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府公〔2024〕8号
陆河县2023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陆河县2023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1)〔2024〕70号)批准,批准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我县收到批文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同意我县征收上护镇护二村连塘经济合作社、新田镇屯寨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5.6316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陆河县2023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5.6316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所有权人及征地补偿标准见下表:
三、安置途径。此次征地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四、凡在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镇政府领取征地款。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陆河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在征收范围内的坟墓,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搬迁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七、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60日内就征地批复《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陆河县2023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1)〔2024〕70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公告期限: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7日。
特此公告。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陆河县2023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新田镇联系人:彭志辉;联系电话:5578001;联系地址:新田镇人民政府)
(上护镇联系人:彭陆锋;联系电话:5588208;联系地址:上护镇人民政府)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陆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