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府办函〔202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县属国有企业:
《陆河县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八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
陆河县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管理,切实提高人员编制使用效益,促进企业提升效率、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局履行直接监管职责的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县国资局委托监管企业、未列入县国资监管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设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员工编制、审批程序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原则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设立和整合重组需经县国资局审核、县政府批准,县属国有企业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以下企业由县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报县国资局审批。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核定和监督由县国资局负责。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由县属国有企业审核,报县国资局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
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业务范围、资产规模、经营效益和所承担的投资建设任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因素,实行统筹安排,总量控制。
(二)精简效能原则
按照精简、优化、提升的要求,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设立,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配置。优化工作岗位配备,做到职责明确,人岗相适,人尽其才,精干高效。
(三)动态管理原则
根据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和业务发展等变化,适时调整县属国有企业的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控”,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 企业机构设置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资产规模、企业类别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统称部,名称应简明扼要,能体现企业特色和功能定位,并与所承担的职责相匹配。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县属国有企业的内设机构一般设3-5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可酌情增加数量,原则上不超过7个。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对机构设置中出现的职能重叠、相近、交叉等情况,须进行归并整合。
第十二条 加强生产经营业务管理职能部门设置,精简后勤保障职能内设机构。
第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会等群团组织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增设内设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
(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设机构的因素。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小的,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个数。
第四章 人员核定及领导职数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以完成政府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主业范围、经营效益、发展需求为人员核定基本依据,核定人员编制。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领导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来确定。
(一)县属国有企业支部班子成员一般为3至5人,董事会成员一般为3至5人,经理层成员一般为1至3人。列入县委管理的领导人员职数一般不得超过5人。支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二)县属国有企业中层职数,根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一般3名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设1正职,4-6名的设2职(一正一副),7名以上的设3职(一正二副);
(三)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按单位的人员编制、经营范围、效益状况、工作任务等情况分类核定领导职数(不含县属国有企业领导兼职),一般人员编制在50名以下的,原则上配1正2副;人员编制在50名至100名的,原则上配1正3副;人员编制在100名以上的,或经营范围较广、资产规模较大、员工人数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领导职数可增加1-2名。
第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实行岗位、职位管理。企业内设机构的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可称部长、副部长,并以此设置岗位。
第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要求调整人员编制,应当说明下列事项,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企业上年度有关效益利润情况;
(二)调整人员编制的主要理由及岗位分布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中层领导职数配置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向县国资局申报;
(二)县国资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中层领导职数的配置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提出方案,向县属国有企业申报;
(二)县属国有企业审核后报县国资局备案;
(三)县国资局备案后通知企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国资局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所属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国资局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在申请增加机构和人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调整内设机构的;
(三)擅自超过规定的职数配备管理人员的;
(四)擅自超编录用人员的;
(五)设置或调整所属企业机构和人员编制不按规定进
行报备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镇镇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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