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陆河县重点项目建设进度预警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已经县政府八届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陆河县重点项目建设进度预警
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县重点项目建设,规范建设进度预警处置机制和流程,实现快速响应,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县重点项目按期按质完成,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度预警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汕府函〔2017〕194号)通知要求,结合陆河实际,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县重点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统一简称县重点项目)建设的进度预警、问题排查、协调处置和督查督办等工作。
第三条 县重点项目建设进度预警及协调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依法依规、高效灵敏、及时报告、分级协调、压实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县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县重点项目建设进度预警及协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重点项目办)承担日常工作,各镇政府(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进度预警
第五条 建立预警联络员制度。各镇政府(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县重点项目进度报送和预警处置工作,确保信息报送工作高效及时。联络员名单由县重点项目办定期更新并汇总印发。
第六条 明确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各镇政府(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在项目批准或计划下达后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并科学分解年度任务形成月度建设进度计划,及时报县重点项目办汇总,作为进度预警依据。年度任务要科学合理、滚动实施。
第七条 加强进度管理和问题排查。项目建设单位要设立项目建设进度表和重大问题台账,详细记录项目进展情况,重点对未按期开工、未按期推进(特别是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未按期投产的项目进行问题排查和分析原因,主要包括:
(一)报批事项问题;
(二)规划设计及概算变更问题;
(三)征地拆迁问题;
(四)资金筹措问题;
(五)建设协调问题;
(六)社会稳定问题;
(七)其他问题。
第八条 实行一月一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及问题排查情况,在每月2日前向县重点项目办报送项目建设总体进度和存在问题。其中,县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再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县重点项目办;镇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送县重点项目办,并抄送镇政府(管委会)。
第九条 建立重大问题随时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现急需协调的重大问题,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八条明确的报送渠道分别报送。镇政府(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项目存在建设进度滞后及第七条所列问题,应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报告县重点项目办。
第十条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县重点项目办对纳入本工作规程管理的项目加强抽查工作,主动掌握进度,及时发现问题,重点覆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一条 及时预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重点项目办及时发出预警:
(一)建设进度未达要求的;
(二)使用中央资金、未达到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有关厅局委进度要求的;
(二)存在问题超过1个月未能协调解决的。
第十二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县重点项目办负责着手完善我县重点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健全重点项目监测数据库,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项目从审批、签约、交地、建设到运行全过程的监测和自动预警。
第三章 协调处置
第十三条 明确责任单位。县重点项目办要根据相关单位每月报送情况、抽查情况和预警信息,及时梳理汇总问题清单,对各个项目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分类分层级处置,逐一明确负责协调处置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责任单位发出协调处置工作预警催办通知。预警催办通知分为进度预警、问题预警和重点事项催办三个层级。各镇政府(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是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的责任主体,要靠前指挥、主动协调。
县重点项目办向责任单位发出预警催办通知的同时,应将重大问题及责任分工汇总列表专题报送县政府督查室,由县政府督查室汇总分别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县委办、政府办主任及分管副主任。
第十四条 镇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如下事项:
(一)辖区范围内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及纳入县重点项目管理的镇属项目;
(二)需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的征地拆迁、镇级财政出资、建设环境等镇级权限协调的问题。
第十五条 县直部门负责协调如下事项:
(一)县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及纳入县重点项目管理的县属项目;
(二)需县直有关部门协调的报批事项、县财政出资、跨区域项目等县级权限协调的问题;
(三)涉及国家部委、省市部门事权的,由县直对口责任单位负责跟踪落实。
第十六条 县政府负责协调如下事项:
(一)特别重大复杂的问题;
(二)需跨区域跨部门协调的问题;
(三)需大力争取国家部委、省市部门支持的重大问题;
(四)经镇政府(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协调后仍无法解决的问题。
县重点项目办对上述事项分析研判后,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问题轻重缓急,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特别重大问题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现场办公会议纪要执行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七条 及时协调处置。镇政府(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在收到县重点项目办的预警催办通知后,要对项目存在的问题快速响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协调工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同志要深入一线协调处置,采取有效工作措施予以解决,协调工作要在10个工作日内评估成效情况。
第四章 督查督办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进度重大问题协调情况实行即时报告制度。预警催办通知发出后,各镇政府(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协调办理情况回报县重点项目办;复杂及需较长时间跟进的工作,要动态报告协调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实行一月一通报制度。县重点项目办汇总梳理项目建设进度、问题协调处置进展情况,重点专项列明预警催办通知发出后相关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月8日前报告县政府,同时通报各镇政府(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重点项目办将项目建设重大问题协调工作纳入督查台账,跟踪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工作;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督查立项通知书,限期落实工作责任。对存在以下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一)未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问题的;
(二)未如实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问题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问题导致项目建设严重延误的;
(四)未能协调解决问题又不及时上报办理情况,导致问题久拖不决,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镇政府(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应参照本工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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