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5-04-07 21:25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陆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陆河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5日

  陆河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县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总称。

  第三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是指县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或其相关权益。

  第四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1.市场配置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依法依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协议转让。

  2.效益兼顾原则。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收支分开原则。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政府在公共停车泊位上配建的充电桩、广告位,以及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

  2.公园、广场、绿地、桥下空间等城市公共场地、设施有偿使用;

  3.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

  4.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有偿使用;

  5.政府公共机构屋顶(含光伏资源)及其他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有偿使用;

  6.水库、河道、水利设施、山林、旅游资源有偿使用;

  7.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有偿使用:包括加油站、加气站、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堆场、屠宰场等;

  8.法律、法规规定或县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

  以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公共资源使用管理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负责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价值评估备案、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2.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广东省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费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建立加油站、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资源)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县公用事业事务中心:负责建立城市公园、广场、绿地、公共停车泊位、充电桩建设等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城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城市地下人防设施及其他地下空间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县水务局:负责建立水库、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砂石堆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国省道广告牌、公路养护站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屠宰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县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建立农村公路广告牌、公路养护站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河道及水利工程范围外砂石堆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0.其他部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旅游资源、文化馆、体育馆、卫生场所等公共场所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九条  县财政局结合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并制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编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并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进行听证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此作为公开竞价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底价。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受让方,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平台服务供给。对不具备公平竞争条件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依法依规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零星分散的公共资源出租(借),不适宜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负责制定出租(借)资源资产实施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在签订使用合同后可出租(借)资源资产至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中标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与受让方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需明确出让金额、使用期限、缴款方式、缴纳期限、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资源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是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缴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缴入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

  第十六条  已授予特定主体经营但未进行价值评估的公共资源项目,应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未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特定主体为经营主体的,可采用作价投入、协议转让或收取合理费用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并补签订合同;

  2.对特定主体为非经营主体的(如机关事业单位),可采用补充协议方式明确使用期限、管理要求等;

  3.对已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但有偿使用价格明显偏低、使用期限较长或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明显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相关合同,依法予以解除、变更,到期后不再续签。

  具体处置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

  第十八条  受让方利用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行为,除需接受社会监督外,同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缴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应当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改变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多收、提前收取、免收、减收或缓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2.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3.违反规定使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4.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市对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16115915 1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陆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