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陆河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陆河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陆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19日
陆河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
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保护国有资源,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8号)、《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汕自然资〔2021〕4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是指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工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包括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土地平整工程施工过程中采挖出的非工程自用的砂、石、土。
第二条 涉及的工程项目必须有合法手续,取得用地批文或项目批准文件方可实施。
第三条 工程项目以尽量减少砂石土开挖为原则,必须按照批准标高、范围红线实施,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进行开挖。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收益归政府所有。
第五条涉及砂石土余渣处置的工程建设项目都需要编制处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属县财政或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县财政审核后再报县政府审批。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量1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原则上要进行拍卖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或用于公益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置。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县财政或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处置收益归县财政,全额缴入县国库;市、县财政共同出资的项目,按市、县财政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处置收入按比例缴入市、县国库;项目由国家、省财政,央企、省企、外资、集体或民营企业投资的,处置收益由项目所在地的县财政与市财政比例分配,缴入市、县国库。
第八条砂石土余渣处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向属地政府提交砂石土余渣处理申请,再由属地政府向县政府提交砂石土余渣处理申请;
(二)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勘察(勘查)、设计阶段完成砂石土余渣量核算,由属地政府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完成砂石土余渣采挖前价值评估;
(三)属地镇政府编制砂石土余渣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实施。属县财政或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处置方案经县财政审核批复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的起拍价以采挖前评估价值和市场基准价就高为原则。
第十条 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砂石土进行开挖、运输,并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及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竞得人享有砂石土余处置权,但不得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搭建碎石生产线或石料加工场等。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需临时堆放的,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工程建设场及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按照相关审批文件要求实施工程建设。对超出工程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红线和设计标高)或未按本规定提出申请,私自开挖砂、石、土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和责令恢复治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并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属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动工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尚未采挖的砂石土余渣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砂石土余渣处置方案已报县政府批准的,按县政府原批准方案执行。
(二)砂石土余渣处置方案尚未报县政府批准的,未采挖部分砂石土余渣按以下方式处置:
1.历史上以现状出让的建设用地平基工程(含企业或个人名下的),已动工平基但尚未完成平基的,未采挖部分砂石土余渣经县政府同意后,可按采挖前评估价计收处置收益后,由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处置;
2.其他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动工但未完工且砂石土余渣未处置的,未采挖部分砂石土余渣处置方案由县政府批准后执行,未采挖部分砂石土余渣处置收益不得低于采挖前评估价格。
第十四条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陆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有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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