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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陆河县2022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陆河府公〔2022〕25号
河田镇河东村芋上经济合作社、河东村芋下经济合作社、河东村水井楼经济合作社、砂坑村上埔经济合作社、砂坑村眉坑经济合作社、东坑镇东坑村大坝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至三十二条,以及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9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有关规定精神,陆河县自然资源局、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陆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河田镇河东村芋上经济合作社、河东村芋下经济合作社、河东村水井楼经济合作社、砂坑村上埔经济合作社、砂坑村眉坑经济合作社、东坑镇东坑村大坝经济合作社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10.9749公顷,折合164.6235亩。具体权属、地类、面积详见下表:
(单位: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为:水田0.0756公顷、旱地0.5472公顷、园地0.1239公顷、林地9.7392公顷、草地0.310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768公顷、未利用地0.0018公顷。(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用地报批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按规划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及安置补偿费标准按照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综合补偿为:河田镇综合补偿费用为水田及旱地86.1000万元/公顷、园地86.1000万元/公顷、林地38.745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4.4400万元/公顷;东坑镇综合补偿费用为林地27.4725万元/公顷。(以上费用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由征地单位与承包户协商确定。
五、社会保障和其他安置方式
(一)社会保障。此次征地按照陆河县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具体金额按照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由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缴交的函为准。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2%安排留用地,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选择留用地采取折算成货币补偿落实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留用地面积乘以所在地的费用标准折算成货币补偿,费用标准分别为河田镇河东村240万元/公顷、河田镇砂坑村190万元/公顷、东坑镇165万元/公顷。
(三)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拟采取多种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①货币安置。由被征地村委会向农民发放安置补助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②通过劳动力就业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六、补偿登记、异议反馈等其他
公告期限:2022年9月7日至2022年10月6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相关权利人,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属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于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陆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地址:陆河县城朝阳路,邮编:516700,联系人:邱先生,电话:0660-5663681)
特此公告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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