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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 2018-10-11 16:1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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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府办函〔2018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我县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办明电﹝2018﹞60号)要求,并结合《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河县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陆河府﹝2018﹞44号)精神,进一步查漏补缺、全面清理,现就清理证明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明的定义  

证明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或有关机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务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由有权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以证明其具备相关能力或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二、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县政府、镇级政府及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  

三、清理主体  

清理工作坚持“谁实施、谁用证、谁负责”的原则。  

(一)县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或牵头实施部门组织清理。原实施单位变更或撤销的,由承接其职责的单位负责清理。  

(二)镇级政府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镇级政府负责组织清理。  

(三)县政府所属部门制的规范性文件,由制部门负责清理,并对清理结果负责;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四、清理步骤  

(一)全面清理我县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证明事项  

各部门应对本系统实施的县人大及常委会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分别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填写附件1中表一、二于9月30日前报送县法制局、县编办,由县法制局审核汇总后按程序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定。  

(二)全面取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  

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本系统实施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9月30日前填写附件1中表三将所有证明事项清单报县法制局、编办,由县法制局审核汇总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今年底前全部完成有关取消工作。  

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包括部门主管的经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对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取消并按规定公布;对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今年底前全部取消。各部门于11月10日前填写附件1中表四将清理取消工作情况报送县法制局。  

四、加强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办明电﹝2018﹞60号)《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河县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陆河府﹝2018﹞44号)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协调跟进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任务。县法制局、编办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全面掌握各地、各部门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指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于9月26日前发送至邮箱luxfzj@163.com报县法制局, 上述清理事项相关表格的报送,均须加盖公章报送纸质文本和同时发送WORD电子文档至邮箱luxfzj@163.com。  

各地、各部门要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和废止工作,主动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更新办事指南,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加快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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