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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征地通告
陆河府通字〔2018〕5号
陆河县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陆河县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8〕117号)批准,同意我县征收河田镇城南居委会、河田镇高砂村大圹经济合作社、高砂村上寨经济合作社、高砂村下寨经济合作社、河南居委会、砂坑村眉坑经济合作社、砂坑村上埔经济合作社、砂坑村下径经济合作社、砂坑村下埔经济合作社、河东龙油经济合作社、水唇镇甲万村甲万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54.2148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2387公顷、未利用地1.0517公顷、农用地0.78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计56.293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陆河县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54.2148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所有权人及征地补偿标准见下表:
序 号
|
被征地单位
|
征收土地 面积 (公顷) |
地类 |
所有 权人 |
征地补偿标准按《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河县征收土地补偿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的通知》(陆河府办〔2017〕36号)执行,具体如下 |
四至 范围 |
1 |
河田镇城南居委会 |
13.384 |
耕地、园地、林地、 坑塘水面、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城南居委会 |
耕地:65.8万元/公顷 林地:23.8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20.3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65.8万元/公顷 坑塘水面:68.4万元/公顷 园地:50.6万元/公顷 |
详见附图 |
2 |
河田镇高砂村大圹经济合作社 |
17.8884 |
耕地、园地、林地、 坑塘水面、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大圹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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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田镇高砂村上寨经济合作社 |
0.5963 |
耕地、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上寨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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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河田镇高砂村下寨经济合作社 |
4.1764 |
耕地、 坑塘水面、建设用地 |
下寨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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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河田镇河南居委会 |
2.6293 |
耕地、 坑塘水面、建设用地 |
河南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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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河田镇砂坑村眉坑经济合作社 |
1.8912 |
未利用地 |
眉坑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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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河田镇砂坑村上埔经济合作社 |
6.1245 |
耕地、园地、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上埔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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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河田镇砂坑村下径经济合作社 |
6.6942 |
耕地、园地、林地、 建设用地 |
下径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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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河田镇砂坑村下埔经济合作社 |
0.282 |
园地、 建设用地 |
下埔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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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河田镇河东龙油经济合作社 |
0.3534 |
建设用地 |
龙油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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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唇镇甲万村甲万经济合作社 |
0.1951 |
耕地、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甲万经济合作社 |
耕地:54.1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54.1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16.7万元/公顷 |
三、安置途径。此次征地采取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安置、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已经划入“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四、征地工作由河田镇、水唇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凡在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丈量、领款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镇人民政府核实土地地块面积,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领取征地款,并自行清理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
五、凡自本通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领取征地款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七、在征收范围内的坟墓,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搬迁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则由用地单位作无主坟统一处理。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河田镇联系人:朱少晓;联系电话:5506896。
水唇镇联系人:彭西江;联系电话:5558169。
联系地址: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附件:1、红线图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陆河县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8〕117号)。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18年7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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