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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园林绿化及设施保护的通告
  • 2023-05-18 15:56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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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法规,为推进绿美陆河生态建设,促进我县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建设文明、生态的园林城市,现就加强园林绿化及设施保护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和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或因建设和其特殊需临时占用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一切园林绿化,不分权属或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三、如有以下情况确需迁移、砍伐修剪城市树木的,必须向陆河县园林管理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因城市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的;

  2.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安全,或者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3.发现检疫性病虫害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

  4.树木已经死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含规划绿化用地),绿地内的一切景物自然环境和水面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必须严格保护,不得在园林绿地内挖、取土、填土、采石、割草和砍树;不得在园林绿地内乱搭乱建;不得在园林绿地内种养和用火。

  五、架空线路、地下管线的建筑和维修,需要对园林树木花草进行修枝、打顶或断根、移栽的,必须征得陆河县园林管理所同意后方可处理

  六、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园林树木的,可先作处理,并及时告知陆河县园林管理所。发生险情突发事故后五天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七、县城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和绿化设施实行不准”:

  1.不准爬树、摇树、剥刮树皮、擅自砍伐树木及采摘花、叶、果实。

  2.不准用树木拴牲畜、缠束缚物、拉钢筋、打钉及依树搭棚架。

  3.不准用树木作线杆拉绳线、挂吊物及用作支架。

  4.不准在树旁、草地上堆放物料或挖砂石等。

  5.不准穿越、践踏和损毁草地、绿篱、花坛及各种绿化设施。

  6.不准在园林绿化和绿化设施上放牧、挖坑、竖牌、搭棚、停放车辆和摆摊设施。

  7.不准向园林绿地、园林绿化和绿化设施的水体、行道树及绿篱内倾倒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禁毒药毒死树木;不准倾倒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生活垃圾、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8.未经批准,不得在园林设施的护栏、围墙、树木之间悬挂、张贴宣传广告、标语。

  9.不准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座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和绿地供排水等绿化设施。

  10.不准擅自移栽、更新、毁坏和砍伐房前屋后花草树木及树枝。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的,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的,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采石取土、建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的,对组织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座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按照设施造价的二倍处以罚款。

  6.对擅自砍伐、迁移树木和蓄意毒死树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7.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进行无证设计和施工的,责令停止设计和施工,并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0.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11.因建设需要经审批后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损坏相关设施、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和赔偿;超过占用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照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的二倍罚款。

  12.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并由责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监督举报电话:0660-5661869;联系人:彭同志。


  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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