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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16-10-25 09:10
  • 来源: 粤办函〔2016〕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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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6939748/2016-00872 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13日
名  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粤办函〔2016〕519号 公报期号:

 

                    粤办函〔2016〕5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

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有关部门: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质监局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3日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制修订计划项目开展全面清理评估,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对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执行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执行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为构建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二)严格限定范围。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国家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内,超范围制定的标准原则上应废止或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三)平稳有序推进。充分考虑强制性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有效保障相关标准间的协同配套。在新标准制定发布前,确保原标准正常实施和发挥作用,不造成监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

  三、职责分工

  (一)省质监局。牵头推动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并对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摸底,提供强制性地方标准目录和全文(对于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供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

  (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范围内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对本领域的每项强制性地方标准开展调研和技术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保留(继续有效)的建议和理由。

  (三)专业组。为加强技术把关,分别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农业厅、质监局牵头组建4个专业组(各专业组负责的标准项目见附件),对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评估结论进行复核,由省质监局汇总并按程序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四、评估方法

  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委印发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从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制定目的、核心内容、适用范围、技术内容适用性等五方面,依次逐项评估强制性地方标准,得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保留(继续有效)五类评估结果。当被评估的标准不符合顺序靠前的评估项目时,则不需再评估其后的项目。对经评估后确需保留(继续有效)的强制性标准,必须列出明确、充分的理由。

  (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内容是否适合用标准的形式规范;内容是否已完全被其他强制性标准覆盖;是否有明确的实施监督部门。

  (二)标准制定目的:是否为保障国家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如果不是,标准中是否有规范性要素针对“健康、安全、环保、社会经济管理”目的。

  (三)标准核心内容:是否为相关活动规定可操作的过程;是否对相关活动结果规定可验证的要求。

  (四)标准适用范围:标准属于具体“产品/过程/服务”还是“跨领域/领域”;如属于具体“产品/过程/服务”,是否能与其他标准整合后成为跨领域或某领域的通用性标准(有时领域或跨领域标准也可整合,形成适用范围更广的标准)。

  (五)技术内容适用性: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否充分反映当前技术水平;技术内容是否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相适应;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如有对应的国家标准,还要依据国家标准评估其内容。

  五、进度安排

  (一)2016年8月31日前,各责任部门开展具体评估工作并向省质监局报送评估工作资料,省质监局汇总填报整合精简结论并处理有关单位的反馈意见。

  (二)2016年9月1日起,省质监局对拟废止、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列明清单,在省内公示60天。

  (三)2016年11月30日前,省质监局根据公示结果形成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报告,并报国家标准委审定。

  (四)2016年12月31日前,省质监局根据国家标准委审定意见,开展发布废止、转化公告等后续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质监局要切实负起我省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牵头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分工,形成整合精简工作合力。

  (二)加强人员和技术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专业机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作用,为整合精简工作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附件: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分工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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