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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落实的通知》(粤府办〔2019〕7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1号)精神以及全市医改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共体、数字医疗“五医联动”改革,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构建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以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测算和成本监审以及比价关系调查研究为基础,科学测算不同医疗服务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保持调增总量与调减总量基本平衡,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
(二)五医联动,协同推进
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通过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
(三)有升有降,动态调整
继续降低部分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等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中医、诊疗、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四)分级定价,重点扶持
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促进分级诊疗;加大对中医、儿科等扶持力度,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三、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四、价格制定内容
经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保基金和患者负担可承受能力、医疗机构收入结构等因素,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制定我市三级、二级、一级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间的比价关系。
(一)制定我市三级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在原汕尾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市级)基础上制定三级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参考广州、惠州、汕头等地市的现行价格,结合本市实际,经过成本测算及相关论证通过,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要求,制定三级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件)
(二)制定我市二级、一级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在制定的三级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原汕尾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市级)、(县级)基础上制定二级、一级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周边市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经过成本监审及相关论证通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要求,制定二级、一级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件)
(三)对六岁(含)以下儿童的一般治疗、临床诊断、临床手术治疗类的部分项目实行不超过30%的加收政策。
(四)本方案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含公立医疗机构药事服务费用。
五、配套改革措施
(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部门要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制定出台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
(二)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监管,抑制不合理使用药械、过度检查和诊疗行为。将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出院患者平均医疗费用、药占比、耗材占比、住院与门诊人次比例、总费用增长率等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
(三)加强医药价格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査,及时受理医药价格举报和投诉,化解价格矛盾。要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医药价格政策、擅自分解医疗服务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实行价格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实施工作,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二)强化财力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工作经费保障。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实施价格改革政策工作的宣传,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七、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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