体系包括基础评价、特性评价和附加评价3个部分,总计110分。基础评价部分合计90分,包括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管理制度与实施、建筑及设备系统节能、节约用水、绿色消费;特性评价部分10分,分为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场馆等类型,其他类型公共机构参照国家机关进行评价;附加评价部分10分。
  五、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须完成近两年的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

  2、“能源利用效率”“水利用效率”项目均不为0分;

  3、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4、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5、评价总得分≥85分。
  六、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已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且评价总得分≥95分;

  2、“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单元得分为30分。
  七、“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指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量(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公务用车能源消耗量)/建筑面积

  人均能源消耗量(千克标准煤/人。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用能人数

  人均水资源消耗量(吨/人。年)=年度水资源消耗总量/用水人数

  计算上述指标时,能源资源消耗总量采用开展评价上一自然年度的累计数据,能源消耗折标煤系数按当量热值折算。
  用能用水人数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算。
  计算本省(区、市)同类型公共机构上述指标平均值时,公共机构类型按照省级以上机关、市级以下机关、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医院、场馆、其他类型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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