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陆河县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9日
陆河县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管理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商务厅下达2019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内贸方向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19〕29号)、《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电商精准扶贫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扶组〔2018〕2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推动全县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我县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1、推动农村产品上行:支持建立完善县、镇、村三级物流配送机制,着重解决由镇到村“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颈”问题。支持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网上营销、农产品O2O模式、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
2、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发挥公共服务中心枢纽作用,合理统筹县域农村电子商务运营、物流、培训和助农扶贫工作,增强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
3、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对基层党政干部、涉农企业、合作社社员、返乡农民工、农村创业青年、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结合农村双创和扶贫脱贫,加大对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重点是农村产品上行有关包装、设计、宣传、营销等实操技能培训。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运用、业务培训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物流车除外)、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性谈判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2、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3、把握精准、助力扶贫。充分发挥农村电子商务助力脱贫攻坚作用,注重培育带动贫困人口的电商主体,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帮扶力度,切实增强电子商务精准扶贫的作用。
4、强化服务、聚焦上行。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农村初加工品、乡村旅游及服务产品的电子商务标准化、品牌化,提高农村产品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
5、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县财政局职责
1、负责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办理示范工作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示范工作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协助进行总体绩效评价。
2、配合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将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下达至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加强监管,协助开展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
1、负责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相关文件要求,牵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协调财政部门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推进项目的组织实施,配合省商务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2、会同县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推进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协助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3、负责综合示范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按要求填报有关信息。加强宣传,营造促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总体氛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择的具备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单位(企业);
2、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1、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承办单位(企业)将资金拨付请示和相关项目资料报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经县财政局审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和签订合同内容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局。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随意调整项目实施范围、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专项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向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示范工作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企业)在示范工作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示范县项目验收组最终验收完成结束。
第十五条 本办法支持在项目实施期内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的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项目。截止日期至示范县项目实施期限结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陆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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