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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陆河县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应急管理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8日
陆河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1
1.1 指导思想................................1
1.2 编制依据................................1
1.3 适用范围................................1
1.4 应急预案体系............................1
1.5 工作原则................................2
2 组织体系..................................2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3
2.2 地方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3
3 运行机制..................................3
3.1 监测预报................................3
3.2 应急处置................................5
3.3 信息发布................................13
3.4 恢复重建................................13
4 应急保障..................................14
4.1 队伍保障................................14
4.2 资金保障................................14
4.3 物资保障................................15
4.4 避难场所保障............................15
4.5 基础设施保障............................15
4.6 平台保障................................16
5 监督管理..................................16
5.1 预案演练................................16
5.2 宣教培训................................17
5.3 责任与奖惩..............................17
6 附则......................................17
6.1 名词术语................................17
6.2 预案管理................................18
6.3 预案衔接................................18
6.4 预案实施时间............................18
7附件.......................................18
7.3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29
7.4 陆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单位及联络表....30
7.5 陆河县地震灾害应急分级响应流程图........31
7.6 陆河县应急避难场所统计表................32
1.1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对广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为建设平安陆河提供有力的地震应急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汕尾市地震应急预案》《陆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陆河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含火山灾害、地震灾害,下同)以及相邻县(区)发生的对陆河县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应对全县地震灾害的综合性预案。本预案向上接受《汕尾市地震应急预案》《陆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行政指导,向下指导各镇和企业的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统分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上下联动,反应灵敏,统分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市政府是应对全市较大以上地震灾害的主体,县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4)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5)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6)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震、抗大灾、抢大险,实行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注重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重心下移、保障下放、力量下沉,将更多的资源、力量、资金集中到灾前预防上来,增强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准备的针对性、有效性。
县政府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抗震救灾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县抗震救灾的有关重要政策措施;
(2)组织开展地震趋势、震情、灾情会商研判,以及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3)按要求报请市政府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地震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Ⅳ级地震应急响应;
(4)统一指挥县内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武警、民兵、消防救援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
(5)组织开展地震灾情和救援信息上报,以及地震舆情应对工作;
(6)组织指导地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7)协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8)研究决定全县抗震救灾的其他重大事项。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必要时,由县委书记、县长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金融局、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县气象服务中心、县侨联、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传递、处理、存储和报送;提供给市应急管理局转发省地震局进行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管理全县地震观测数据,根据国家和省市地震趋势会商会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县政府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县政府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变化,并根据震情发展、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各类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1)震情报告
当我县境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或相邻县(区)发生对我县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县应急管理局立即上报市应急管理局联系省地震局,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初步意见,按照有关信息报送规定向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灾情报告
启动应急响应后,灾区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县政府,县政府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送县政府。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发展改革、通信运营公司、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要将相关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发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分别报告县侨联和县公安局,抄报县应急管理局。县侨联、县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灾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部署安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县应急管理局联系市应急管理局协调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工作队伍,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加密震区监测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县气象服务中心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县水务局组织水情、汛情监测预警;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本县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本县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100人(国家标准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国务院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省指挥部报请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市、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县政府主要领导到县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县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县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带领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市有关部门以及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有关部门。
(2)II级响应
本县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县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50人以上、100人(国家标准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由省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省指挥部报请指挥长启动II级响应,市、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指挥部指挥长到县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县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
县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市有关部门以及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有关部门。
(3)III级响应
本县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县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市指挥部报请指挥长启动III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指挥部指挥长到县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县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灾情信息。县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有关部门以及县委、县政府。
(4)Ⅳ级响应
本县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县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县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有关部门以及县委、县政府。
县指挥部启动地震灾害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后,灾区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者同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根据地震灾害影响情况,按照本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启动不低于县指挥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向县指挥部报告开展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当地的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县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发生地震灾害,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县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灾区受灾群众的引导安置。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省地震局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形势进行初判。县气象服务中心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涉及放射性危险因素的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灾害防范处置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1)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与交流。
(2)相邻县(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或者发生涉及人员伤亡或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时,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联合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联络员和地震专家,连线震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会商研判和征询意见,根据会商研判和征询意见结果,提出我县对地震趋势的研判意见,以及我县支援相邻县(区)的有关请示,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
根据县委、县政府批示要求,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立即落实相关救援措施。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分级响应权限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确保做到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由省、市、县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分别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实施应急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汕尾市地震应急预案》《陆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民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1 队伍保障
县政府以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地震灾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经常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通信、广播电视、交通、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镇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县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保障防震减灾和地震灾区群众生活、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县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镇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县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地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广电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电力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及时修复受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和应急通信基础设施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供水、排水、燃气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能源监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局)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加油站、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应急处置能源需求。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研判的快速反馈。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学校、文化站、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介,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县政府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地质灾害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地震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的灾害。
(4)生命线工程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以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预案的操作手册,增强预案的实用性、操作性。
镇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7.1 陆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7.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县抗震救灾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确保抗震救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县委宣传部:负责地震应急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震灾情和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救灾宣传报道。
2.县外事局:负责做好在陆河外国侨民在地震灾害中有关受灾伤亡等情况与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联系沟通通报。
3.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立项,组织协调重特大地震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协助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组织对灾区油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负责协调组织所辖发电企业电力生产安全和受损电力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人防工程作为地震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4.县教育局:负责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5.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震预测、预报、预警,组织地震应急救援科研项目攻关。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与地震灾区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参与指导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依职责配合物资储备部门协调和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6.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受灾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县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陆救援人员的出入境工作。
7.县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人员的监控和安置。
8.县财政局(国资局):根据受灾地区群众生活需要安排下拨救灾资金;参与指导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做好灾后重建资金的保障、监督。负责协调县属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县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制度,督促县属企业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
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排查,指导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参与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用地保障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调查和抢险救援行动。
10.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负责开展地震灾害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调查。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城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3.县水务局:组织指导所辖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依职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洪水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统筹开展灾后水利工程设施的修复或重建工作。
1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5.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对旅游景区内地震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协助做好旅客的疏散、安置;统筹指导旅游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6.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和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必要时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17.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提供地震速报和灾情信息;开展震区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协调省地震局研判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特征及评定地震烈度;为地震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负责汇总灾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部署专业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救援,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志愿者队伍协助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地震灾情信息;组织制订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相关部门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组织对灾区工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地震灾情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18.县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参与保障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稳定市场秩序;紧急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药品等前往灾区,保障灾区药品供应。
19.县医疗保障局:依职责参与组织、调配医疗卫生资源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
20.县金融局:负责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金融政策支持。
21.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为县指挥部提供相关政务数据支撑和信息化技术服务工作。
22.县气象服务中心:负责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23.县台港澳事务局: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县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指导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来陆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24.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救援受困群众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政府联系有关地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
25.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消防队伍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26.团县委: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7.县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附件7.2
陆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及工作组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县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组职责如下:
一、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有关负责人担任。县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挥长批准。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部署要求,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级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地震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情险情会商,提出启动、终止地震应急响应建议,办理县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根据县指挥部要求组织工作组赴地震灾区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和物资保障组、地震监测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处置组、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情损失评估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一)综合信息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单位参加。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搜集灾区及社会相关信息,为县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及时汇总、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及动态信息。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文件草拟、会议组织以及县指挥部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救援队伍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负责协调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的后勤保障,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县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三)群众安置和物资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资金保障方案,搞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协调办理接收国家、省、市以及国际捐赠和救助有关事务。
(四)地震监测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县气象服务中心等单位参加。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协调省地震局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
(五)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处置组
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服务中心,县水务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加强气候、水文、空气质量、水质、土壤等监测,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震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消除安全隐患。
(六)卫生防疫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七)社会治安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县金融局、县人武部等单位参加。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对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组织、协调、处置灾区金融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八)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做好储备物资和医药调度,切实保障灾区抢险救灾应急物资供应;负责组织研究拟定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九)交通运输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参加。负责开展抢险救灾运输工作;协调运力,疏导交通,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十)灾情损失评估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等参加。负责开展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建筑物受损程度等,及时发布灾害信息,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
(十一)舆情应对与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广播、新闻媒体等单位参加。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震情舆情应对,做好科普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十二)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
由县侨联牵头,县公安局参加。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县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陆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十三)恢复重建组
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金融局、县红十字会等参加。参与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保救灾资金、物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的保障落实。
三、专家组
县指挥部根据地震灾情险情需要,从县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指导地震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7.3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汕尾市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三、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国家或省对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7.4
陆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组成单位及联络表
附件7.5
陆河县地震灾害应急分级响应流程图
附件7.6
陆河县应急避难场所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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