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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决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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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 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 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决定的通知 现将《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6〕41号,下称《决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0日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 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国发〔2016〕41号 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以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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