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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陆河府征补决〔2022〕1号)
  • 2022-11-07 09:1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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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陆河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征收人:陈*兵,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41523********6776

  地址:陆河县河田镇新城社区吉安路240号

  因陆河县朝阳路北片老旧小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陆河大道北延工程”)需要,本机关于2022年6月11日依法作出《关于陆河县朝阳路北片老旧小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陆河府公〔2022〕13号),并已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征收签约期为2022年6月11日至2022年9月30日。因上述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经查明,被征收房屋坐落于陆河县河田镇新城社区吉安路240号,在陆河大道北延工程征收范围内,不动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陆建房证私字第9900000***号,权属人为陈*兵,房屋性质为私有,规划用途为住宅,房产权证层数伍层,建基面积76㎡,建筑面积366.10㎡,经测量,实建层数陆层,建基面积76㎡,建筑面积396.11㎡,土地使用权为住宅用地,面积76.00㎡,均为独用面积。调查结果已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另经查,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多次沟通,至征收签约期满,被征收人仍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陆河县朝阳路北片老旧小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等规定,经被征收人同意,河田镇人民政府委托广东佳大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屋、装饰装修及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作出《资产评估报告》[广佳资评(2022)字第100004号],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267123元。

  本府认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以及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安置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陆河大道北延工程顺利推进,结合《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的规定,本府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

  (一)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提供位于新城社区吉安路240号的76㎡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换,并对框架结构楼房(1-5楼)、框架结构楼房(6楼)和铁皮棚(6楼)补偿人民币740591.5元,搬迁费补偿人民币37149.6元,临时安置费人民币30123.84元,厕所化粪池补偿人民币2400元,店铺租金补偿人民币37530元,软地基打桩补偿人民币76000元,合计人民币923795.34元。补偿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将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用于调换的76㎡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内向被征收人交付。

  (二)货币补偿方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人民币1267123元、搬迁费人民币37149.6元、临时安置费人民币30123.84元,合计人民币1334396.44元,房屋征收部门将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

  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选定征收补偿方式的,按照选定的征收补偿方式与房屋征收部门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征收补偿手续;未按期选定征收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二、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腾空、搬离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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