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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知识产权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备注
|
1
| 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六条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七条 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第八条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县知识产权局
| 企业
| 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检查
| 不少于1%,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每年不少于2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
2
| 假冒专利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2.《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知识产权局
| 企业
|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 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检查
| 不少于1%,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每年不少于2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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