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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指引(试行)
  • 2024-05-30 17:16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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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遗产管理人按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方式进行确定。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管理遗产职责。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作为申请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二、办理要求

遗产管理人到场参加继承登记材料查验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区分情形如下:

(一)遗产管理人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身份证明材料。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需到场对遗嘱及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内容、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确认;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

(二)遗产管理人由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的,提交无遗嘱执行人的声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及遗嘱继承人在登记机构的见证下共同签字确认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材料;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按前述要求办理。但推选材料经公证的除外。

(三)遗产管理人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的,应提交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且由该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及身份证明。

(四)遗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担任的,应提交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及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要求

遗产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依法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其他办理要求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三)上级部门后续印发的文件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文件执行。


附件:遗产管理人声明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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