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汕尾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经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已享受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职工,贷款额度上浮优惠不叠加使用。 (二)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月租房提取最高额度可上浮20%。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在我市连续正常缴存满3年(缴满36个月含以上)未提取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可在按相关规定确定的最高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但不超过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其与配偶至少有一方为我市户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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