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人民政府征地通告
陆河府通字〔2020〕6号
国道G235陆河河田芋陂坑至新河工业园区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经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235陆河河田芋陂坑至新河工业园区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20〕20号)批准,同意我县征收河口镇云峰村公坪经济合作社、河口镇云峰村均田经济合作社、河口镇云峰村石街经济合作社、河口镇云峰村塘肚经济合作社、河口镇云峰村油角经济合作社、河口镇云峰经济联合社、河田镇城南居委会、河田镇高砂经济联合社、河田镇高砂村大圹经济合作社、河田镇高砂村上寨经济合作社、河田镇高砂村下寨经济合作社、河田镇河东村龙油经济合作社、河田镇河东村芋上经济合作社、河田镇河东村芋下经济合作社、河田镇砂坑村眉坑经济合作社、河田镇砂坑村上埔经济合作社、河田镇砂坑村下径经济合作社、河田镇砂坑经济联合社、上护镇鸡坑村米江经济合作社、上护镇鸡坑村田心经济合作社、上护镇樟河村东硁经济合作社、上护镇樟河村石水经济合作社、上护镇樟河村樟河经济合作社、上护镇樟河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8.2003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国道G235陆河河田芋陂坑至新河工业园区段改建工程征收集体土地28.2003公顷,作为该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所有权人及征地补偿标准见下表:
序
号
|
被征地单位 |
征收土地
面积
(公顷) |
地类 |
所有
权人 |
征地补偿标准按《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河县征收土地补偿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的通知》(陆河府办〔2017〕36号)执行,具体如下 |
四至
范围 |
1 |
河口镇云峰村公坪经济合作社 |
0.3651 |
林地、其他农用地
|
公坪经济合作社 |
耕地:60.5万元/公顷
林地:20.7万元/公顷
园地:46.6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18.7万元/公顷
其他农用地:60.5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60.5万元/公顷
|
详见附图
|
2 |
河口镇云峰村均田经济合作社 |
0.4408 |
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均田经济合作社 |
3 |
河口镇云峰村石街经济合作社 |
0.4898 |
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石街经济合作社 |
4 |
河口镇云峰村塘肚经济合作社 |
1.0780 |
耕地、林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
塘肚经济合作社 |
5 |
河口镇云峰村油角经济合作社 |
0.2944 |
耕地、林地、建设用地 |
油角经济合作社 |
6 |
河口镇云峰经济联合社 |
0.1280 |
耕地、林地、园地、建设用地 |
云峰经济联合社 |
7 |
河田镇城南居委会 |
0.3143 |
耕地、林地、建设用地 |
城南居委会 |
耕地:65.8万元/公顷
林地:23.8万元/公顷
园地:50.6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20.3万元/公顷
其他农用地:65.8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65.8万元/公顷
|
详见附图
|
8 |
河田镇高砂经济联合社 |
2.1523 |
耕地、林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高砂经济联合社 |
9 |
河田镇高砂村大圹经济合作社 |
2.0390 |
耕地、林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大圹经济合作社 |
10 |
河田镇高砂村上寨经济合作社 |
2.6626 |
耕地、林地、园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
上寨经济合作社 |
11 |
河田镇高砂村下寨经济合作社 |
1.6486 |
耕地、林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
下寨经济合作社 |
12 |
河田镇河东村龙油经济合作社 |
1.9202 |
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龙油经济合作社 |
13 |
河田镇河东村芋上经济合作社 |
0.5181 |
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
芋上经济合作社 |
耕地:65.8万元/公顷
林地:23.8万元/公顷
园地:50.6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20.3万元/公顷
其他农用地:65.8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65.8万元/公顷
|
详见附图
|
14 |
河田镇河东村芋下经济合作社 |
0.3076 |
耕地、建设用地 |
芋下经济合作社 |
15 |
河田镇砂坑村眉坑经济合作社 |
4.4799 |
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眉坑经济合作社 |
16 |
河田镇砂坑村上埔经济合作社 |
1.9890 |
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
上埔经济合作社 |
17 |
河田镇砂坑村下径经济合作社 |
1.8000 |
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
下径经济合作社 |
18 |
河田镇砂坑经济联合社 |
0.0213 |
林地 |
砂坑经济联合社 |
19 |
上护镇鸡坑村米江经济合作社 |
1.7302 |
耕地、林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米江经济合作社 |
耕地:54.1万元/公顷
林地:18.2万元/公顷
园地:41.7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16.7万元/公顷
其他农用地:54.1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54.1万元/公顷
|
详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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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上护镇鸡坑村田心经济合作社 |
1.8307 |
耕地、林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
田心经济合作社 |
21 |
上护镇樟河村东硁经济合作社 |
0.5785 |
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
东硁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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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上护镇樟河村石水经济合作社 |
0.8412 |
耕地、林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石水经济合作社 |
23 |
上护镇樟河村樟河经济合作社 |
0.2615 |
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樟河经济合作社 |
24 |
上护镇樟河经济联合社 |
0.3092 |
耕地、林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樟河经济联合社 |
三、安置途径。此次征地采取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社保安置。
四、凡在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丈量、领款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河口镇人民政府、河田镇人民政府、上护镇人民政府核实土地地块面积,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领取征地款,并自行清理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
五、凡自本通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在征收范围内的坟墓,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搬迁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1.红线图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235陆河河田芋陂坑至新河工业园区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9日
(河口镇联系人:邱志创;联系电话:5598001;联系地址:河口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河田镇联系人:朱少晓;联系电话:5529118;联系地址:河田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上护镇联系人:彭丰;联系电话:5580526;联系地址:上护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相关文件: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