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兴宁至汕尾高速公路五华至陆河段项目陆河段征地拆迁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县交通运输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
兴宁至汕尾高速公路五华至陆河段项目陆河段
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为做好兴宁至汕尾高速公路五华至陆河段项目陆河段(下称“华陆高速公路陆河段”)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地拆迁范围
本次征地包括华陆高速公路陆河段工程所有涉及陆河县水唇镇辖区内的主线、匝道、互通、附属区等工程所需用地,包括红线图内的工程用地、线外工程永久性用地,以及拆迁安置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留用地;拆迁范围包括房屋、房屋外阳台与外走廊、围墙、坟墓等。主线约5.5公里,起止水唇镇境内。整个工程预计涉及征地总面积约为769.7175亩(水平投影面积),房屋拆迁的总面积约648.85㎡,坟墓约189座。征收土地的具体面积、地类以华陆高速公路陆河段征地红线图及界桩为准,按图斑实际面积统计。临时使用土地面积以施工单位实际使用面积为准,按图斑实际面积统计。
二、征地拆迁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工作机构
陆河县华陆高速公路陆河段征地拆迁在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县政府成立华陆高速公路陆河段征地拆迁工作组和治安维稳工作组。征地拆迁组负责做好征地拆迁类别、数量核定等工作,对征地拆迁补偿的类别、数量、金额等进行认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由县国土资源局叶佐文同志任组长,成员抽调国土、交通等相关人员组成;治安维稳工作组负责征地拆迁和建设期间的安全保卫和治安维稳工作,由县公安局罗文放同志任组长,成员抽调水唇镇党委副书记、治安大队、巡警大队、水唇镇派出所等相关人员组成。
(二)县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定征用土地、临时用地的类别、面积和权属,勘测定界;办理发布征地预公告或征地公告,牵头组织举行听证;办理建设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的组件、报批,落实占补平衡方案;负责施工期间因设计变更的补充扩大征地办理报批有关手续;提供征地协议书、临时用地协议书的式样;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参与制订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负责协调指导征地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解释等工作。
2、建设部门负责协助拆迁主体单位制订补偿安置方案,提供拆迁协议书式样;协调指导拆迁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解释工作;办理拆迁许可等手续。
3、林业部门负责确认征用林地数量、面积、种类及权属;协助做好征用林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办理征用林地和林木砍伐手续等工作。
4、水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高速公路建设涉及水利设施建设的工作,确保高速公路沿线排洪、河道畅通,并监督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等工作。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制定失地农民投保方案,落实被征地单位农民社会保障等事项。
6、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处理施工涉及公路路政管理和跨越公路迁改建和损坏修复等有关问题。
7、公安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和建设期间的安全保卫和治安维稳工作。
8、法制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征地拆迁的各项政策、方案、协议、公告等,对征地拆迁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9、司法部门负责做好对拒不接受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需要强制处理的征地拆迁事项进行公证。
10、检察、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征地拆迁款项的合法、合理使用。
11、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征地拆迁资金全程监管。
12、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界线争议、迁坟等有关问题。
13、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征地拆迁过程涉及特殊建(构)筑物等的评估工作。
14、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有争议的农作物、养殖品种进行确认,并提供评估数据。
15、电力、电信、移动、联通部门负责电力、通讯设施的拆除和迁移工作。
16、卫生、广电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过程的相关工作。
(三)水唇镇工作职责
1、水唇镇相应成立征地拆迁工作机构,由镇党委书记或镇长任组长,落实专职人员做好征地拆迁的各项相关工作;按照县的统一安排和与县政府签订的《华陆高速公路陆河段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书》,制订征地拆迁工作方案,保证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2、协助县工作组做好土地、房屋、坟墓的确权,积极配合做好勘界测量及其相关数据的核对工作,提供办理有关手续的相关材料。
3、负责征地拆迁类别、数量的登记并确认,对其真实性负责,并与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
4、办理征地拆迁补偿费发放,监督村集体资金使用,按规定落实被征地单位人员的安置工作。
5、处理施工期间出现的问题和负责理妥施工单位施工临时用地手续。
此外,被征地村委会负责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完成地类调查和数据测算工作;配合镇政府做好征地款的发放和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安置等工作;配合镇政府协调解决施工过程出现的问题;协助办理征地拆迁和临时用地等手续。
三、征地拆迁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 4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 21号)、《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征收土地补偿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的通知》(陆河府〔2017〕36号)等规定,按照县与华陆高速公路公司签订的《兴宁至汕尾高速公路五华至陆河段项目(陆河段)征地拆迁合同》规定如下:
(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华陆高速公路沿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和《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征收土地补偿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等规定,以实际征地的地类、面积计算补偿,一次性直接付给被征地单位。
拆迁安置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留用地按照《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征收土地补偿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按征地面积的12%的比例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留成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7.2万元/亩进行补偿。工程建设施工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经批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按取得建设用地的价格加上经过审核确认的对土地“三通一平”的实际投入费用酌情补偿;跨跃河流、公路和使用未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涂等不予补偿。
征地面积按国土部门上报批准的征地红线图面积计算,征地面积以投影面积计算。
2、青苗和一般附着物补偿。青苗包括短期作物、多年生作物、养殖水面青苗、苗圃、花木场和园艺场等;一般附着物包括有关生产的灌溉水管、农用电线、石篱、生产用房、蓄水池、简易抽水机和生产用房等配套设施。依据《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征收土地补偿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的通知》,参照邻近市、县的标准,结合我县实际进行补偿,古树、大宗作物及未列入的作物按评估价补偿。
对果林园地有不合理间(套)种的,按“补主不补次、补一不补二”的原则执行。
一般水面养殖作物和设施(水塘开挖等)的补偿,按经华陆高速公路公司、县工作组和镇共同确认的面积,标准补偿。
3、建(构)筑物补偿。依据县与华陆高速公路公司签订的《华陆高速公路陆河段征地拆迁协议》,拆迁范围包括房屋、房屋外阳台与外走廊、围墙、坟墓等(电力、通讯管线等另外计算)。最终实际拆迁的房屋、围墙等建筑物的数量和建构筑物结构类别,按华陆高速公路公司、县工作组和镇(指定代表)与产权所有者四方共同现场调查并确认的为准,未列入的按评估价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4、坟墓迁移补偿。《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下葬的坟墓,按《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征收土地补偿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相关标准进行补偿;对《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违反规定下葬的坟墓,原则上不予补偿,并限期拆迁;无主坟墓按规定标准由各镇负责迁移。对符合规定确需集中迁移的坟墓,有条件的镇可以统一规划建设公墓区集中迁移,所需费用经华陆高速公路公司审核同意后从本项目征地拆迁费支出。
5、特殊建(构)物补偿。特殊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祠庙、园林、古墓和投影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特大坟墓等)的拆迁补偿通过确认、评估、协商进行补偿。对华陆高速公路建设范围内涉及搬迁的村庄和符合建设规划的营业性用房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补偿。
(二)临时用地
1、工程建设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由施工单位提出临时用地方案,经水唇镇政府审查,属林地的要经林业部门核备,并办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地质环境治理》等相关手续,报县国土部门审批。
2、临时使用土地必须签订协议。先由施工单位与水唇镇政府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落实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再由所在镇与所有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
3、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根据经县统计部门审核的该镇统计年报的平均年产值和经县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以该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乘以使用年限,并向国土部门缴交复垦复绿及水土保持保证金。
4、在施工过程中路道、桥涵、水管等因施工、运输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全部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5、临时用地使用完毕时,施工单位必须恢复耕作条件,并通过国土、林业、农业等部门验收。
(三)其它事项
1、征地范围内的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等,由建设单位和所属业主单位单独签订合同,在限定的时间内由所属业主单位自行迁移,拆迁费用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单位协商后直接支付。水唇镇政府配合做好迁改工作。
2、在征地预公告、拆迁公告、迁坟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被征地范围内抢种的农作物、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挖的鱼塘及抢修的坟墓等不列入补偿范围。
3、在征地预公告、拆迁公告、迁坟公告发布后,被征用土地或被拆迁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登记的,以镇详查登记的类别和数量为准。
4、对个别人漫天要价、恶意阻挠征地拆迁迁坟工作,拒不接受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的,由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计算出征地拆迁迁坟补偿金额,通过公证机关实行证据保存,并告知当事人,将其征地或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存入银行专户后,强制处理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5、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水唇镇政府应当在15天内调处争议,确定权属,将征地拆迁补偿款付给权属单位或个人;确实调处不下的搁置处理;各争议方不得以争议为由阻挠征地和工程建设。
四、工作经费
为便于水唇镇开展征地拆迁等各项相关工作,以征地拆迁工作进度逐期下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征地面积3元/㎡计算。其余3元/㎡作为高速办抽调人员的下乡出勤补助、误餐及其他支出。
五、征地拆迁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1、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各类补偿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2、补偿资金的确定。按经华陆高速公路公司、县工作组和镇及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确认的类别和数量,以县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计算补偿,并由水唇镇与所有权人签订征地或拆迁协议。
3、各类补偿资金拨付,要按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由镇填写呈批表,提供协议书、登记表等资料,经工作组核对无误签证办理呈批,经批准后直接拨付到镇政府在财政所设立的专户,然后由镇拨到村委会专户,再由村委会依据协议书和发放表等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领取补偿款时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要提交有效证件或证明。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分配使用方案要经村民大会过半数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通过,并报水唇镇政府备案。
4、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办法等要向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公开,征地资金的收支、用途等要列榜公布,征地拆迁补偿款要及时足额付还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补偿资金拨付时,县、镇、村委专户要分别登记造册,做到协议书、呈批表、领款票据和发放表“四统一”,并作为原始凭证装订入账妥善保存,便于查询和监督检查。
5、各种补偿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和拖欠。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督,确保各项征地款项的合法、合理使用。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后,将对沿线各级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征地拆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介的作用,大力宣传建设华陆高速公路的重大意义,宣传征地拆迁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使征地拆迁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召开动员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宣传,及时答复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要引导当地的干部群众识大体、顾大局,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积极支持、参与、配合华陆高速公路建设,主动做好拆迁工作。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和作法,大力宣传征地拆迁、工程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影响、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典型案件,要坚决进行曝光,引导广大群众树立配合支持征地拆迁工作光荣、无理取闹可耻的思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强大合力,推动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水唇镇各有关村委要切实提高对华陆高速公路陆河段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征地拆迁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实抓好,确保征地拆迁任务圆满完成。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调行动,齐心协力做好征地拆迁及施工保障工作。
(三)妥善做好稳定工作。华陆高速公路陆河段建设规模大、周期长,参建人员多,成分复杂,治安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水唇镇党委、政府和政法综治部门要将华陆高速公路建设综合治理作为综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打击、防范、管理、服务”的职能,深入到建设一线,了解社会治安信息,及时掌握动态,预防影响正常施工的治安案件发生;要依法打击恶意阻挠征地拆迁和施工,破坏工程建设的行为;对影响恶劣的个案,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水唇镇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必须及时调处,尽快化解,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故,确保社会稳定。
(四)依法办事,违法必究。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坚决打击相互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行为,以及阻挠施工、破坏华陆高速公路建设和损害群众利益、危及群众安全的行为。同时,要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不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征地手续,未足额将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导致建设工期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七、如有特殊情况,将由指挥部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陆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