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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16-12-23 09:13
  • 来源: 粤府办〔2016〕131号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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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6939748/2016-01061 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6年12月15日
名  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  号: 粤府办〔2016〕131号 公报期号:

 

 

粤府办〔2016〕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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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

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按照《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

  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是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明确和落实相关政府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建立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防雷减灾管理和服务职能,协同推进各部门优化防雷许可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提升全社会防雷减灾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确保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平稳有序

  各级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周密制订交接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交接工作。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省气象局要依法开展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工作,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省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及时修订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逐步将相关政务服务纳入省网上办事大厅,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

  三、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各地要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各级气象部门要会同本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相关行业和部门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落实防雷安全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防雷监管,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强化防雷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防雷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意识。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建(构)筑物竣工许可(或验收)、备案信息数据库,并与广东省防雷安全在线管理监察平台建立共享机制。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有效性。

  四、完善配套政策

  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及时修订相关政策文件,调整公布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防雷安全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地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防雷减灾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各地要建立健全与防雷减灾事权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为相关部门开展审批、监管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防雷市场监管、防雷技术规范、防雷服务质量评价等地方标准,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行业协会在服务企业发展、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5日

 

全真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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