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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陆河县2022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汕尾建用字(04)〔2023〕1号
关于陆河县2022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陆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陆河县2022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陆河自然资〔2023〕1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县将该县新田镇陂坑村楼背经济合作社,上护镇护东村旱窝经济合作社、护北村竹为经济合作社,螺溪镇新溪村红星经济合作社、书村到流经济合作社、欧西村上山经济合作社,东坑镇新东村上屋经济合作社、新东村飞燕经济合作社、丰田村埔巷经济合作社、大新村董树下经济合作社、大路村公坡/山下/田心/白石/大路/倒水/蓝田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1654公顷(耕地0.0789公顷、园地0.03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0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计0.1654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新田镇陂坑村,上护镇护东村、护北村,螺溪镇新溪村、书村、欧西村,东坑镇新东村、丰田村、大新村、大路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的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划、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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