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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陆河府公〔2020〕6号
  • 2020-11-03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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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陆河府20206


河田镇河东村芋上经济合作社、河田镇河东村芋下经济合作社、河田镇河东村水井楼经济合作社、河田镇砂坑村上埔经济合作社、新田镇屯寨村由车经济合作社、新田镇屯寨经济联合社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陆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河田镇河东村芋上经济合作社、河田镇河东村芋下经济合作社、河田镇河东村水井楼经济合作社、河田镇砂坑村上埔经济合作社、新田镇屯寨村由车经济合作社、新田镇屯寨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18.9083公顷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和环保设施项目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有关规定精神,陆河县自然资源局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及面积

征收土地位于河田镇河东村芋上经济合作社、河田镇河东村芋下经济合作社、河田镇河东村水井楼经济合作社、河田镇砂坑村上埔经济合作社、新田镇屯寨村由车经济合作社、新田镇屯寨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18.9083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17.92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750公顷、未利用地0.9064公顷。(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用地报批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按规划拟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和环保设施项目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综合补偿费用为:林地18.20-23.8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54.1-65.8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6.70-20.30万元/公顷(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按照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在办理征收手续时,如公布的补偿标准高于上述补偿的综合补偿价,则补足差额部分;如公布的补偿标准低于综合补偿价,则不再另行补偿。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由征地单位与承包户协商确定

五、社会保障和其他安置方式

1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象人数。征地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95人,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组织未能及时确定名单,应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原因,由镇人民政府对有关情况核实后,形成书面说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缴费年限为15年,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为9000元。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2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2%给你经济合作社安排留用地,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留用地采取折算成货币补偿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已与被征地单位协商一致,被征地单位已出具同意折算货币的说明,留用地以108.00万元/公顷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款已足额预付到位。安置补助费包含于征地综合补偿费用,由陆河县自然资源局将征地综合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经济合作社。

3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拟采取多种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①货币安置。由被征地村委会向农民发放安置补助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②通过劳动力就业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六、补偿登记、异议反馈等其他

公告期限:20201021日至20201120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相关权利人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陆河县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向陆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地址:陆河县城朝阳路,邮编:516700,联系人:叶彩君,电话:0660-5663681

特此公告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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