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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城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2-04-07 16:47
  • 来源: 陆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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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陆河县城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9日

  陆河县城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绿线管理,保障县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有效实施,巩固绿化成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汕尾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住建、水务、生态环境、林业、交通、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通、水务、农业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规划与公示

  第四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县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颁布实施。

  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当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和丰富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保护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布局县域内各类绿地,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

  第五条 绿线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其划定应纳入用地管理。编制绿线要从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与环境治理和文物保护相结合,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等前提下,积极利用公共绿地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绿线划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划》的相关规定,应与红线、黄线的划定相衔接,与蓝线、紫线的划定相结合。

  第六条 绿线划定应分为总体规划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绿线应分为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应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分层次划定,生态控制线应在总体规划阶段划定。

  第七条绿线划定后应在两种以上的媒体向社会公布,设立绿线公示牌或绿线界碑,向社会公布四至边界,严禁侵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地、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享有对违反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三章 绿线调整、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 绿线的调整,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方案需按程序报批和备案。调整前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调整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布局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调整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中的绿地、主次干道绿地绿线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或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在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公示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和调整。

  第九条 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它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批准的规划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绿线范围内原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应限期拆除,恢复绿地使用功能。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的,须经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所在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因重大建设确需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应严格按规定办理调整审批手续,同时补划或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化用地。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绿线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划定的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管理综合执法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综合执法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办法,相互配合做好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规划区域内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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