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陆河县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活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和规范、有序、高效的运行机制,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结合本县实际,我局制定了《陆河县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30日(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5月21日),公示期间,如对下述内容有异议,可直接向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本人真实姓名。
联系人:彭东升,联系电话:0660-5662092,联系地址:陆河县城朝阳路东段县住建局,邮编516700,邮箱:lhzjpds@163.com。
陆河县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陆河县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活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和规范、有序、高效的运行机制,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落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列入不良行为的范围
(一)凡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评标专家及其从业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列入不良行为:
1.投标企业在投标报名时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投标人员有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等行为的;
2.投标企业不遵守投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
3.投标企业有低于企业成本价或恶意过高报价行为的;
4.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擅自无故更换;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更换:
(1)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7)死亡;
5.中标单位不按照投标文件中约定私自违法分包的;
6.中介机构丧失诚信,违规操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成果质量低劣的;
7.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出现严重漏项且经核实无合法变更的,签证手续的建安费增减超过15%以上或者其编制的标底经有关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复核误差总价超过±20%以上的;
8.有其他违反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列入黑名单的范围
经核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列入本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黑名单。
(一)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施工的;
3.与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众利益的;
4.未组织竣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未及时竣工备案的;
5.严重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廉政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6.按执业资格人员计分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黑名单的,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评标专家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
2.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程的;
3.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挂靠本单位(本人)承揽工程的;
4.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1)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4)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5.因非法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受到行政处理处罚且在行政处理处罚期限内的或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经人民法院判决且未执行完毕的或未自觉履行完毕的;
6.存在行贿、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
7.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8.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9.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被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且在处罚期内的;
10.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被各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11.评标专家有以下行为的: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的处理
(一)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一年到三年在我县范围内参与投标资格或中介机构的执业、代理资格,由相关主管部门录入“双公示平台”并抄送县发改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陆河分中心进行诚信体系通报。
(二) 对列入黑名单记录的单位及个人处理:
1.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2.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4.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
5.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
6.依法加强对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各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7.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8.依法将评标专家有关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其他职能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据国家发改委等24部委《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四、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与管理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工程项目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进行记载并及时录入“双公示平台”并抄送发改局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陆河分中心进行诚信体系通报,第一时间通报给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以便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五、本办法的实施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实施,有效期5年。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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